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期货交易所的账户将该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期货交易所在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后,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期货交易所的行为构成( )。A.走私罪(共犯) 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题目
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期货交易所的账户将该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期货交易所在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后,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期货交易所的行为构成( )。

A.走私罪(共犯)
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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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客户甲将一笔1000万元的资金划入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回答下列问题某日,客户甲需从期货公司出金100万元,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 )账户进行转账。

    A.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
    B.客户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
    C.期货GIS自有资金账户
    D.期货公司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答案:B,D
    解析:
    第七十一条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期货结算张户转账存取保证金。

  • 第2题:

    客户甲将一笔1000万元的资金划入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可以存甲某保证金的账户包括( )。

    A. 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
    B. 客户登记期货结算账户
    C.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D. 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

    答案:A,D
    解析: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 第3题:

    根据下列选项,回答题。
    甲是某期货公司的客户,乙是该期货公司的债权人,丙是客户甲的债权人。
    如果乙起诉期货公司并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财产,人民法院保全的范围可以包括( )。

    A. 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资金中有证据证明的超出全体客户权益的部分
    B. 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席位
    C. 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全部资金
    D. 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

    答案:A,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保全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
    应当依法裁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转让该交易席位。
    其第五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
    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有证据证明该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
    划拨该账户中属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

  • 第4题:


    甲公司贷款诈骗案


    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201 0年6月在明知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甲公司经决议向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和偿还债务。甲公司总经理李某指使主管人员王某伪造了几份虚假的经济合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得银行的信任,并促使银行发放了贷款40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澳门,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2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仍然同意为资金转账提供账户。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8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的名义汇往甲公司在澳门的账户。事后,由于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查明,乙公司为郑某设立的金融咨询公司,从2008年设立至今郑某一直都伙同自己大学时期的金融系同学何某(非金融咨询公司员工)帮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金融公司的主要收入都来自这些“手续费”。其中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曾经帮助丙公司(黑社会老大钱某用来隐藏其黑社会组织犯罪而设立)将犯罪所得的钱财换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郑某被抓获后,承认了自己及何某的所有罪行,并且揭发钱某曾经因为其情妇想要脱离钱某,就将其情妇用药迷晕卖至越南,经查证以上揭发属实。


    【问题】


    1.甲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处罚?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2.对于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3.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4.乙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5.郑某与何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6.对于郑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甲公司通过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得银行贷款,非法占有银行贷款,因此对甲公司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作为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王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由于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对象不仅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且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王某是甲公司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乙公司不构成犯罪,乙公司是郑某设立专门用于洗钱的公司,因此不以单位犯罪论。


    5.乙公司设立后,郑某与何某一直从事洗钱活动,共谋洗钱,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


    6.郑某构成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数罪并罚。郑某帮助甲公司转移合同诈骗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郑某帮助丙公司转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构成洗钱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刑法修正案(八)》将“构成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删除,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属于多个量刑情节的综合适用,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为甲公司转移赃物罪案发,郑某被抓获,由于其承认了所有罪行包括了公安机关所没有掌握的洗钱罪的罪行,应当构成特别自首。又因为郑某揭发钱某贩卖妇女至国外的犯罪行为,钱某的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郑某构成重大立功。郑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对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金融诈骗罪中,司法考试常常会考查犯罪主体的问题,现作一个小结。在金融诈骗罪中,只有由自然人担任主体的有: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也就是说,单位不构成以上几种犯罪的犯罪主体。


    另外,要注意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的可处死刑,对此种行为进行举报揭发属重大立功。本案中对司法解释排除单位犯罪的四种情形也应加以识记。


  • 第5题:


