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对于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因不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审查员不应予以考虑B.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应当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C.对于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只有在申请人证明了其是在申请日前完成的情况下,审查员才应予以考虑D.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题目

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对于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因不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审查员不应予以考虑

B.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应当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C.对于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只有在申请人证明了其是在申请日前完成的情况下,审查员才应予以考虑

D.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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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D
更多“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对于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因不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相关问题
  • 第1题:

    涉及实用新型的以下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提出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专利局应予以接受

    B.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基础

    C.分案申请可以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基础

    D.申请人在修改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时,即使是对明显错误的更正,这样的修改也将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参考答案:ABCD

  • 第2题:

    对于PCT国际申请在国际申请阶段或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所做的修改,以下哪些是允许的?( )

    A.申请人自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和国际局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修改替换页
    B.申请人在提交国际初审请求书时,向国际初审单位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修改替换页
    C.申请人在国际初审单位传送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制定之前,向国际初审单位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修改替换页
    D.申请人在该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修改替换页

    答案:B,C,D
    解析: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及《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6.1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和国际局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以在后届满的期限为准,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但不能修改说明书及附图。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提交初审请求书时或至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制定之前,可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故选项B、C正确。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的规定,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 第3题:

    6.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两件发明专利申请X、Y,如果X申请构成了Y申请的抵触申请,以下哪个说法正确?()(单选)

    A.X申请必须记载了Y申请权利要求书全部内容才能构成乙申请的抵触申请

    B.X申请的申请日必须在Y申请的申请日之后,且在其公布或公告日之前

    C.X申请可作为评价Y申请新颖性的对比文件

    D.X申请与Y申请的申请人不能是同一个


    B

  • 第4题:

    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后,发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欲对其进行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B、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C、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授权通知书或驳回决定前的任何时间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D、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参考答案:BD

  • 第5题:

    以下哪些情况属于不允许的修改?( )

    A.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弹簧,将其修改为原申请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弹性部件”
    B.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较高的温度,将其修改为原申请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大于200℃”
    C.将说明书中对某一技术特征的具体描述补充到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部分中
    D.将不同实施例的内容进行组合得到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的新技术方案

    答案:A,B,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2节中规定,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例如,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清楚地指明。选项A与该例子相似,因此不允许这样的修改。(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例如,一件有关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原申请文件中只记载在“较高的温度”下进行聚合反应。当申请人看到审查员引证的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在40℃下进行同样的聚合反应后,将原说明书中“较高的温度”改成“高于40℃的温度”。虽然“高于40℃的温度”的提法包括在“较高的温度”范围内,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理解到“较高的温度”是指“高于40℃的温度”。因此,这种修改引入了新内容。选项B与该例子相似,因此不允许这样的修改。选项C所修改的内容已经记载在原说明书,因此允许以说明书为依据,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限定。选项C的修改是允许的。选项D中,将不同实施例的内容进行组合得到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的新技术方案,这属于一种新的组合。该方案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选项D的修改是不允许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