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总承包了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其将装饰工程分包给了乙公司,乙以甲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材料供货合同。随后丙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而甲未作表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已经生效,甲应当履行合同 B:甲的行为视为同意 C: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D:在甲未追认合同之前,丙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题目
甲公司总承包了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其将装饰工程分包给了乙公司,乙以甲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材料供货合同。随后丙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而甲未作表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已经生效,甲应当履行合同
B:甲的行为视为同意
C: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D:在甲未追认合同之前,丙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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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是乙公司的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不属于表见代理,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既然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第2题:

    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代理有效

    答案:A
    解析:
    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选项D: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第3题:

    甲公司总承包了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其将装饰工程分包给了乙公司。乙以甲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材料供货合同。随后丙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而甲未作表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已经生效,甲应当履行合同
    B、甲对乙丙签约行为未明确反对,视为同意
    C、在甲未追认合同之前,丙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D、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C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4题:

    甲公司以总承包方式承揽了乙公司的大型工程施工项目,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外墙装饰工程分包给了丙公司。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的单位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乙公司和丙公司

    答案:A
    解析: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第5题: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购买100吨白糖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C
    解析: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 第6题:

    甲公司投标中标承包了某开发商的写字楼工程施工任务,下列做法中合法的是()。

    A.甲公司将部分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乙公司
    B.开发方指定丙公司为安装工程的分包人
    C.甲公司将该工程施工任务切块分包给了不同承包商
    D.丙公司与开发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答案:A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97页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

  • 第7题:

    甲公司总承包了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其将装饰工程分包给了乙公司,乙以甲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 材料供货合同。随后丙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而甲未作表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甲未追认合同之前,丙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B.合同己经生效,甲应当履行合同
    C.甲对乙丙签约行为未明确反对,视为同意
    D.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
    解析:
    参考教材P11S。本题中表述的是无代理权的情形,此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 被代理人表示反对或者未做表示,则表明该合同是无效的。对于效力待定合同而言,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 第三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 第8题:

    某建设单位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某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商。甲公司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将其中幕墙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为赶进度,乙公司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又发包给丙公司。对于前述施工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的合同有效,乙和丙的合同有效
    B.甲和乙的合同有效,乙和丙的合同无效
    C.甲和乙的合同无效,乙和丙的合同有效
    D.甲和乙的合同无效,乙和丙的合同无效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113 / 2019版教材P112
    本题考核的是工程分包。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属于违法分包,因此乙和丙的合同无效。

  • 第9题:

    单选题
    甲是乙公司的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买卖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B

    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C

    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无效

    D

    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乙公司签订了厂房建设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丙公司

    B

    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丁公司

    C

    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丙公司

    D

    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与丙公司签订设计承包合同,与丁公司签订设计勘查承包合同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BC两项,《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D项,《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 第11题:

    单选题
    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

    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

    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谈不上表见代理的问题),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由于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公司以总承包方式承揽了乙公司的大型工程施工项目,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将外墙装饰工程分包给了丙公司。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的单位是(  )。
    A

    甲公司

    B

    乙公司

    C

    丙公司

    D

    乙公司和丙公司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3题:

    甲是乙公司采购员,长期负责配送供应丙公司的货物,甲离职后乙公司及时告知丙公司该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下年度货物配送合同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3)选项D: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第14题:

    甲是乙公司的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丙公司催告乙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
    B.如果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C.如果乙公司拒绝追认,则该合同自成立时起无效
    D.如果乙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履行合同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甲赔偿

    答案:C
    解析:
    (1)选项A:由于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丙公司不享有撤销权;(2)选项B: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3)选项D:乙公司拒绝追认时,由于丙公司知道甲无权代理,丙公司和甲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第15题:

    甲公司以总承包方式承揽了乙公司的大型工程施工项目,根据您承包合同约定,将外墙装饰工程分包给了公司。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的单位是()。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乙公司和丙公司

    答案:A
    解析: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 第16题:

    (2018年)甲公司以总承包方式承揽了乙公司的大型工程施工项目,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将外墙装饰工程分包给了丙公司。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的单位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乙公司和丙公司

    答案:A
    解析: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第17题:

    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可撤销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谈不上表见代理的问题),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而非可撤销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由于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第18题:

    甲公司总承包了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其将装饰工程分包给了乙公司。
    乙以甲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材料供货合同,随后丙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而甲未做表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在甲未追认合同之前,丙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B.合同已经生效,甲应当履行合同
    C.甲对乙丙签约行为未明确反对,视为同意
    D.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
    解析: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19题:

    甲公司总承包了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其将装饰工程分包给了乙公司,乙以甲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材料供货合同。随后丙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而甲未作表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甲未追认合同之前,丙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B.合同已经生效,甲应当履行合同
    C.甲对乙丙签约行为未明确反对,视为同意
    D.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
    解析:

  • 第20题:

    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 B、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丙公司有权主张合同有效
    •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单选题
    刘某是甲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刘某离职的事实,但当刘某持甲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洽购100斤的大蒜时,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民事代理行为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刘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

    甲公司没有追认,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刘某履行合同义务

    C

    乙公司有权在甲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

    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追认合同,如甲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公司承包了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其将装饰工程分包给了乙公司。乙以甲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材料供货合同,随后丙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而甲未作表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在甲未追认合同之前,丙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B

    合同已经生效,甲应当履行合同

    C

    甲对乙、丙行为未明确反对,视为同意

    D

    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是乙公司业务员,长期负责配送供应丙公司的货物,甲离职后乙公司及时向丙公司通报该事实;但当甲持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下年度货物配送合同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订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

    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

    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1)选项AB: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选项C://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
    (3)选项D:// 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