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论述高等教育与社会发展及与人的发展的基本关系 ”相关问题
  • 第1题:

    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教育与人的发展的关系构成教育的两大基本规律。( )


    答案:对
    解析:

  • 第2题:

    论述法律与经济的基本关系。


    答案:
    解析: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法律是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出对法律的需要时,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的法律便应运而生。一定生产关系的性质以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以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法律只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从而在政治上也占统治地位的掌控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共同意志的反映。因此,历史上出现过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它们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而同一历史类型的各国法律,尽管它们也各有其特点,但由于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制度的本质是一致的,所以它们有着共同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因此,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
    当然,上层建筑的各部分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相对独立性,各有其本身的形成和发展的相对独立的历史,它们并不都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立即变化。但是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或迟或早要引起全部上层建筑的根本变革则是确定不移的历史规律。因此,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变化,必然引起法律的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不仅表现在法律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还表现在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
    (2)法律对经济的作用
    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经济关系。法律确认经济关系,是指法律创建新的生产关系及改造旧的生产关系。这种确认功能使社会基本经济关系以制度形态得以合法存在。该功能通常在宪法规范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例如中国宪法对国家允许的所有制形式进行了规定。
    2)规范经济行为。法律对经济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和程序法等来加以间接宏观调控,对经济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使经济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中运行。法律对经济行为规范的发达程度、合理程度的规定常常对经济的稳定与增长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要素在全球自由流通,经济运行规范的合理性、开放性及可信度构成主要的经济运行软环境,对经济的流动有极大影响,对区域经济发展尤为重要。
    3)维护经济秩序。法律对经济关系不仅作出确认、调整,而且加以维护和保障,保证其正常的发展秩序不受侵扰,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经济功能的目的性及本质。现阶段,我国法律的任务就是严格保护经过确认的各种经济形式和市场经济秩序,对于各种侵扰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
    4)服务经济活动。法律的经济功能不仅通过直接规定经济关系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现,而且还通过服务于经济活动的各种法律制度来体现。

  • 第3题:

    举例论述社会发展与自然资源的关系。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利用各种资源,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过程。其中,自然资源提供着社会发展所需的物质和能量,而社会资源则提供着加速社会发展的劳力、技术、知识及各种思想等。
    (一)社会发展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人类社会建立在各种自然资源基础之上,没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没有人类长期对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不可能的。历史进程充分说明自然资源是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因此,无论人类杜会发展到什么阶段,自然资源是发展的根据这一真理亘古不变,科学的进步只能起到加快社会发展步伐的作用。
    (二)自然对人类社会的报复由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人类的不断使用会导致其减少甚至枯竭,从而产生资源危机:而且,在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一般都有残余物回流自然或干扰自然资源的自我更新过程,这将对自然环境或自然资源产生强烈的破坏作用,并导致自然对人类的报复。在农业社会里,生产力水平不高,人类对资源的利用是有限的,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是融洽和谐的。自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后,生产力水平获得丁持续提高,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增强.由于无知导致的盲目和贪婪产生的驱动,人类只知一味地从自然中掠夺性索取各种资源,不愿对大自然的生命循环过程进行维护,导致大自然不堪重负,以各种形式向人类表达着她的抗议。

  • 第4题:

    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教育与人的发展的关系构成教育的两大基本规律。


    答案:对
    解析:

  • 第5题: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关系。


    答案:
    解析: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习俗、习惯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要更强有力的、更广泛的、普遍的标准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也就应运而生。法律的现,并非由此结束道德的历史使命,道德仍然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对社会重大的、全局性的关系进行规范调整,它们在这方面是一致的,如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对守法行为的奖;道德对善的褒扬和对恶的评价。犯罪行为一般是违反道德的,守法行为一般是符合道德的。我们可以这样概括法律和道德的一般关系:
    (1)道德所禁止或许可的,也为法律所禁止或许可。在日常生活中,如杀人、盗窃、同违约、欺诈等行为是违反道德的,在法律上也是禁止的;而诚实信用、尊老爱幼、见勇为等是道德上许可的,法律上也是许可的。
    (2)道德上不许可,但是法律上是许可的。如法律规定某一些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了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即不再受法律保护。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法律是许可的。从道德上讲,这种权利是不可能失效的,应当得以实现。
    (3)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是不许可的。如前所述,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权利方仍然要提起诉讼,在道德上是可以的,但就诉讼结果而言,法律是不保护其利益的。再如复,在法律上是禁止的,而在道德意义上却是许可的。(4)进入法治社会,道德和法律的价值取向产生了巨大的差异,道德已由其渊源——习俗和习惯甚至从其本身“认可”的法律中完全超然出来,形成一种理想化的价值,其指向是高标准的。一般来说,道德以他人利益为基点,强调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此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矛盾时,道德通常都是以个人利益为他人利益或集体益做出一定牺牲的方式来解决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