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甲花店约定,于其友6月1日生日时,由花店将99朵玫瑰花送至乙处。花店的玫瑰花系从乙公司购得,由于乙公司送货迟延,导致甲花店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王某因此提出解除合同。对于此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解除合同,因为花店对于迟延履行无过错B.王某无权解除合同,因为王某未给花店履约宽限期C.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因为花店未告知鲜花供应商D.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因为花店迟延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题目
王某与甲花店约定,于其友6月1日生日时,由花店将99朵玫瑰花送至乙处。花店的玫瑰花系从乙公司购得,由于乙公司送货迟延,导致甲花店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王某因此提出解除合同。对于此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解除合同,因为花店对于迟延履行无过错

B.王某无权解除合同,因为王某未给花店履约宽限期

C.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因为花店未告知鲜花供应商

D.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因为花店迟延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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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过生日,其男友张某遂向某花店订了一束玫瑰花,要求花店于3月1日直接将花送到王某的住处,交给王某,张某也交付了价款.3月1日由于花店的过失,花店未能将约定的一束玫瑰花送给王某.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向花店主张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作为利益第三人也有权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C.花店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D.对花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张某和王某是连带债权人


    正确答案:AC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个鲜花店,取名“巴黎春天”,甲是负责人。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4:2。2001年2月,丙因私事外出,甲和乙商议后和花农丁签订了一份价值l2万元鲜花购买合同。因鲜花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和乙决定向银行贷款l5万,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于是甲和乙以花店所有的用于日常进货的汽车一辆用于抵押,但因某些原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后因花店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商定,凡10万元以上业务须经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大客户戊对花店的债务12万;(3)花店除欠银行l5万元以外,尚欠庚、巳各5万元;(4)花店全部财产共值20万元。
    如果银行要起诉,应以(  )为被告。


    A.甲

    B.甲和乙

    C.乙

    D.鲜花店“巴黎春天”

    答案:D
    解析:
    因为鲜花店是合伙企业,有诉讼主体资格。故本题答案选D。

  • 第3题:

    某花店每天以每枝5元的价格从农场购进若干枝玫瑰花,然后以每枝10元的价格出售。如果当天卖不完,剩下的玫瑰花作垃圾处理。下表所示为花店记录的连续100天玫瑰花的日需求量,若花店每天购进17枝玫瑰花,依此过去100天的需求量推算,当天利润不少于75元的概率为:

    A.54%
    B.70%
    C.80%
    D.90%

    答案:B
    解析:
    设当天卖出x枝玫瑰花,则利润为5x-5(17-x)=10x-85,令利润不小于75则可得x≥16。所以计算x≥16的概率为1-P(x<16)=1-(10%+20%)=70%,选B。

  • 第4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个鲜花店,取名“巴黎春天”,甲是负责人。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4:2。2001年2月,丙因私事外出,甲和乙商议后和花农丁签订了一份价值l2万元鲜花购买合同。因鲜花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和乙决定向银行贷款l5万,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于是甲和乙以花店所有的用于日常进货的汽车一辆用于抵押,但因某些原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后因花店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商定,凡10万元以上业务须经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大客户戊对花店的债务12万;(3)花店除欠银行l5万元以外,尚欠庚、巳各5万元;(4)花店全部财产共值20万元。
    关于此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如果银行、庚、巳同时向花店主张债权,花店应对其按比例清偿

    B.债务应该首先由甲偿还,因为甲是负责人

    C.如果银行、庚、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可以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

    D.对于鲜花店的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向花店订了一束玫瑰花,要求花店于10月1日将花送到其女友乙处,给乙过生日用。但10月1日花店忘记送给乙。就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乙不可以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B:甲、乙可同时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C:花店可要求继续履行,甲不得拒绝
    D:花店可要求继续履行,乙不得拒绝

    答案:B,C,D
    解析: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乙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只能由甲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继续履行已经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因此不得再要求继续履行。


    依《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甲公司部分履行并不损害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得拒绝接收货物,但可要求甲公司承担因部分履行给乙公司增加的费用。同时,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甲公司未与乙公司协商即部分履行合同,虽不给乙公司造成损害,但仍然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