    甲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2012年8月在明知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甲公司经决议要向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和偿还债务。甲公司总经理张三指使主管人员何某伪造了几份虚假的经济合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的信任,并促使银行发放了贷款40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澳门,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2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仍然同意为资金转账提供账户。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8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名义汇往甲公司在澳门的账户。事后,由于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查明,乙公司为郑某设立的金融咨询公司,从2004年设立至今郑某一直都伙同自己大学时期的金融系同学何某(非金融咨询公司员工)帮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金融公司的主要收入都来自这些“手续费”。其中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曾经帮助丙公司(黑社会老大钱某用来隐藏其黑社会组织犯罪而设立)将犯罪所得的钱财换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郑某被抓获后,承认了自己及何某的所有罪行,并且揭发钱某曾经因为其情妇想要脱离钱某,就将其情妇用药迷晕卖至越南,查证以上揭发属实。


    问题:


    1.甲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处罚?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2.对于张三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几种理论?请说明理由。


    3.何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4.乙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5.郑某与何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6.对于郑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甲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甲公司通过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得银行贷款,非法占有银行贷款,本来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贷款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因此对甲公司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对于张三的行为,目前有两种理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张三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作为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张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单位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但是张三和何某可以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3.何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由于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对象不仅包括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且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何某是甲公司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乙公司不构成犯罪,乙公司是郑某设立专门用于洗钱的公司,因此不以单位犯罪论。


    5.乙公司设立后,郑某与何某一直从事洗钱活动,共谋洗钱,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论最终给张三的行为定性为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郑某的行为都构成洗钱罪。不需数罪并罚。郑某构成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为甲公司转移赃物罪案发,郑某被抓获,由于其承认了所有罪行包括了公安机关所没有掌握的洗钱罪的罪行,应当构成特别自首。又因为郑某揭发钱某贩卖妇女至国外的犯罪行为,钱某的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郑某构成重大立功。郑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对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第6题:

    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账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明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 A、走私罪(共犯)
    • B、洗钱罪
    • C、逃汇罪
    • 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正确答案:B

  • 第7题:

    多选题
    客户甲将一笔1000万元的资金划入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某日,客户甲需从期货公司取出100万元,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   )进行转账。
    A

    客户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

    B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C

    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

    D

    期货公司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正确答案: A,C
    解析:

  • 第8题:

    多选题
    2010年6月,甲找到乙说,近期国际黄金价格大涨,如果偷弄点黄金到国外,可以大赚一笔。甲说自己现在资金不足,要求从乙处借些资金购货,获利后与乙五五分成。乙觉得可行,就借给甲300万元人民币。甲购买黄金后雇船偷渡出境时,被我国海关缉私人员抓获。甲交代说,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年底前他曾多次跟随乙走私汽车,分款100余万元。乙曾找丙帮助将走私汽车的数千万所得转移至境外,丙明知系走私所得仍帮助折换成美元,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至香港。经查,甲的交代属实,乙、丙因此被抓获。乙的行为构成()。
    A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

    走私贵重金属罪

    C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D

    洗钱罪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乙为甲走私贵重金属罪提供资金支持,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共犯。另外,乙与甲在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年底前多次走私汽车,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 第9题:

    多选题
    客户甲将一笔1000万元的资金划入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可以存放甲保证金的账户包括(  )。[2016年3月真题]
    A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B

    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

    C

    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

    D

    客户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

  • 第10题:

    多选题
    客户甲某将一笔1000万元的资金划转入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请回答以下问题: 期货公司可以存甲某保证金的账户包括()
    A

    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来往的专用资金账户

    B

    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

    C

    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

    D

    客户登记期货结算账户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客户甲某将一笔1000万元的资金划转入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请回答以下问题: 某日,客户甲某需要从期货公司出金100万元。期货公司应当通过()账户进行转账
    A

    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

    B

    客户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

    C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D

    期货公司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2010年6月,甲找到乙说,近期国际黄金价格大涨,如果偷弄点黄金到国外,可以大赚一笔。甲说自己现在资金不足,要求从乙处借些资金购货,获利后与乙五五分成。乙觉得可行,就借给甲300万元人民币。甲购买黄金后雇船偷渡出境时,被我国海关缉私人员抓获。甲交代说,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年底前他曾多次跟随乙走私汽车,分款100余万元。乙曾找丙帮助将走私汽车的数千万所得转移至境外,丙明知系走私所得仍帮助折换成美元,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至香港。经查,甲的交代属实,乙、丙因此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
    A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

