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请问:(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

题目

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

(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

(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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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答案:D
    解析:
    《票据法》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因此D项是正确的。

  • 第2题:

    (2013年)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只需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甲公司只需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甲公司只需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甲公司只需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答案:D
    解析: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

  • 第3题:

    某公司以一宗房地产先向甲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又以该房地产向乙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也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无力还款,依法定程序拍卖,拍卖所得款( )。

    A.甲银行优先受偿
    B.按两家银行的债权数额大小确定受偿顺序
    C.乙银行优先受偿
    D.按两家银行的债权比例受偿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房地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参见教材P148。

  • 第4题:

    甲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由A银行承兑,A银行在票据上注明“若票据到期时甲公司存款不足支付票款本银行不予付款”;该票据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在票据上注明“若到期后甲公司不能支付票款,持票人必须先到法院起诉,本公司只承担补充责任”;乙公司拿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注明“若票据到期后持票人不获付款,不能向本公司追索”。同期丁公司向戊公司签发转账支票一张,出票日为2015年3月1日,并注明付款日期为3月12日。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A银行的记载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B.乙公司的记载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C.丙公司的记载视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丁公司在支票上对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

    答案:B,D
    解析:
    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因此选项A错误。背书附条件,条件无效,因此乙公司的记载不具票据上的效力。因此选项B正确;保证附条件的,不影响保证的效力,因此选项C错误。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选项D正确。所以本题选择BD选项。

  • 第5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将一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但未记载乙的名称即将票据交给乙,后乙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该记载有效
    B.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背书,则乙银行可以再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拟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双方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在票据上记载了背书事项并交付了票据,则票据质押权设立
    D.甲公司将持有的商业汇票向开户行贴现,甲公司与银行应当有真实交易关系,否则贴现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
    选项A: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B: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选项C: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选项D:商业汇票贴现是票据权利买卖,但不以其他交易关系为基础,贴现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