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的行为的性质属于:A.如果其卖淫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构成传播性病罪B.如果其卖淫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构成故意伤害罪C.如果其卖淫时不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不构成传播性病罪D.如果其与丙之间发生性关系不存在交易,则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梅毒,都不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但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题目

丁的行为的性质属于:

A.如果其卖淫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构成传播性病罪

B.如果其卖淫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C.如果其卖淫时不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D.如果其与丙之间发生性关系不存在交易,则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梅毒,都不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但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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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 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 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
    丙的行为的性质属于:
    A.猥亵儿童罪
    B.嫖宿幼女罪
    C.如果其標娼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构成传播性病罪
    D.如果其嫖娼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B,C
    解析:
    《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是为嫖宿幼女罪,丙的行为符合嫖宿幼女罪,因此选B不选A。《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是为传播性病罪,丙的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因此选C不选D。

  • 第2题:

    404、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A

  • 第3题:

    【单选题】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而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定罪为

    A.传播性病罪

    B.故意伤害罪

    C.故意传播艾滋病病

    D.组织卖淫罪


    B

  • 第4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乙犯有盗窃罪,而为其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
    B:甲明知乙组织他人卖淫,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乙构成组织卖淫罪,对甲不能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C:甲明知乙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强迫劳动罪的共犯,对甲应当以《刑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的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论处
    D:甲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乙作伪证,乙因此而作伪证。甲、乙构成伪证罪的共犯,甲属于教唆犯,乙属于实行犯

    答案: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选项A:甲并没有与乙共同盗窃,其仅有帮助乙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的行为。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独立出来,因此乙构成组织卖淫罪、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能认为甲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甲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但是,二罪原本具有的共犯关系仍然存在。故,选项B正确。选项C:明知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仍然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由于刑法将这种行为明文规定为实行行为(《刑法》第244条),因此这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但是,这种协助行为成立本罪的前提是被害人确实被强迫劳动了。选项D:在客观上,甲、乙确实是伪证罪的共犯。但是由于刑法将这种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妨害作证罪,因此,甲成立妨害作证罪,乙成立伪证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 第5题:

    【单选题】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可定罪为

    A.传播性病罪

    B.故意伤害罪

    C.故意传播艾滋病病

    D.组织卖淫罪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