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因身体不适,到某医院就医。经检查,医院发现吕某患有严重疾病,应当采取手术或者保守治疗。医生向吕某口头说明了病情,告知手术治疗方案,但未告知保守疗法。在吕某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外科医生朱某作为主刀医生进行手术。手术结束后不久,吕某因并发症去世。对于吕某的死亡,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若手术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情形,医院与朱某须承担按份责任B、医院告知不充分,须承担赔偿责任C、若手术过程并无瑕疵,医院不承担责任D、若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医院与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题目

吕某因身体不适,到某医院就医。经检查,医院发现吕某患有严重疾病,应当采取手术或者保守治疗。医生向吕某口头说明了病情,告知手术治疗方案,但未告知保守疗法。在吕某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外科医生朱某作为主刀医生进行手术。手术结束后不久,吕某因并发症去世。对于吕某的死亡,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若手术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情形,医院与朱某须承担按份责任

B、医院告知不充分,须承担赔偿责任

C、若手术过程并无瑕疵,医院不承担责任

D、若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医院与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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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业务员纪某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被初步诊断为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并被实施单独隔离治疗。2天后,纪某厌倦了被隔离治疗的状态,要求出院;医院反复劝说,不予批准。纪某于当晚溜出医院并回家;医院发现纪某失踪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家人得知纪某情况后动员其尽快返回医院接受隔离治疗,被纪某拒绝。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权协助医疗机构对纪某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的是

    A.卫生监督机构
    B.卫生行政部门
    C.街道办事处
    D.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公安机关

    答案:E
    解析:

  • 第2题:

    吕某于2003年8月到某汽车俱乐部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吕某任汽车修理工,月工资为1000元。2003年9月25日,吕某在工作中铁屑飞入左眼受伤,经专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内异物、左角膜裂伤”。2004年8月30日,吕某经所在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2004年9月17日吕某因工伤赔偿问题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汽车俱乐部向其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拖欠工资以及仲裁费用等共计3万余元。2004年10月16日,双方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协议。按照协议,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俱乐部向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9000元,吕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之后俱乐部向吕某支付了9000元,吕某将工伤证交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06年4月15日吕某左眼视力突然下降,到眼科医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左视网膜脱离、左人工晶体眼”。2006年4月26日,吕某因工伤赔偿问题再次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6年6月16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吕某不服裁决,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吕某申请,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委托当地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吕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吕某左眼视网膜脱离与其2003年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吕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吕某支付了1600元的鉴定费。2006年4月15日至2006年9月间,吕某在眼科医院花费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共计


    9945.31元,交通费6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汽车俱乐部没有提供吕某离开该俱乐部后再次受伤的证据,吕某提出该俱乐部应当按照2006年以后工伤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说明一审法院应当如何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决。(18分)




    答案:
    解析:

    一审法院应当作出如下判决:


    (l)俱乐部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吕某系俱乐部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应享受工伤待遇。虽然双方曾就吕某工伤待遇问题达成过赔偿协议,且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吕某为十级伤残。两年后,吕某旧伤复发,经鉴定与其当年所受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俱乐部无证据证明吕某离开单位后左眼再次受伤,故应承担赔偿责任。(6分)


    (2)关于赔偿数额及标准,应按照再次鉴定结论的工伤等级,即七级工伤来确定赔偿数额。具体赔偿数额标准要按原鉴定时的标准,即2003年的标准进行赔付。(6分)


    综上所述,俱乐部应支付吕某再次住院的检查费、住院费和医药费9945.31元,交通费6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00元(吕某12个月的工资)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6分)


    注:此处依据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付,在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将七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修改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第3题:

    【单选题】陈某夫妇因结婚7年未生育到医院就医,与医院约定通过“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ICSI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但是医院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采取“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IVF技术),并导致治疗失败,陈某夫妇与医院协商未果,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的做法侵犯了患者的

    A.隐私权

    B.知情同意权

    C.医疗监督权

    D.身体所有权


    E

  • 第4题:

    吕某于2003年8月到某汽车俱乐部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吕某任汽车修理工,每月工资为1000元。2003年9月25日,吕某在工作中铁屑飞入左眼受伤,经专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内异物、左角膜裂伤”。2004年8月30日,吕某经所在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2004年9月17日吕某因工伤赔偿问题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汽车俱乐部向其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拖欠工资以及仲裁费用等共计3万余元。2004年10月16日,双方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协议。按照协议,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俱乐部向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9000元,吕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之后俱乐部向吕某支付了9000元,吕某将工伤证交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06年4月15日吕某左眼视力突然下降,到眼科医院治疗,被医院确诊为“左视网膜脱离需植入人工晶体”。2006年6月16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吕某不服裁决,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吕某申请。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委托当地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吕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吕某左眼视网膜脱离与其2003年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吕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吕某支付了1600元的鉴定费。2006年4月15日至2006年9月间,吕某在眼科医院花费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共计9945.31元,交通费6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汽车俱乐部没有提供吕某离开该汽车俱乐部后再次受伤的证据,陆某提出该俱乐部应当按照2006年以后工伤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说明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做出合法公正的裁决。


