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君因生意失败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其妻子周静申请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其财产由周静代管。贾君在失踪前曾向其友许德明借款10万元,现已到期,许德明向周静索要欠款。周静认为钱是贾君借的,应等到其回来再还。许索要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哪个是正确的?()A.许德明为原告,周静为被告B.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与周静为共同被告C.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为被告,周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为被告,周静为其法定代理人

题目
贾君因生意失败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其妻子周静申请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其财产由周静代管。贾君在失踪前曾向其友许德明借款10万元,现已到期,许德明向周静索要欠款。周静认为钱是贾君借的,应等到其回来再还。许索要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哪个是正确的?()

A.许德明为原告,周静为被告

B.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与周静为共同被告

C.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为被告,周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为被告,周静为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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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顾某下落不明多年,一直杳无音讯,顾某的合伙人贾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顾某为失踪人。人民法院指定顾某的妻子李某为其财产代管人。顾某的父母以李某不合格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按申请再审案件处理,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B.按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C.告知其以李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D.告知其代管人一经指定即不得变更


    参考答案:C

  • 第2题:

    贾某与其妻子艾某育有一子,2014年3月1日,贾某在外地遭遇地震下落不明。2016年10月,艾某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死亡。就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贾某下落不明不满四年。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B.贾某的母亲同时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失踪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C.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应由艾某申请撤销宣告死亡
    D.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其与艾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答案:B
    解析:
    《民法总则》第46条关于宣告死亡的条件,规定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此选项A错误。《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选项B正确。《民法总则》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因此选项C答案过于片面。《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选项D中无法判断艾某是否再婚或者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因此选项D不选。故本题答案为B。

  • 第3题:

    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答案:B
    解析:
    选项 A 错误。《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通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27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此可知,李某作为刘某的债权人属于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权申请宣告刘某失踪。选项 B 正确,选项 C、 D 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可知,刘父要求变更代管人的,应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第4题:

    甲下落不明满2年,乙是其利害关系人,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并在法院宣告甲失踪后对甲财产实行代管,2年后,甲重新出现,这时()

    A.甲有权向乙追回其被乙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

    B.乙有权在将代管财产交还甲时索取报酬

    C.人民法院应主动撤销对甲宣告失踪的宣告

    D.甲这妻丙已改嫁,丙的第二次婚姻告法


    参考答案:A

  • 第5题:

    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中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