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应予支持。()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题目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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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公司应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 股权的证明文件
    B.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 使股东权利
    C.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和出资额应在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
    D.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答案:D
    解析:
    。《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

  • 第2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名义股东可以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
    B.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如果二者之间发生投资权益归属的争议,名义股东可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B错误。如果二者之间发生投资权益归属的争议,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C错误。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果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故选项D错误。

  • 第3题:

    (2015年教材未涉及)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B.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C.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
    解析:
    【解析1(法条依据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26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C)。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选项D)。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A)。
    【解析2(理论推演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有效的)。(1)选项ABC:在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说事儿,按“合同”处理;(2)选项D:“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涉及受让人(第三人),应当看“登记”。

    【知识点】 其他章节

  • 第4题:

    杨某与远亲宋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杨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而以宋某为名义股东。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后来宋某见投资权益有利可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B.若杨某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C.若宋某以其为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D.杨某可以不经其他股东表决,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题中A、C、D选项都是错误的。

  • 第5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当( )。

    A.根据股权代持协议请求公司直接办理
    B.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C.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D.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答案:B
    解析: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