A市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召开股东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下列哪些人员可以担任董事?()A.孙某,三年前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B.田某,两年前因提供虚假证据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C.李某,因经营失败欠银行到期个人贷款100多万元未清偿D.肖某,著名药剂师,现年78岁

题目
A市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召开股东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下列哪些人员可以担任董事?()

A.孙某,三年前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B.田某,两年前因提供虚假证据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C.李某,因经营失败欠银行到期个人贷款100多万元未清偿

D.肖某,著名药剂师,现年7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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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作出许多完善,东方大学教授于某在校报上撰写文章对此作出了评述,请问以下评述哪些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法定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

    B.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股权变更的,应由股东会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修改章程

    C.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还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D.股份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正确答案:AC
    【答案】A、C
    【详解】《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可知,A项正确。
    《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2条、第73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根据该条可知,股权变更,意味着股东换人,股东变更引起的修改章程,不需召开股东会表决。故B项错误。
    《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根据该条可知,C项正确,当选。
    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根据上述两条可知,D项错误。
    【相关考点梳理】无
     

  • 第2题: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行使下列哪些职权?()

    A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C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D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参考答案:ABCD

  • 第3题:

    5、某有限责任公司有3名股东甲、乙、丙,分别持股5%,15%,80%。对于该公司作出的以下决定,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公司董事会选举张某担任监事

    B.公司股东会聘任李某担任经理并兼任监事

    C.股东甲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D.丙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选举张某担任监事;公司股东会聘任李某担任经理并兼任监事;股东甲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 第4题:

    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 A.股东会决定: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董事会任期届满,但董事长为了继续控制公司,拒绝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 C.董事会不顾金某反对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 D.股东会决定: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若无法证明公司经营违法的,其调查费用自行承担


    正确答案:AD
    【考点】股东对股东会或董事会违法决议的诉讼
    【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A项决议剥夺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法定权利,无效;C项中决议,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所以对此不能提起诉讼。D项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55条关于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无效。对于以上决议,金某都可以起诉。对于B项,根据《公司法》第41条和102条的规定,金某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不能提起诉讼。

  • 第5题:

    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A:股东会决定: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董事会任期届满,但董事长为了继续控制公司,拒绝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
    C:董事会不顾金某反对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
    D:股东会决定: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若无法证明公司经营违法的,其调查费用自行承担

    答案:A,D
    解析: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项决议剥夺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法定权利,金某可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C项中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所以对此不能提起诉讼。D项的决议违反了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无效。对于以上决议,金某都可以起诉。对于B项,根据《公司法》规定,金某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不能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