    走私贵重金属罪

    C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D

    洗钱罪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走私国家禁止出15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刑法第151条(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第152条(淫秽物品、废物)、第347条(毒品)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 第13题:

    客户甲将一笔1000万元资金划入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一)、期货公司可以存放甲的保证金的账户包括( )

    A.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
    B.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
    C.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D.客户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

    答案:A,B
    解析: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

  • 第14题:

    客户甲将一笔1000万元的资金划入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近日,容户甲需要从从期货公司保证金中取出100万元,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 )账户进行转账。

    A. 期货交易所专用的结算账户
    B.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C. 期货公司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D. 客户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

    答案:C,D
    解析: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期货保证金的结算账户。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

  • 第15题:

    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期货交易所的账户将该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期货交易所在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后,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期货交易所的行为构成( )。

    A: 走私罪(共犯)
    B: 洗钱罪
    C: 逃汇罪
    D: 单位受贿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中,乙期货交易所只是在甲公司走私后才帮助其转移资金,因此不构成走私罪(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例中乙期货交易所的行为属于洗钱罪中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行为。

  • 第16题:

    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 6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公司乙公司的账 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英国。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但提出,若 甲公司支付20%的手续费即可为其办理。甲公司领导协商后表示同意。乙公司在收取“手 续费” 12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名义汇往甲公司在英国的账户。几 个月后,因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査明,乙公司为刘某设立的公司,其主 要业务就是协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换为外汇汇往国外,该公司的主要收人就是这些“手续 费”。刘某被抓获后,承认自己的全部罪行,侦查人员还发现,如下事实:一、、刘某曾因其 情妇苏某想要脱离他而将苏某用药迷昏卖至越南;二、刘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意外险,后自 己纵火将该车烧毁,并买通保险公司的事故鉴定人吴某,由吴某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使 刘某骗得保险费30万元;三、刘某曾经在路上拾得一张写着密码的银行信用卡,后以该卡 在商场消费近万元。
    问题:
    1.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2.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3.刘某将苏某贩卖到越南的行为如何定性?
    4.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依据是什么?
    5.刘某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处罚。
    2.乙公司的行为成立洗钱罪。因为乙公司明知甲公司的贷款是诈骗所得,而仍然为其 掩饰、隐瞒,并提供账户协助其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因此,应成立洗钱罪。
    3.刘某的行为成立拐卖妇女罪,其将苏某卖至境外的情节构成情节加重犯。
    4.吴某与刘某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 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 诈骗的共犯论处。
    5.刘某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 第17题:

    2010年6月,甲找到乙说,近期国际黄金价格大涨,如果偷弄点黄金到国外,可以大赚一笔。甲说自己现在资金不足,要求从乙处借些资金购货,获利后与乙五五分成。乙觉得可行,就借给甲300万元人民币。甲购买黄金后雇船偷渡出境时,被我国海关缉私人员抓获。甲交代说,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年底前他曾多次跟随乙走私汽车,分款100余万元。乙曾找丙帮助将走私汽车的数千万所得转移至境外,丙明知系走私所得仍帮助折换成美元,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至香港。经查,甲的交代属实,乙、丙因此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

    • A、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B、逃汇罪
    • C、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D、洗钱罪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甲公司销售伪劣产品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账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明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 A、走私罪(共犯)
    • 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C、逃汇罪
    • D、单位受贿罪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多选题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洗钱罪()。
    A

    甲明知是乙公司骗来的贷款100万元还为其提供资金账户

    B

    甲为自己骗来的贷款100万元提供资金账户

    C

    丙协助甲将叛卖毒品所得汇往国外

    D

    丙明知丁的贪污所得50000元,还为其提供资金账户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期货交易所的账户将该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Io%支付“手续费”。乙期货交易所在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后,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期货交易所的行为构成()。
    A

