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

题目

案例六: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有关规定

B.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没有违反有关规定

C.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应该会同公安机关

D.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应该会同税务机关共同侦查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合法的

B.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C.检察院有权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

D.检察院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B.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只违反刑事诉讼法,不违反解释

C.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但是违反解释其解释

D.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合法

B.检察院有权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D.检察院可以不经过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相似考题

1.案情:2000年5月,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某国有公司偷税12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00年7月2日检察院决定逮捕方某,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方某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并且认为方某有海外关系为防止其逃往海外,同时对其监视居住。7月9日方某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方某被取保候审,同时被监视居住。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8年到2000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2001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认为对方某仍需采取取保候审,但鉴于方某在检察院已经被取保候审而且手续完善,所以就沿用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手续,并且为了保证方某的人身自由,决定对取保候审期间连续计算。在审理过程中,基于被告人方某是被告单位某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由方某同时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试对被告人方某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一审法院即把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7年。问题:该案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更多“案例六: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是某市一国有公司的经理,张某是该企业的副经理。2005年,该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王某、张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到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李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王某与张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是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王某与张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形式分配给个人。当李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3万元送给李某。李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虛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该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王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王某与张某等人对100万元的处置行为构成的犯罪是( )。
    A.贪污罪 B.徇私舞弊罪
    C.私分国有资产罪 D.挪用公款罪


    答案:A,B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为。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枉法包庇,违法行使职权、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亊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题中,王某、张某及其他15位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所 占的股份为40%、30%和30%,他们最终将100万元按照股份分配给这17个公司领导,即17人自己决定将钱分给他们17个人,而且他们的这一决定釆用隐瞒的方式,并没有让公司的职工知晓,因而不符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排除C、D。选择AB。

  • 第2题:

    案例:东平建筑公司是原南市一间建筑施工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张三,该公司现承建原北市市政府办公楼项目,由李四担任项目经理,王五担任项目副经理,赵六是东平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部门经理。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 王五
    B. 张三
    C. 赵六
    D. 李四

    答案:B
    解析:

  • 第3题:

    被告人林某,某市国有中天股份有限公司经理。2009年该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 揭露该公司逃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逃税事实,依法应追究 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09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某,并 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林某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 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 5万 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林某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査发现,该公司自2007年到 2009年间,共逃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检 察院于2010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逃 税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抗诉期满 后,该判决生效。
    问题: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
    解析:

    1.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立案侦查错误。逃税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某错误。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査,如果需 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其决定逮捕而非批准。
    3.人民检察院派检察人员逮捕林某错误。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4.林某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人民检察院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错误。不 能要求取保候审人同时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
    5.检察院收取律师的5万元保证金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 当将保证金存人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6.人民检察院在侦査阶段直接将该公司账户上50万元款项作为税款上缴国库错误。赃款 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才能由人民法院通知査封、扣押机关依法划拨上缴国库。
    7.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9日对林某取保候审,到2010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 诉是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 第4题:

    王某是某市一国有公司的经理,张某是该企业的副经理。2005年,该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王某、张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到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李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王某与张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是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王某与张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形式分配给个人。当李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3万元送给李某。李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虛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该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王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下列关于王某与张某的犯罪性质说法正确的是( )。
    A.贪污罪既遂
    B.贪污罪未遂
    C.单位行贿罪既遂
    D.贪污罪既遂还是未遂要分别认定


    答案:D
    解析:
    本题中,王某与张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要分别认定。因为贪污罪是否既遂,要看是否已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本案中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王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所以100万元还没有被二人非法占有,该部分属于贪污罪未遂。而用于行贿的3万元,已经从公司公款中支取,构成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该部分属于贪污罪既遂。D项正确,排除A、B两项。C项,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别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题中,贿赂李某的原因是让其隐瞒100万元的应付款问题,以便能够通过公司改制,而由王某、张某将该笔金额非法占有,属于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这3万元应该属于个人行贿而不是单位行贿,C项错误。

  • 第5题:

    案例:东平建筑公司是原南市一间建筑施工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张三,该公司现承建原北市市政府办公楼项目,由李四担任项目经理,王五担任项目副经理,赵六是东平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部门经理。
    ()对原北市市政府办公楼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A. 张三
    B. 赵六
    C. 李四
    D. 王五

    答案: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