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顾某因病住院治疗。顾某出院后,公司认为顾某不宜从事食品工作,向顾某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后,顾果听说还应得到经济补偿,遂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被公司拒绝,顾某申请劳动仲裁。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说法,正确的有()。A:劳动合同解除后,顾某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B:劳动合同解除后,食品公司依法应向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C: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若食品公司不服,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再审 D: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若食品公司不服

题目
顾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顾某因病住院治疗。顾某出院后,公司认为顾某不宜从事食品工作,向顾某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后,顾果听说还应得到经济补偿,遂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被公司拒绝,顾某申请劳动仲裁。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说法,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解除后,顾某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B:劳动合同解除后,食品公司依法应向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C: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若食品公司不服,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再审
D: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若食品公司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若顾某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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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19、2007年3月12日,顾先生通过保险代理人董某,以妻子王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缴费期限为20年的终身寿险,年缴保费2000元,指定女儿顾洋为受益人。在缴纳首期保费时,顾先生手头暂缺1000元,向董某借了1000元,五天后归还。

    1.以下哪一个属于该寿险合同的当事人?( )

    A.顾先生

    B.女儿顾洋

    C.妻子王某

    D.顾先生和代理人董某

    2.该寿险合同的关系人是( )。

    A.女儿顾洋和代理人董某

    B.女儿顾洋和妻子王某

    C.女儿顾洋、妻子王某和代理人董某

    D.顾先生本人、女儿顾洋和妻子王某

     


    参考答案:1.A 2.B

     

  • 第2题:

    张某晚上牵着狗散步,路过的顾某(3岁)贪玩,用小石头击打狗,致使狗挣脱绳索并咬伤顾某,当时顾某父亲正在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负全部责任
    B.张某和顾某父子都要承担责任
    C.顾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负全部责任
    D.顾某有重大过失,应由顾某父亲负全部责任

    答案: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顾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非因此免除张某的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 第3题:

    2015年3月,王某到某建筑公司打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7天,不享受年休假,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伤残,公司概不负责。2015年6月,王某在施工中因操作不当被砸伤,王某认为自己被砸伤属于工伤,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但公司却以王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被砸伤为工伤,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关于工伤认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王某所受伤做出工伤认定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无权对王某所受伤做出工伤认定
    C.王某被砸伤后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D.王某认为自己被砸伤属于工伤,某建筑公司应当同意王某的看法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第4题:

    顾某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有权继承其遗产的人不包括()。

    A.顾某的父亲
    B.顾某的妹妹
    C.顾某的侄子
    D.顾某的养女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继承顺序:顾某的父亲、养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顾某的妹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选项A、B、D说法都是正确的。只有C项无权继承。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5题:

    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对于王某的仲裁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王某可解除劳动合同
    • B、公司应补发王某两个月工资
    • C、公司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 D、公司不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正确答案:A,B,D

  • 第6题:

    顾某大学毕业后到技术开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顾某工作不到一年,因其经常迟到,被技术开发公司除名。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 A、顾某应当先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
    • B、顾某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 C、顾某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顾某可以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B,D

  • 第7题:

    顾某大学毕业后到技术开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顾某工作不到一年,因其经常迟到,被技术开发公司除名。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 A、顾某应当先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
    • B、顾某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 C、顾某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D、顾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

    正确答案:B,D

  • 第8题:

    甲公司因整理文字资料的需要招聘了李某,并与李某协商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李某工作一段时间后,觉得收入太低,又到乙公司工作,并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久,李某觉得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太累,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认为李某应提前30日通知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李某则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要求。关于甲公司支付李某劳动报酬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所从事的非全日制用工必须按周计酬
    • B、甲公司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 C、甲公司应按月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
    • D、李某在甲公司的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单选题
    王某在与某公司的商业往来中,获得由银行签发的金额为1万元的本票一张。2个月后,王某遭遇车祸幸得李某相救,为感激李某的救命之恩,遂把该本票赠与李某。李某由于保管不当,本票被无业游民周某偷走,周某将此本票送给自己的女友顾某作为情人节礼物,顾某不知道本票系周某盗窃所得。假设银行知晓这一系列过程,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若顾某要求银行付款,银行得拒绝支付

