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甲在将房屋出租给乙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登记,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丙在甲乙租赁合同到期之时才能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B.在甲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之前,丙不能要求乙搬出C.丙可以随时要求乙搬出D.在甲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之前,丙随时可以要求乙搬出

题目

若甲在将房屋出租给乙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登记,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丙在甲乙租赁合同到期之时才能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在甲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之前,丙不能要求乙搬出

C.丙可以随时要求乙搬出

D.在甲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之前,丙随时可以要求乙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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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半年后,甲将该套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借款50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年后,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债务,甲、丙双方协议以房屋抵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未通知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乙可以主张丙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B、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丙可以要求乙搬离房屋
    C、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并未侵犯乙的优先购买权
    D、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无须通知乙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因此,先抵押后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抵押权实现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的,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出租后抵押,则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本题属于现出租,后抵押,因此乙仍然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租赁房屋偿还债务,仍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 第2题:

    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
    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
    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

  • 第3题: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半年后,甲通知乙欲出售该房屋,但20天后乙仍未表态,甲遂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有权( )。

    A.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主张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D.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
    (1)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甲已经通知乙,乙20天未表态,乙的优先购买权已经消灭,选项D不选。(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本题中,甲已经通知乙,不存在侵害乙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不存在违约行为,选项B不选;即使甲侵害乙的优先购买权,乙也无权主张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何况本案甲并无侵害乙优先购买权的行为,选项A不选。(3)不论优先购买权存不存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是适用的,因此,承租人乙可以主张租赁合同对新房主丙继续有效,选项C正确。

  • 第4题:

    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
    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
    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

  • 第5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6个月内归还,甲将自己的一间房屋抵押给乙以作担保并办理了登记。后甲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居住,租期2年,但未将出租房屋一事通知乙,亦未告知丙该房已抵押给乙。后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乙提起诉讼,将该房屋拍卖给丁。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甲和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对丁有约束力
    C:因抵押权实现所造成的丙的损失,甲应当赔偿
    D:因甲未将房屋出租一事告知乙,乙可请求甲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先租赁,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买卖不破租赁;而先抵押后租赁的,买卖可破租赁。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本题即属于这种情形。故甲和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本身有效,但对丁无约束力。因此,A、B两项错误。而甲未告知丙该房已抵押给乙,故对于抵押权实现所造成的丙的损失,甲应当赔偿。因此,C项正确。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并无通知抵押权人的法定义务,故无须因未通知抵押权人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