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定,侮辱国旗构成犯罪的,对犯罪人( )。A.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B.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C.应当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D.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题目

根据《刑法》的规定,侮辱国旗构成犯罪的,对犯罪人( )。

A.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应当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D.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D
更多“根据《刑法》的规定,侮辱国旗构成犯罪的,对犯罪人( )。A.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B.可以附加剥夺政治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个是不正确的?( )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对于盗窃、故意伤害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有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正确答案:C
    依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条是采用罗列加概括的方式规定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范围的,即对于明确罗列的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还可以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3日作出的《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中亦作出了明确规定。
    选项B是《刑法》第58条的明文规定,不应当选。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首先就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权参加村委会的选举。因此,选项C不正确。
    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单独适用。而不能再作为附加刑的附加而适用。故选项D不选。

  • 第2题: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犯罪人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主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B.犯罪人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C.犯罪人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与主刑期相同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 第3题: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虽然刑法第232条没有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法院也应当对甲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主刑执行3年后被假释,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C:丙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丙在执行主刑的8年期间没有选举权,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也没有选举权
    D:丁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院在对丁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D
    解析:
    【考点】剥夺政治权利。详解: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犯罪分子:(1)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2)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于(1)是“可以剥夺”,对于(2)和(3)是“应当剥夺”。选项A:本项是正确的。甲因为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甲虽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但没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那么是“可以剥夺”政治权利。选项B、C:《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故选项B、C正确。选项D:该罪规定于《刑法》第282条,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不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 第4题: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以上。 (  )


    答案:错
    解析: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第5题:

    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3日《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不过,即使不了解这个司法解释也能选对此项。 (2)选项B:《刑法》第诉条。(3)选项D: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单摔适用,不能再作为附加刑的附加而适用。故选项D正确。本题的问题可能出在选项C上,因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参加村委会的选举在《刑法》 上没有规定,刑法教材也没有涉及。《刑法》的“破坏选举罪”则专门针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与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刑法》第:256条),因此大多数考生都没有注意被剥夺的选举权是否包括对村委会委员的选举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明确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因此选项D也正 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