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姚某所承包的土地相邻,两人签订地役权合同,杨某在姚某的承包地上设定供水地役权,杨某每年向姚某支付5000元费用。下列情形中,能够导致该地役权消灭的有( )。A.杨某的承包地因泥石流被掩埋而灭失B.姚某的承包地因泥石流被掩埋而灭失C.杨某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经姚某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姚某主张解除地役权合同D.杨某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经姚某一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姚某主张解除地役权合同

题目

杨某与姚某所承包的土地相邻,两人签订地役权合同,杨某在姚某的承包地上设定供水地役权,杨某每年向姚某支付5000元费用。下列情形中,能够导致该地役权消灭的有( )。

A.杨某的承包地因泥石流被掩埋而灭失

B.姚某的承包地因泥石流被掩埋而灭失

C.杨某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经姚某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姚某主张解除地役权合同

D.杨某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经姚某一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姚某主张解除地役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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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查地役权的消灭事由。《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据此可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此外,由于地役权需以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故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也应归于消灭。因此,选项AB也是正确的。
更多“杨某与姚某所承包的土地相邻,两人签订地役权合同,杨某在姚某的承包地上设定供水地役权,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人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B,C,D
    解析:
    B、C、D
    考点:地役权
    讲解:相邻关系属于法定关系,无需约定,李某与张某约定的是通行地役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地役权具有从属性,随着需役地的转让而转让。就此,《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C项正确。《物权法》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据此,供役地转让时,受让人需要承受原有的地役负担。同时,《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地役权并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正确。

  • 第2题:


    姚某与杨某同住一个村,两人合伙做外贸生意。在一次生意中,两人赚得50万元,后因利润分配无法达成合意而发生矛盾。 5月6日晚,杨某气愤中来到姚某家中找其理论。姚某称有话好好说,随后做了几个菜假意与杨某喝酒。当杨某喝至昏迷之时,姚某拿起一把水果刀连续刺向杨某胸部,杨某痛叫几声后当场死亡。此时,恰逢邻居家7岁小孩于某爬至姚某家窗台上玩耍,看到了倒在地上血流不止的杨某。于某因惊慌害怕,赶紧跳下窗台跑回家中。其后,姚某用货车将杨某的尸体扔到村外的小树林中,并清理了犯罪现场。


    案发后,因杨某失踪,其家属来到公安局报案。后侦查人员在村外的小树林发现了杨某的尸体。经过初步侦查,该县公安局派侦查人员前往姚某家调查取证。侦查人员来到姚某家中对其姐姐进行了询问,后来到姚某邻居家中询问了7岁儿童于某。之后,将居民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公安机关收集到以下证人证言:


    (1)姚某邻居7岁儿童于某(智力发育正常,其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均达到同年龄儿童平均水平)证明:一天晚上,听到姚某家中有人喊叫,后来看到姚某屋内一人躺在地上流了好多血。


    (2)姚某姐姐(只有姚某一个弟弟,与姚某感情深厚)证明:姚某晚上一直在家中看电视,没有其他人到家中来。


    (3)村民孙某(女,25岁,与姚某同住在一个村,但平日无交往)证明:5月6日晚,从外面回家时,遇到姚某将一个大袋子扔到自己运送货物的车上。


    (4)村民张某(男,40岁,与杨某闹过几次矛盾后便无来往)证明:5月6日晚,在路过姚某家附近时,看到姚某神色慌张地从货车上下来,同时看到姚某衣服上沾有血迹。张某估计姚某的车应该是从小树林方向开回来的。


    本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庭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作证。同时,为了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法院指定了当地最好的一家医院对姚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庭审过程中,证人姚某的姐姐情绪过于激愤,在法庭上大吵大闹,于是审判长当庭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被告人姚某提出合议庭其中一名审判员与被害人是兄妹关系,申请该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当场作出了回避决定。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问题:


    1.试列举本案侦查及审判程序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本案在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时应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3.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试加以分析。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侦查及审判程序中有以下不当之处:


    (1)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2)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姚某邻居7岁儿童于某作为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作证。(3)审判长当庭对姚某的姐姐处以2000元罚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需要对其处以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同时,罚款数额只能限定在1000元以下。(4)审判长当场作出回避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应由院长作出。


    2.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3.(1)若7岁儿童于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于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看到了案发现场,且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因而具有证人资格。在认定于某证言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时,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能够与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依据。(2)当姚某姐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同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姚某姐姐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具备取得证人资格的实质要件。鉴于其与被告人之间的近亲属的关系,在对其证言进行审查时还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3)在本案中,证人孙某与张某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侦查机关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理分析】


