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王某向张某索取管理费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构成敲诈勒索罪B.构成强迫交易罪C.构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晚,出租车司机王某载着乘客甲到达目的地,甲拿出一张100元的假币给王某,王某一看是假的,便拒绝接受。旁边的甲对着王某就是几拳,吼道:“如果还想见到明天的太阳,就给老子找钱”,看着身材

    高大的甲,王某只好找了甲6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适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张某仅用了面值100元的假币,不构成使用假币罪,选项A错误,刑法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强迫交易要求有交易。本案例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劫财具有当场性,暴力也具有当场性。因此是抢劫罪
    【相关考点梳理】抢劫罪在司法考试中几乎每年都考,需要掌握以下知识点
    抢劫罪(第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289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注意:a.抢劫的暴力必须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b.此暴力不是必须针对财物的持有者,可以是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c.且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劫取财物d.这里的胁迫必须有暴力的内容,这是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之一,关于其他方法,指迷倒麻翻)
    (一)入户抢劫的; 排除“在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暴力作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一定要针对危害公共安全。正在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排除银行的办公设备及工作人员个人财务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完整的多次且都是既遂;参照盗窃,多次三次以上;5000-2W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注意结果加重未遂,未遂犯的结果加重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必须是冒充,不包含真军警抢劫 (七)持枪抢劫的; 必须使用或展示、且需能用的真枪,无须有子弹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必须犯罪人明知可能是
    “入”包括:非法进入为了犯罪而进入【但不包括被害人同意而请入(引狼入室)】
    例:把被害人拖出来打让其回去拿钱,也属于入户抢劫,因为“拖”这个暴力发生在户内
    “户”包括:a.相对独立、相对封闭、与公共空间相对隔离;b.有家庭生活内容:如帐篷,渔船、封闭院落、停业期间的半商店半住宅;(集体宿舍、旅店宾馆等不认定为户,其缺少家庭生活内容。)
    a.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b.注意:“入户盗窃”,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可以转化为“入户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前提是转化的暴力必须发生在“户内”或“公共交通工具内”
    c.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d.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作为抢劫罪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没有使用消费,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自己财物,不认为是抢劫罪。EG:车被交警队扣留,甲偷入大院被发现后打伤门卫开走汽车。因为盗回自己的车不具有盗窃性质,其当场使用暴力也不能转化为抢劫。只能对其伤害行为定罪。
    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 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 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 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抢劫中杀人定抢劫;先抢劫后灭口,杀人与抢劫并罚;先杀人后拿财物,杀人与盗窃并罚
    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法律拟制的两种情况:
    一、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也不意味着行为人所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即不需要实际犯了此三罪,只需要实施了具体行为即可。
    注意:已满14不满16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此转化抢劫的法律拟制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转化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非为此三个目的不得作为转化处理)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当场含义和正当防卫的当场含义相同;此暴力需和抢劫的暴力相当,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
    所谓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并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普通构成已经既遂,但结果加重未遂,量刑情节按结果加重。
    (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可能会既是结果加重犯又是抢劫的未遂,并非只要符合八种加重构成就立即构成抢劫既遂,除非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或抢劫多次的才例外直接既遂。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两个既遂标准: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4)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一般人难以反抗即可,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都是以暴力威胁,则看其是否有当场实现的特性。 看威胁的暴力是否可以当场实现,而不是看是否当场取走财物
    ● 行为人实施暴万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都要以不法占有为目的
    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但如果对物暴力同时针对人身,则可以构成抢劫罪,如从女孩的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被撕裂。
    抢夺过失致人死亡的想像竞合从一重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
    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如果做题时确实遇到无法区分的情形,则定抢劫罪(刑轻)
    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将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 绝对不以是否当场取财为区别要件
    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做题技巧】掌握上述考点,遇到抢劫一定要严格执行两个当场性的特征,一个劫财当场性,一个暴力等行为的当场性。

  • 第2题:

    王某和张某发现赵某从银行出来时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款,遂商议行抢.王乘赵不备从背

    后用双手将其拦腰抱住,张乘机将赵手中的提包抢走.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敲诈勒索罪

    D.绑架罪


    参考答案A

  • 第3题:

    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正确答案:B
    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

  • 第4题:

    在本案中,关于成立罪名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张某、王某、李某三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共犯

    C.张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共犯,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张某、李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共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李某2人的行为符合抢劫共同犯罪的特征,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对张某、王某、李某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 第5题:

    王某明知本村的女孩姜某才13岁,强迫姜某与他的朋友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不知道姜某为幼女,就与姜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了姜某50元钱,则()。

    A、王某与李某共同构成强奸罪共犯

    B、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

    C、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D、王某是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


    参考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