    走私罪(共犯)

    B

    洗钱罪

    C

    逃汇罪

    D

    单位受贿罪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2010年6月,甲找到乙说,近期国际黄金价格大涨,如果偷弄点黄金到国外,可以大赚一笔。甲说自己现在资金不足,要求从乙处借些资金购货,获利后与乙五五分成。乙觉得可行,就借给甲300万元人民币。甲购买黄金后雇船偷渡出境时,被我国海关缉私人员抓获。甲交代说,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年底前他曾多次跟随乙走私汽车,分款100余万元。乙曾找丙帮助将走私汽车的数千万所得转移至境外,丙明知系走私所得仍帮助折换成美元,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至香港。经查,甲的交代属实,乙、丙因此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
    A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

    逃汇罪

    C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D

    洗钱罪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洗钱罪。《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期货交易所的账户将该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期货交易所在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后,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期货交易所的行为构成(  )。
    A

    走私罪(共犯)

    B

    洗钱罪

    C

    逃汇罪

    D

    单位受贿罪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中,乙期货交易所只是在甲公司走私后才帮助其转移资金,对走私行为并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不构成走私罪(共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规定,本案例中乙期货交易所的行为属于洗钱罪中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行为。

  • 第23题:

    单选题
    2010年6月,甲找到乙说,近期国际黄金价格大涨,如果偷弄点黄金到国外,可以大赚一笔。甲说自己现在资金不足,要求从乙处借些资金购货,获利后与乙五五分成。乙觉得可行,就借给甲300万元人民币。甲购买黄金后雇船偷渡出境时,被我国海关缉私人员抓获。甲交代说,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年底前他曾多次跟随乙走私汽车,分款100余万元。乙曾找丙帮助将走私汽车的数千万所得转移至境外,丙明知系走私所得仍帮助折换成美元,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至香港。经查,甲的交代属实,乙、丙因此被抓获。对甲的处罚,应考虑的法定量刑情节有()。
    A

    自首

    B

    累犯

    C

    立功

    D

    惯犯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定量刑情节。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惯犯只有一种,即常业性惯犯,赌博罪。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惯犯。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罪犯。甲实施的数次走私行为均没有被判处过刑罚,因此也不属于累犯。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共同犯罪人自首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得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案例中甲供述了乙和丙的犯罪事实,并使二共犯人被成功抓获是属于认定甲如实供述罪行而构成自首的内容。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 第24题:

    单选题
    关于洗钱罪,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走私汽车零件获利巨大,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账户将该资金换成外汇转至香港。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所得,仍同意提供账户,在收取“手续费”2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美元,以预付款为名汇至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和单位受贿罪(并罚)

    B

    甲与乙长期从事走私买卖,赚取近500万钱款,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二人将该笔钱款转移到丙在国外设立的账户上,二人构成洗钱罪

    C

    法官甲收受他人贿赂后徇私枉法,后甲被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乙明知是甲收受的贿赂款仍为其将资金汇往境外。由于甲被判决的罪名并非是洗钱罪7种特定上游犯罪,故乙不构成洗钱罪

    D

    甲将乙的毒品犯罪所得误以为是乙抢劫犯罪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号,帮助洗钱的,不构成洗钱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构成单位受贿罪要求主体具有特定性,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故乙公司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B项,甲乙两人属于上游犯罪的本犯,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构成洗钱罪。
    C项,洗钱罪的构成以上游犯罪事实构成为认定前提,即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但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甲实施受贿犯罪,即便以徇私枉法罪论处,也不影响乙洗钱罪的成立。
    D项,行为人将7种特定犯罪中的某一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是其他某一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洗钱罪中明知的认定,仍构成洗钱罪,但是如果将7种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是7种特定犯罪之外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此时不构成洗钱罪,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