    1.(1)《刑事诉讼法》第1 22条第2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一规定表明,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互相串通,互相了解陈述的内容。其目的是防止证人将有关案件的情况泄露后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妨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本案中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违反了法律规定。考生还应注意,根据20 1 0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些案件的内容及复杂程度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故本案中法庭要求7岁儿童于某必须出庭作证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3)《刑事诉讼法》第1 9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当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需要对其处以罚款时,必须经院长批准而不能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决定,同时,罚款数额只能限定在1 000元以下。本案对姚某的姐姐当庭处以2000元罚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4)《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应由院长决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而不能由审判长当场对审判员的回避作出决定。


    2.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其中,第74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75条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78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1)《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证人资格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知道案件情况;二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是否能够作为证人,不受年龄等条件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2条第2款规定:“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可以作证……”因此,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正常的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才是取得证人资格的实质要件。本案中,若于某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便可以作为定案根据。(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证人资格的取得也不受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影响。姚某姐姐身为姚某的近亲属同样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因此,应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判断。当姚某姐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3)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6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侦查人员将证人孙某与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因此他们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第3题: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王某书面约定在王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但没有进行登记。关于该约定性质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土地承包合同
    C.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D.没有进行登记影响该约定的合同效力
    E.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王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C,E
    解析:
    A、B错误,C正确,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D错误,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E正确,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第4题:

    在没有合同约定情形下,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如果甲将自己承包的果园转让给乙,则乙享有该果园上设定的地役权
    B.集体组织丙有权在已经承包给丁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赵某将房屋出卖给钱某,则赵某享有的对孙某的采光地役权,钱某无权享有
    D.李某将房屋卖给周某和吴某,则李某享有的对周某房屋的眺望地役权,周某有权享有,但吴某无权享有

    答案:A
    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故A项正确,C项和D项错误。B项错在: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第5题:


    姚某故意杀人案


    姚某与杨某同住一个村,两人合伙做外贸生意。在一次生意中,两人赚得50万元,后因利润分配无法达成合意而发生矛盾。 5月6日晚,杨某气愤中来到姚某家中找其理论。姚某称有话好说,随后做了几个菜假意与杨某喝酒。当杨某喝至昏迷之时,姚某拿起一把水果刀连续刺向杨某胸部,杨某痛叫几声后当场死亡。此时,恰逢邻居家7岁小孩于某爬至姚某家窗台上玩耍,看到了倒在地上血流不止的,杨某。于某因惊慌害怕,赶紧跳下窗台跑回家中。其后,姚某用货车将杨某的尸体扔到村外的小树林中,并清理了犯罪现场。


    案发后,因杨某失踪,其家属来到公安局报案。后侦查人员在村外的小树林发现了杨某尸体。经过初步侦查,该县公安局派侦查人员前往姚某家调查取证。侦查人员来到姚某家中对其妻子马某进行了询问,后来到姚某邻居家中询问了7岁儿童于某。之后,将居民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最后询问了杨某的邻居李某。公安机关收集到以下证人证言:


    ①姚某邻居7岁儿童于某(智力发育正常,其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均达到同年龄儿童平均水平)证明:一天晚上,听到姚某家中有人喊叫,后来看到姚某屋内一人躺在地上流了好多血。


    ②马某(姚某的妻子,与姚某感情深厚),证明:姚某晚上一直在家中看电视,没有其他人到家里来。


    ③村民孙某(女,25岁,与姚某同住在一个村,但平日无交往)证明:5月6日晚,从外面回家时,遇到姚某将一个大袋子扔到自己运送货物的车上。


    ④村民张某(男,40岁,与杨某闹过几次矛盾后便无来往)证明:5月6日晚,在路过姚某家附近时,看到姚某匆匆回家,衣服上带有血迹。


    ⑤村民李某(男,20岁,与杨某为邻居,关系一般)证明:案发当晚,听到门外有车开过,估计姚某开车从杨某家里出来,准备将杨某的尸体运到郊外的小树林丢弃。


    本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庭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作证。马某拒绝出庭,被法院强制到庭。同时,为了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法院指定了当地最好的一家医院对姚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庭审过程中,证人马某情绪过于激愤,在法庭上大吵大闹,于是审判长当庭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被告人姚某提出合议庭其中一名审判员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申请该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当场作出了回避决定。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问题】


    1.试列举本案侦查及审判程序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试加以分析。




    答案:
    解析:

    1.侦查及审判程序中有以下不当之处:


    (1)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2)审判长当庭对马某处以2000元罚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需要对其处以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同时,罚款数额只能限定在1000元以下。


    (3)审判长当场作出回避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应由院长作出。


    (4)法院对马某强制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马某系被告人的妻子,不能对其适用强制出庭。


    2.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的证言:①若于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于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看到了案发现场,且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因而具备证人资格。在认定于某证言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能够与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②马某的证言如果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马某系被告人的妻子,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具备取得证人资格的实质条件。由于其与被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在对其证言审查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若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③、④孙某和张某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侦查机关同时询问张某和孙某违反了法律的规定。⑤李某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李某只是在家里听到车的声音,关于姚某的犯罪事实是其主观猜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