    B

    若顾某按期要求银行付款,因顾某不知情,银行应付款

    C

    若李某按期要求银行付款,银行得拒绝支付

    D

    若周某要求银行付款,银行必须予以支付


    正确答案: A
    解析:
    ABD三项,《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本题中,周某是通过盗窃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由于顾某是受赠与获得票据的,即使顾某不知票据是偷来的,因未付出相应对价,不适用票据的善意取得。C项,由于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票据权利不可分,票据权利的发生和行使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债权。本题中,李某丧失了对票据的持有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 第10题:

    单选题
    顾某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有权继承其遗产的人不包括()。
    A

    顾某的父亲

    B

    顾某的妹妹

    C

    顾某的侄子

    D

    顾某的养女


    正确答案: B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继承顺序:顾某的父亲、养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顾某的妹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选项A、B、D说法都是正确的。只有C项无权继承。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11题:

    多选题
    顾某大学毕业后到技术开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顾某工作不到一年,因其经常迟到,被技术开发公司除名。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A

    顾某应当先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

    B

    顾某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C

    顾某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D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顾某可以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顾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顾某因病住院治疗。顾某出院后,公司认为顾某不宜从事食品工作,向顾某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后,顾某听说还应得到经济补偿,遂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被公司拒绝,顾某申请劳动仲裁。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0年真题]
    A

    劳动合同解除后,顾某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B

    劳动合同解除后,食品公司依法应向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C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若食品公司不服,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再审

    D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若食品公司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若顾某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B两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CDE三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经济补偿的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特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是劳动者无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再审。

  • 第13题:

    顾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顾某因病住院治疗。顾某出院后,公司认为顾某不宜从事食品工作,向顾某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后,顾某听说还应得到经济补偿,遂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被公司拒绝,颐某申请劳动仲裁。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劳动合同解除后,顾某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B 劳动合同解除后,食品公司依法应向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C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若食品公司不服,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再审
    D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若食品公司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若顾某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B,D,E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知识点: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

  • 第14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因整理文字资料的需要招聘了李某,并与李某协商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李某工作一段时间后,觉得收入太低,又到乙公司工作,并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久,李某觉得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太累,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认为李某应提前30日通知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李某则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应提前30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B:甲公司可不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C:李某可以随时通知甲公司终止用工
    D:甲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生活补助

    答案:B,C
    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第15题:

    2015年3月,王某到某建筑公司打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7天,不享受年休假,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伤残,公司概不负责。2015年6月,王某在施工中因操作不当被砸伤。王某认为自己被砸伤属于工伤,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但公司却以王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被砸伤为工伤,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如果王某所受伤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该建筑公司依法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为()元。

    A.1500
    B.3000
    C.6000
    D.12000

    答案:A
    解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第16题:

    2017 年8 月,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 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办公室行政人员。2018 年1 月,赵某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要求其到销售部门担任销售员,赵某拒绝服从安排。公司以赵某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决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有权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B、公司有权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但应当向赵某额外支付1 个月工资
    C、如果赵某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
    D、公司单方解除与赵某的合同违法,应当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法。
    A、B、D项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 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赵某并不具有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形, 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公司若违法解除合同,则需要向赵某支付赔偿金。
    C项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 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若赵某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用人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赵某支付经济补偿。

  • 第17题:

    顾某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有权继承其遗产的人不包括()。

    • A、顾某的父亲
    • B、顾某的妹妹
    • C、顾某的侄子
    • D、顾某的养女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徐某因胁迫顾某(男,现年14岁)乞讨,被公安机关发现,现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顾某父亲顾大某作为顾某的法定代理人。徐某欲申请办理该案件的人民警察杜某回避,下列哪些情形中,其回避申请应当被同意?()。

    • A、杜某曾于半年前因酒后值班被单位作出纪律处分
    • B、顾大某与杜某有救命之恩,杜某表示一定要找机会感谢顾某一家
    • C、杜某系顾某的母亲
    • D、杜某业务能力差,去年在全单位排名倒数第二

    正确答案:B,C

  • 第19题:

