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泰业公司向墨西哥多隆公司购买一批木材,双方签订了一份国际买卖合同,但是,合同中并没有准据法选择条款。现泰业公司以多隆公司没有按期交付木材为由而在多隆公司营业所所在地的墨西哥法院提起诉讼,墨西哥法院依据特征性履行理论确定合同的准据法。那么,本案件应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 )A.加拿大法B.墨西哥法C.加拿大法或墨西哥法D.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题目

加拿大泰业公司向墨西哥多隆公司购买一批木材,双方签订了一份国际买卖合同,但是,合同中并没有准据法选择条款。现泰业公司以多隆公司没有按期交付木材为由而在多隆公司营业所所在地的墨西哥法院提起诉讼,墨西哥法院依据特征性履行理论确定合同的准据法。那么,本案件应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 )

A.加拿大法

B.墨西哥法

C.加拿大法或墨西哥法

D.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相似考题
更多“加拿大泰业公司向墨西哥多隆公司购买一批木材,双方签订了一份国际买卖合同,但是,合同中 ”相关问题
  • 第1题:

    以下合同中,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是、

    A、中国甲公司向韩国乙公司购买船舶的合同
    B、中国甲公司收购美国乙公司股票的合同
    C、中国甲公司与英国某家具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但是英国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所购买的家具是用于甲公司董事长的家庭装饰
    D、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的飞机买卖合同

    答案:C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本题中,A项的标的物船舶、B项的标的物股票以及D项的标的物飞机,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至于C项,虽然家具的用途是用于家庭装修,但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则可以适用公约,所以C项正确。

  • 第2题:

    张某向甲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的客体是:

    A:张某
    B:商品房
    C:甲房地产公司
    D:书面买卖合同

    答案:B
    解析:

  • 第3题:

    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在青岛市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花卉;但是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无法协商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双方应在青岛交货、付款
    B.甲公司应当在北京交货
    C.乙公司应当在上海付款
    D.乙公司应当在北京付款

    答案:A,B,D
    解析: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上海);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上海);故本题中,不论是交货还是付款,均须在上海进行。

  • 第4题:

    远泰公司和安扬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安扬公司将一批进口木材销售给远泰公司,由安扬公司负责运送,分两次交付给远泰公司。合同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 即全部货款也分成2次分别在远泰公司接受货物后付给安扬公司的代表。第一次发货后已经过了3个月,就在安扬公司把第二批木材装车发运的第2天,安扬公司收到法院已经受 理了远泰公司的破产申请的通知。此时,第二批木材还在运送途中,安扬公司担心货到 无法收到合同款项,因此急电运送方停止运输将木材运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第一次已被远泰公司接受的木材和第二次在途的木材是同一合同项下的标的,对此,安扬公司有取回权,所以有权取回全部木材
    B.第一次已被远泰公司接受的木材,远泰公司已经付款,货物的所有权属于远泰公司,在破产时作为企业的破产财产
    C.第二批在途的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至远泰公司
    D.安扬公司可以取回在途的木材,但是远泰公司破产管理人可以电告安扬公司,提前支付价款,请求安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在途货物

    答案:B,D
    解析:
    本题中两次发货实际上已经可以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履行行为:①第一次远泰公司已经取得货物;所以这批货物安扬公司无法取回;②安扬公司把第二批木材装 车发运的第2天,说明货物还在运途中,此时法院受理了远泰公司的破产申请。就这批木材,远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可以电告安扬公司,提前支付价款,请求安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在途货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题法律依据为:《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 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 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D。

  • 第5题:

    张某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的客体是:

    A.张某
    B.商品房
    C.房地产公司
    D.书面买卖合同

    答案:B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