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吴两家同住李村。张家有子张强,吴家有女吴兰,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吴家出钱,张家出工,在张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层三问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层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层三间盖成后,张强和吴兰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张、吴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层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A.张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吴家所出之钱B.吴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张家适当补偿C.张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退还吴家所出之钱D.张家和吴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

题目

张、吴两家同住李村。张家有子张强,吴家有女吴兰,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吴家出钱,张家出工,在张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层三问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层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层三间盖成后,张强和吴兰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张、吴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

根据民法原理,上层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

A.张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吴家所出之钱

B.吴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张家适当补偿

C.张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退还吴家所出之钱

D.张家和吴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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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  )。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答案:A
    解析:
    依据民法理论,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当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时,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复合物的所有权,故房屋应归王家,但是对于潘家所出的钱,应当作为不当得利由王家返还。

  • 第2题:

    清初遗民诗人的代表作家有()。

    A钱谦益

    B顾炎武

    C吴嘉纪

    D吴伟业

    E屈大均


    B,C,E

  • 第3题:

    命门学说的代表医家有

    A.张景岳

    B.朱丹溪

    C.吴鞠通

    D.吴又可


    C

  • 第4题:

    王渊与吴丽自由恋爱决定结婚。由于吴丽是家中独生女,吴父坚持要招婿上门。因王渊有兄弟三人,王父及王渊本人同意了林家的要求。将要举办婚礼时,吴父突然又提出,王渊入赘以后所生子女应姓林,这样才能成为真正的林家人。王渊坚决不同意,吴父说,如不改姓就别想和吴丽结婚,双方关系一下子闹僵。吴丽夹在中间,痛不欲生,一病不起。王渊心疼吴丽,违心地同意了吴父的要求。王渊、吴丽结婚后,生下一子,吴父为其取名吴家宝。王渊在给儿子上户口时,登记的名字却为“王家宝”。不久,户口册被吴父发现,吴父勃然大怒,要王渊立即办理变更登记,王渊坚决不肯。
    问:吴父的做法是否正确?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
    解析:
    吴父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公民有权自主决定、使用或变更自己的姓名,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王渊与吴丽之子的姓名权主体是该孩子本身,但由于孩子年幼,其权利只能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王渊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决定孩子的姓名。吴父是孩子的外祖父,在孩子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吴父不能成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孩子的姓名仍应由王渊夫妇来决定,吴父不得强加干涉。
    另外,王家宝成年以后,还有权决定是否变更自己的名字,如果他自己愿意姓吴,则其父王渊也不能随意于涉其决定。

  • 第5题:

    4、明清时期对命门学说的形成贡献较大的医家有

    A.张介宾

    B.赵献可

    C.王清任

    D.吴又可


    张介宾;赵献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