    顾某乘坐某公司长途客车从山东前往河南,在途中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被他人秘密窃取,等扒手下车后,其他乘客方告知顾某,顾某立即叫停车辆,下车追赶小偷。此时,车上的司售人员没有予以协助,最后让小偷逃之天天。顾某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顾某所受损失只能由小偷赔偿
    • B、顾某所受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 C、顾某有权以违约为由请求运输公司赔偿部分损失
    • D、顾某有权以侵权为由请求运输公司赔偿部分损失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2006年4月,某公司经考察后,邀请顾某出任总经理助理一职。对于顾某当初的入职条件为,曾在某机关担任过主管立项审批的行政职务,此招聘条件已口头告知顾某。进入公司后,顾某具体负责某住宅小区项目的前期立项,以及规划设计工作。现该小区已经竣工并如期入住,且入住手续均已办理完毕。2009年1月,顾某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日前,某公司对顾某提起诉讼,称顾某采取伪造工作经历的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顾某建立了劳动关系。现要求顾某向公司返还32个月的部分工资16万元。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以“曾担任特定公职为条件招聘人员,既违反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亦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一审驳回了公司请求。提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为何驳回公司的请求?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如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尽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另外,依照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一旦顾某得劳动合同因此被确认为无效,即使他已经离职,公司仍可要求追回多发的工资。
    但是要认定顾某的欺诈行为,首先招工条件需合法,不能违反“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等原则。而以曾担任特定公职为条件招聘人员,既违反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亦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退一步讲,即使公司提出的特定的入职条件合法,现顾某否认入职时公司曾对其工作经历提出要求,公司也应提供在职工入职前已经将入职条件告知本人的书面证据。否则的话,除非法律法规对该任职条件有特别规定,难以认定顾某的劳动合同无效。

  • 第21题:

    多选题
    顾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顾某因病住院治疗,顾某出院后,公司认为顾某不宜从事食品工作,向顾某额外支付一个月1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后,顾某听说还应得到经济补偿,遂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被公司拒绝,顾某申请劳动仲裁,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劳动合同解除后,顾某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B

    劳动合同解除后,食品公司依法应向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C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若食品公司不服,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再审

    D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若食品公司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若顾某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B,D,E
    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顾某大学毕业后到技术开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顾某工作不到一年,因其经常迟到,被技术开发公司除名。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A

    顾某应当先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

    B

    顾某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C

    顾某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D

    顾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朱某原为纤维公司的职工,2006年2月底,公司因故全面停产,朱某离开该公司另找工作。2006年6月,纤维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生产玻璃纤维设备及旧厂房等卖给了高某,双方约定高某负责设备及厂房的拆卸、安装及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费用。2006年6月至7月间,施某打电话通知朱某、顾某等人到纤维公司拆卸有关厂房、设备等。接到施某通知后,朱某等人到纤维公司工作。由于施某平日不在工作现场,朱某等人按拆除设备进度自行工作,8月后,原记工人员离开,无人记工,也无人具体安排朱某等人的工作,顾某自行记下了出勤情况。后朱某在捡玻璃时,因玻璃断裂而受伤。顾某所作的出勤按日记载表事后交纤维公司的门卫,请门卫见到施某时转交施某。朱某要求纤维公司赔偿其损失,纤维公司拒绝赔偿。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经仲裁,纤维公司与朱某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纤维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将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法院需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纤维公司是否对朱某实施了劳动管理,朱某是否接受管理并为纤维公司工作。
    本案中朱某在2006年2月底,因公司停产,已经离开该公司另找工作。2006年6月,纤维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生产玻璃纤维设备及旧厂房等卖给了高某,双方约定高某负责设备及厂房的拆卸、安装及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费用。从上述事实看朱某与纤维公司因公司停产而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了。
    2006年6月至7月间,施某打电话通知朱某、顾某等人到纤维公司拆卸有关厂房、设备等。施某通知朱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纤维公司的行为,本案中没有看出纤维公司对朱某进行管理的事实,如果施某代表纤维公司通知纤维公司朱某等人工作,施某在外地安装设备期间对朱某等人没有具体安排工作时,纤维公司应对朱某等人进行劳动管理,记载工作情况,工资也应由纤维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结帐,但纤维公司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在2006年8月后无人记工的情况下,朱某等人亦未向纤维公司提出交涉意见,只是有其中的顾某主动记下出勤情况后请人转交施某,可见,施某不能代表纤维公司。
    最终,法院将依法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