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材料回答6~9题:张某是某市东岭市场的个体摊贩,租用本市工商局的摊位经营百货。2011年初,工商局的黄某为给自己的熟人调一个好的摊位,强迫张某移动摊位,张某没有答应,同年3月12日,黄某再次强迫张某移动摊位,张某仍旧没有答应。黄某恼羞成怒,随后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张某正在营业的富康百货商店查封,换掉门锁,贴了封条,对张某被封的商品也未清点记录。此后,该被封的商店两次被盗。不久,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某查封张某商店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应认定为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B.是一种违法执行

题目

根据材料回答6~9题:

张某是某市东岭市场的个体摊贩,租用本市工商局的摊位经营百货。2011年初,工商局的黄某为给自己的熟人调一个好的摊位,强迫张某移动摊位,张某没有答应,同年3月12日,黄某再次强迫张某移动摊位,张某仍旧没有答应。黄某恼羞成怒,随后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张某正在营业的富康百货商店查封,换掉门锁,贴了封条,对张某被封的商品也未清点记录。此后,该被封的商店两次被盗。不久,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某查封张某商店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应认定为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B.是一种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C.是一种合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D.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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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朱某在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为可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2010年7月,张某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同年10月7日,朱某因事跟张某争吵,进而相互抓扯、斗殴。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张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1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请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正确答案:
    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违法之处,应无效。
    (1)县公安局以张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处罚,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只能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公安局对张某处以1500元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县工商局对张某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责令其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第2题:

    钱某经营的日升饭店位于某区东郊农贸市场院内。2004年7月9日,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根据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东郊农贸市场的决定》,联合发布公告,责令在市场内营业的50个个体工商户拆除棚式营业厅,并承诺待市场扩建完成后,重新分配摊位。其中49家个体户的营业厅都相继自行拆除,只有钱某认为自家摊位好,且营业面积大,要求市场管理部门先行安排摊位,达到其所要求的条件之后再予以拆除。区工商局多次动员未果。同年8月7日,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以钱某妨碍施工为由,组织人员将其房屋强行拆除。在这种情况下,钱某可以以谁作为被告而提起行政诉讼?

    A:工商局
    B:公安分局
    C:城建局
    D: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

    答案:A,B,C,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诉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当事人对数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共同行政行为起诉时,可以选择被告进行诉讼。故本题中ABCD项均是正确的。

  • 第3题:

    张某租用农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A:门面租赁费
    B: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
    C:张某无法经营期间的水电费
    D:停业期间张某依法缴纳的税费

    答案:B,C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选项C中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应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而选项A中“门面租赁费”属于张某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属于国家赔偿之列。张某停业,但对所经营的食品仍可采取措施予以处理,故选项B属于可避免损失。故选项B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选项D属于张某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 第4题:

    个体经营户张某因为不服区工商局五千元的处罚而申请复议,市工商局认为处罚过轻,改为没收工商营业执照,张某如果想提出行政诉讼,应该告那个单位? ( )

    A.市工商局

    B.区工商局

    C. 区人民政府

    D.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局


    正确答案:A
    83.A【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所以选A。

  • 第5题:

    共用题干

    张某租用农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A:门面租赁费
    B: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
    C: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
    D:停业期间张某依法缴纳的税费

    答案:A,D
    解析:

    【考点】行政处分【详解】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孙某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按条例规定应该只执行较重的撤职处分。故A选项正确。撤职处分和记过处分属于不同的处分种类,因此对孙某的处分期不需要合并执行,只需按《公务员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执行24个月的撤职处分期。故C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故B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因此,孙某的处分被解除后并不当然恢复职务。故D项错误。
    【考点】国家赔偿范围【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的规定,国家赔偿实行“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即因国家行为造成损害请求给予赔偿的,只赔偿直接损失。按照《民事、行政赔偿解释》第12条第4项规定,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属于直接损失。A、D属于该类经常性费用开支,故当选。所谓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不包括可能取得的收益或利润。故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经常性费用开支,也就不属于直接损失,C项错误。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不是由于工商局的扣缴行为直接造成,也不属于“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B项不当选。正确答案是AD。
    【考点】原告资格;起诉期间;行政诉讼审理对象;证据【详解】根据《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甲公司作为合资企业一方,认为合资企业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不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丙公司的起诉期限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计算。2008年3月3日甲公司知道变更登记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丙公司于同一天知晓该行为之内容。因此,丙公司的起诉期限不应自2008年3月3日起算。故B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本案的审理对象是该变更土地登记行为是否合法而非丙公司与典当行的合同是否合法。故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涉及特定事实认定以及特定程序事项认定的证据,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关系的性质涉及被告资格的确认,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