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题: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银行的行为是否正确?
C本题考查的是票据抗辩权的行使。票据独立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独立于各当事人据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关系)而存在;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效力状况原则上不受基础关系效力状况的影响。所谓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之外的特定票据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所谓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或票据行为本身的瑕疵而发生的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银行基于自己与持票人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向来付款并进行债务冲抵,属于合法行使对人抗辩的行为,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