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张某回公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

题目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张某回公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公司,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毕。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合同,该合同已经失效。甲公司则认为,邮局传递迟延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合同因追认而生效。双方遂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铝材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谁的观点?为什么?


相似考题
更多“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主张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甲公司承认张某为本公司业务员,但其无权代为收取货款,且未将货款交回甲公司。乙公司向法庭出具了盖有甲公司印章的委托授权书以及张某出具的收款凭证。乙公司应当对下列哪些事项承担证明责任

    A.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业务员张某
    B.张某是甲公司业务员
    C.张某有权代理甲公司收取货款
    D.张某已经将货款交回甲公司

    答案:A,C
    解析:
    本案中A选项乙公司是否将货款交给甲公司业务员属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这一事实已经由甲公司自认,自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故乙公司无需对其承担证明责任,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属于张某是否有代理权的事实,应当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C选项表述正确。关于D选项,乙公司只需要证明将货款交给甲公司业务员张某,且张某有代为收取货款的代理权即可证明已经履行义务,至于张某是否将货款交回甲公司则属于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不是本案待证事实,不需要证明,D选项表述错误。

  • 第2题:

    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被开除后,为报复甲公司,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建材购销合同。乙公司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物送至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拒绝接收,引起纠纷,关于该案代理与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C.张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D.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答案:D
    解析:
    王某实质上无代理权,但是却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因此构成表见代理,AC错误。在表见代理中,本人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约束,签订的合同有效,因此C错误,正确答案为D。

  • 第3题:

    甲公司授权其业务员张某购买一批建材,甲公司向张某签发了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书中并未明确授权委托期限。后不久甲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劳务关系,张某怀恨在心,恶意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批建材,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法律后果应该由()。

    A . 张某自行承担责任
    B . 甲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C . 乙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D . 甲公司与张某都需向乙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
    首先这一道题在法律界也是有争议的,我们选择了二种答案,供大家参考,我们遵从原答案为D,另外有一种认为答案是B,这二种答案的支持者的解释见下:************认为答案为D的解释如下: 此题目属于委托书授权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上个题目的应用。显然,正确答案为D选项。第四版教材P14页,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应该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016年版教材P17)所以答案应该是D;
    有的同学说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说的是无权代理,但是这一题是有代理权的,只是权限不明确而已,因此不能说是表见代理。
    *******************认为答案为B的解释如下:
    另外一种观点,我们请教了一下国内知名的律师,他的回答是:
    汪波律师 11:45:55
    我认为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实际是是没有代理权的,而授权不明是有代理权的,只是权限不明确,
    而本题中,乙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实际上是基于张某有授权委托书,认为张某有代理权(实际上张某已无代理权,但乙公司不知情)而与其签订了合同,因此我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汪波律师 11:49:29
    但是他已经被解除了合同,不是单位员工了,这时其实际上已经没有代理权利,只是单位没有收回委托书或声明作废才导致其形式上具有代理权,这也是法律规定表见的原因
    汪波律师 11:50:39
    单位因为没有收回委托或声明作废有过程,所以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
    有过程
    有过错
    ****************
    二、表见代理与授权不明的区别
      所谓表见代理,指对“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责任。而所谓授权不明,是指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就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事项和时间等约定不明确,从而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是在有权代理时间内为有权代理行为。由此可见,表见代理是从被代理人与代理关系外的第三人即被代理人相对人的角度出发,规范的是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因人实施代理行为而引发的法律问题。而授权不明是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角度出发,规范的是因被代理人授权不明而引发的法律问题。因授权不明导致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或者在代理时间之外、代理关系终止之后实施的代理行为,可以引发善意相对人的表见代理主张。本案即属这种情况。

      有的学者将委托代理授权不明的情况也列入表见代理。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授权不明是基于有权代理,而表见代理是基于无权代理,两者存在的基础不同。授权不明是因被代理人的过错,为了保护无过错的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而对授权不明的代理推定代理人有代理权。而表见代理尽管也存在被代理人有过错的情况,但也存在被代理人无过错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无代理权而为民事行为的追认制度。

  • 第4题: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赵某持该公司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业务员赵某到贵公司采购高级实木材料,请予以接洽)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高级实木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赵某见到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由于甲公司需要这批铝材,故甲公司愿意与乙公司签订购买铝材20吨的买卖合同。乙到甲公司后将货款补齐,乙公司应当在补齐货款后3日内发货。但是,赵某回公司后未及时将此事报告公司,就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15日过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复,加之市场上铝材价格上涨,乙公司被迫于催要货款的1个月后将铝材出售给了丙公司。公司表示,该批铝材已经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
    (1)在乙公司没有催要货款之前,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确定?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赵某预交的1万元定金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在乙公司没有催要货款之前,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赵某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而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只有经过甲公司的追认才能有效。
    (2)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但是,在乙公司催要货款之后,甲公司并未及时表态,实际上就意味着甲公司承认了乙公司和赵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故合同已经生效。第二,由于甲公司应当先支付货款,且乙公司已经给甲公司支付货款的充足履行期限(1个月),但甲公司仍未履行合同,甲公司已经构成违约,故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甲公司违约在先,故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1万元定金不予返还,该定金归乙公司所有。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定金应当归乙。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66条(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第62条第4项(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第115条(定金罚则)。本案有如下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关于本案的性质属于狭义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范畴,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主 要区别在于,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应当善意且无过失,可是,本题中的相对人乙公司并非属于善意相对人,因为赵某提供的介绍信已经明确了他的代理权限(购买实木,而不是购买铝材),这一点乙公司是清楚的。第二,既然本案属于无权代理,那么乙公司是否向 甲公司发出了催告?有的考生认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属于乙公司行使催告权的行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催告是指相对人在合同成立后,为明确合同的效力,敦促本 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该合同予以追认的行为,可是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在于催要货款,而不是在于要求甲公司追认该合同效力。

  • 第5题:

    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被开除后,为报复甲公司,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建材购销合同。乙公司知悉内情,但仍按时将货物送至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拒绝接收,引起纠纷。关于该案代理与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C.张某的行为为授权不明,合同有效
    D.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
    2020 / 2019版教材P14
    本题考察的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没有被授予代理权,就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属于元权代理。(2) 超越代理权。代理权限是有范围的,超越了代理权限,依然属于元权代理。(3) 代理权已终止。行为人虽曾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该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人如果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则属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