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与乙饭店申请“大汤”商标注册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与乙饭店已经申请对“大汤”商标进行注册,因此应受法律保护 B.“大汤”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传人对“大汤”包子申请注册商标享有优先权 C.“大汤”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传人可以使用该商标,无需申请注册 D.商标局应驳回张某与乙饭店申请的“大汤”商标

题目

关于张某与乙饭店申请“大汤”商标注册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与乙饭店已经申请对“大汤”商标进行注册,因此应受法律保护 B.“大汤”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传人对“大汤”包子申请注册商标享有优先权 C.“大汤”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传人可以使用该商标,无需申请注册 D.商标局应驳回张某与乙饭店申请的“大汤”商标


相似考题

1.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个月,张某就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劳动合同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1个月后来办手续。1个月以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3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饭店根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则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2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1200元。(该《饭店员工须知》是在该饭店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一年零九个月时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及实施之前,既没有征求过工会的意见,也没有征求职工本人的意见,纯属饭店单方面的意见。)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与饭店交涉,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调离,必须交齐1200元培训费,否则,不能办理调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向父母求助,凑齐了1200元,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张某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公正处理。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1)《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对张某是否有约束力?(2)张某能否终止与饭店的劳动合同?(3)张某是否负有赔偿饭店培训费的义务?

更多“关于张某与乙饭店申请“大汤”商标注册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与乙饭店已经申请对“大汤”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张某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饭店的行为构成侵权 B.张某与乙饭店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C.“大汤”商标有效期已满,任何人均可使用 D.“大汤”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传人可以使用“大汤”的牌匾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52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因此,正确答案是A。

  • 第2题:

    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蔷薇饭店,王某为负责人,如果该饭店及其合伙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 )。

    A.王某

    B.王某、李某和张某

    C.蔷薇饭店

    D.李某和张某


    正确答案:B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注意题目中只说明依法登记,并未确定为合伙产业,所以只能是一般合伙,故根据以上规定,B项正确。

  • 第3题:

    2018年3月2日,苏某为了庆祝自己和其他作者合著的新书大卖,邀请其他作者一起前往海河大饭店聚餐。前往饭店前,苏某在海鲜市场张某处购买了一只大海螺。后交给海河大饭店加工,厨师何某剥开发现海螺里有一颗橙色的椭圆形大珍珠。请问:珍珠归谁所有?

    A.苏某

    B.张某

    C.海河大饭店

    D.何某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 163 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张某将大海螺出卖给苏某后,大海螺中产生的孳息即珍珠应归买方苏某所有。故 A 项正确,当选;B 项错误, 不当选。 当苏某将大海螺交给河海大饭店加工时,苏某依然是大海螺的所有权人。因此,孳息应归苏某而非承揽人海河大饭店,更非厨师何某。故C、D 项均错误,不当选。

  • 第4题:

    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蔷薇饭店”,王某为负责人,如果该饭店及其合伙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 )。

    A.王某

    B.王某、李某和张某

    C.蔷薇饭店

    D.李某和张某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可以下这样一个定义,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即构成了原告资格。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则永远处于行政诉讼的被告位置。原告必须是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实行严格的诉讼保护主义,谁的权益受到侵害就由谁起诉,如果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为了他人的权益,就不能作原告而起诉。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只要受害人不起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代之,所以原告资格是不能被取代的。

  • 第5题:

    张某与某饭店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个月,张某表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合同,但饭店人事部负责人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3年的培养费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这是根据饭店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中“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的规定,2年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至少还应续签3年,如果张某不续签,则应赔偿培训费1200元。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因张某是该饭店员工,饭店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对张某具有约束力,张某应赔偿1200元后方能解除合同,这并不违反《劳动法》

    B.张某2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终止合同,饭店不得强迫张某缴纳1200元培养费,《饭店员工须知》中的规定因违背了《劳动法》而无效

    C.若张某对饭店此决定不服,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D.张某对饭店此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