    答案:
    解析:
    本案是一起非常特殊而又具有代表性的工伤复发赔偿纠纷案件,牵涉到多个法律问题。1)当事人双方签署赔偿协议并解除劳动关系后,面对新发生的争议如何界定该赔偿协议的性质。
    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十级工伤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据此,吕某根据该赔偿协议拿到了相应的补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该赔偿协议应该是有效的。
    ②按常理,吕某拿到补偿、交回工伤证、双方解除关系,该赔偿协议已经得到完全的履行,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到此为止。
    2)吕某的伤情在两年后发生了变化,其伤残等级提高到七级。
    ①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的前提条件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相较不同伤残等级所应享受的待遇,原赔偿协议明显存在缺陷,失去了客观存在的基础。
    ②由于吕某享受的赔偿低于国家法定标准,故原赔偿协议由有效转为无效,俱乐部也因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3)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旧伤复发,吕某能否得到赔偿。
    ①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费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作相应的调整。
    ②尽管该规定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作出的,但从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宗旨去认识,不应生搬套用法律规定,应遵从凡工伤者应得到救济的原则。
    4)吕某旧伤复发适用的赔偿标准。
    ①因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吕某初次鉴定时的标准更加客观公平。理由是吕某重新要求俱乐部赔偿,也是基于双方原有的劳动关系,既然双方曾就该问题达成过协议,只是赔偿的前提发生了变化,那么工伤赔偿的标准应当按照原赔偿协议的标准予以确定。
    ②它再次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 第5题:

    吕某于2003年8月到某汽车俱乐部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吕某任汽车修理工,每月工资为1000元。2003年9月25日,吕某在工作中铁屑飞入左眼受伤,经专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内异物、左角膜裂伤”。


    2004年8月30日,吕某经所在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2004年9月17日吕某因工伤赔偿问题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汽车俱乐部向其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拖欠工资以及仲裁费用等共计3万余元。


    2004年10月16日,双方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协议。按照协议,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俱乐部向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9000元,吕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之后俱乐部向吕某支付了9000元,吕某将工伤证交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06年4月15日吕某左眼视力突然下降,到眼科医院治疗,被医院确诊为“左视网膜脱离需植入人工晶体”。


    2006年6月16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吕某不服裁决,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吕某申请。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委托当地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吕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吕某左眼视网膜脱离与其2003年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吕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吕某支付了1600元的鉴定费。2006年4月15日至2006年9月间,吕某在眼科医院花费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共计9945.31元,交通费6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汽车俱乐部没有提供吕某离开该汽车俱乐部后再次受伤的证据,陆某提出该俱乐部应当按照2006年以后工伤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说明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做出合法公正的裁决。




    答案:
    解析:

    本案是一起非常特殊而又具有代表性的工伤复发赔偿纠纷案件,牵涉到多个法律问题。


    1)当事人双方签署赔偿协议并解除劳动关系后,面对新发生的争议如何界定该赔偿协议的性质。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十级工伤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据此,吕某根据该赔偿协议拿到了相应的补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该赔偿协议应该是有效的。②按常理,吕某拿到补偿、交回工伤证、双方解除关系,该赔偿协议已经待到完全的履行,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到此为止。


    2)吕某的伤情在两年后发生了变化,其伤残等级提高到七级。①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的前提条件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相较不同伤残等级所应享受的待遇,原赔偿协议明显存在缺陷,失去了客观存在的基础。②由于吕某享受的赔偿低于国家法定标准,故原赔偿协议由有效转为无效,俱乐部也因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3)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旧伤复发,吕某能否得到赔偿。①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费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作相应的调整。②尽管该规定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作出的,但从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宗旨去认识,不应生搬套用法律规定,应遵从凡工伤者应得到救济的原则。


    4)吕某旧伤复发适用的赔偿标准。①因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吕某初次鉴定时的标准更加客观公平。理由是吕某重新要求俱乐部赔偿,也是基于双方原有的劳动关系,既然双方曾就该问题达成过协议,只是赔偿的前提发生了变化,那么工伤赔偿的标准应当按照原赔偿协议的标准予以确定。②它再次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