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将盗窃的毒品卖给周某,朱某构成()。A.盗窃罪B.贩卖毒品罪C.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选择一重罪处罚D.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题目
朱某将盗窃的毒品卖给周某,朱某构成()。

A.盗窃罪

B.贩卖毒品罪

C.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选择一重罪处罚

D.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相似考题
更多“朱某将盗窃的毒品卖给周某,朱某构成()。 ”相关问题
  • 第1题:

    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剑南春”“五粮液”等商标及包装物,生产了大量的假酒,后被公安查获。经查朱某获得违法数额达到1万元左右。对朱某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朱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朱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朱某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D.朱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具体运用。朱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第2题:

    朱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老板,因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在破产清算之初,朱某将公司名下的某处房产(价值数百万元人民币〉过户到自己岳父名下,导致多名债权人共数百万元债权得不到清偿。后被某债权人调查发现并举报而事发。下述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朱某构成诈骗罪
    B.朱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C.朱某不构成犯罪
    D.朱某构成妨害清算罪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据此,朱某的行为构成妨害清算罪,ABC项当选。

  • 第3题:

    朱某有房屋一套,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齐某。双方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齐某搬入居住,产权变更登记自签约起3个月内由朱某负责协助办妥。但是,签约1个月后,朱某又与不知情的周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给周某,价格130万元,并为周某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现周某要求齐某搬出该房屋。齐某遂与朱某、周某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中合同效力及有关认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朱某与齐某的买卖合同自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周某之日起失效
    B、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
    C、朱某将房屋卖给周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D、 齐某现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事实状态属于直接占有
    E、朱某和周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齐某可以起诉请求变更产权登记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周某将导致朱某无法履行其与齐某之间的合同,但不直接导致该合同失效。(2)选项B: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在本题中,朱某签订两个合同时均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两个合同均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但齐某未办理产权登记,最终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只能依据有效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朱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周某及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取得房屋产权。(3)选项CE:齐某尚未取得房屋产权,其对朱某享有的只是合同之债,无“权”可侵;周某是不知情的第三人,因受让合法取得房屋产权,不存在侵权行为。(4)选项D:齐某对该房屋有事实上的管领,属于直接占有。

  • 第4题:

    甲、乙、丙共同在公交车上扒窃,在他们盗窃一女乘客的手机(价值2,000元)时,被反扒民警朱某和张某、魏某发现,甲、乙、丙分头逃走,甲、乙被抓获,丙在民警朱某对其进行抓捕时持刀反抗,将朱某扎成重伤。以下选项不正确的是:( )
    A.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都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C.朱某重伤是盗窃罪的加重结果
    D.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抢劫罪


    答案:A,B,C
    解析:
    甲、乙、丙本来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因此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但丙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以暴力抗拒抓捕,就构成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

  • 第5题:

    朱某伺机报复冯某。一天,朱某见冯某10岁的儿子在地里干活,便叫自己12岁的儿子替父报仇,朱某儿子受怂恿挥锹砍断冯某儿子的大动脉血管致其流血过多而亡。对本案(  )。
    A.朱某的儿子才12岁不构成犯罪,朱某也不构成教唆犯罪
    B.朱某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C.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实行犯,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D.朱某与其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答案:C
    解析:
    【精解】自然人之间要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自然人都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朱某的儿子不满14周岁,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朱某儿子的行为只是朱某行为的延伸,因此直接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即可,即将朱某视为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故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