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信用社,作为向乙信用社贷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贷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无效B.质押合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题目
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信用社,作为向乙信用社贷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贷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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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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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D
    解析:
    BD。(原答案为D)。《物权法》第224条,《担保法》第76条,《担保法解释》第98条。注意《物权法》对质权成立时间的规定。

  • 第2题:

    (2013年)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只需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甲公司只需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甲公司只需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甲公司只需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答案:D
    解析: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

  • 第3题:

    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出质给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没有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股权不能出质,但可以抵押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股权不享有质权
    D.应对股权进行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乙的债务
    E.没有办理登记不影响质权的效力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核权利质权。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所以选项B正确。对出质权利准占有的方式是交付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的,须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本题中,甲乙没有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所以质权不发生效力。所以选项A、D、E错误。

  • 第4题:

    甲向乙借款,以自己在丙银行的1张存单交 付给乙作为质押担保,双方未到丙银行进行核押。后 甲以存单丢失为由到丙银行申请挂失,丙银行依照规 定进行公示后将存单上的款项支付给了甲。借款到 期,甲无力还款,乙发现存单上的款项已经被甲取走, 遂引发纠纷。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质押合同自存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存单享有动产质权
    D.丙银行应当赔偿乙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B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存(款)单 的质权自甲将该存(款)单交付乙时设立。故A项错 误,而B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 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 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未到 银行办理核押手续,因此,本题D选项错误。C选项的 错误是明显的。故本题答案为B。

  • 第5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将一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但未记载乙的名称即将票据交给乙,后乙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该记载有效
    B.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背书,则乙银行可以再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拟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双方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在票据上记载了背书事项并交付了票据,则票据质押权设立
    D.甲公司将持有的商业汇票向开户行贴现,甲公司与银行应当有真实交易关系,否则贴现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
    选项A: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B: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选项C: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选项D:商业汇票贴现是票据权利买卖,但不以其他交易关系为基础,贴现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