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余某委托好友何某向著名书法家徐某求作品二幅,何某与徐某谈妥于2005年8月20日去徐某处取字,价款共4000元。当月18日,单位通知何某去外地开会一周,何某便委托其学生钱某办理受托一事,并告知余某,余某同意并告诉钱某21日到徐某处去取字。何某出差前交给钱某4000元,届时钱母因病住院急需用钱,且钱某擅长临摹。20日钱某将取回的徐某的二幅字临摹了二幅,于次日将摹品交给了余某。一年后,余某发现此二幅字为临摹作品,便与何某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以下说法有误的是:( )A.何某将受托一事转托给钱某办理,不符合法

题目

台商余某委托好友何某向著名书法家徐某求作品二幅,何某与徐某谈妥于2005年8月20日去徐某处取字,价款共4000元。当月18日,单位通知何某去外地开会一周,何某便委托其学生钱某办理受托一事,并告知余某,余某同意并告诉钱某21日到徐某处去取字。何某出差前交给钱某4000元,届时钱母因病住院急需用钱,且钱某擅长临摹。20日钱某将取回的徐某的二幅字临摹了二幅,于次日将摹品交给了余某。一年后,余某发现此二幅字为临摹作品,便与何某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以下说法有误的是:( )

A.何某将受托一事转托给钱某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B.何某将受托一事转托给钱某后,何某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了

C.本案中,何某应对余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D.何某应对其就转委托的第三人的选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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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
    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
    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

    答案:A,C
    解析:
    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存在,这属于事实认定范畴,故A项对。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法院判决对许某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故B项“未体现评价作用”的说法错误。该案中,法院将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作为大前提,许某刺伤何某的行为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作出判决,运用的是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故C项对。“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案件事实,应当是该案法院推理中的小前提。该案法院推理中的大前提应当是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D项错。

  • 第2题:

    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

    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

    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



    答案:A,C
    解析:
    A项: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这是因为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因此,“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故A项正确。B项: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法院的判决已经对徐某的行为进行了评价。故B项错误。CD项: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所谓大前提是因为该命题代表整体,所谓小前提则代表整体中的人或事。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其经典的方法是三段论。本题中“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大前提,“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小前提,“徐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是结论。故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 第3题:

    3、刘某雇佣徐某驾驶面包车帮其搬运新买的电视机,刘某坐于副驾驶座为徐某指路。途中,徐某见电视机价值不菲便想占为己有。路过商店时,徐某假意要抽烟提神让刘某下车去商店帮其买烟。在刘某进入商店时,徐某迅速驾车逃离。徐某的行为构成: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抢夺罪

    D.盗窃罪


    盗窃罪

  • 第4题:

    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

    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
    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
    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

    答案:A,C
    解析:
    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存在,这属于事实认定范畴,故A项对。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法院判决对许某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故B项“未体现评价作用”的说法错误。该案中,法院将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作为大前提,许某刺伤何某的行为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作出判决,运用的是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故C项对。“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案件事实,应当是该案法院推理中的小前提。该案法院推理中的大前提应当是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D项错。

  • 第5题:


    何某(1994年1月22日出生)因2008年8月7日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去少年宫上课的学生丁500元学费,于2008年10月19日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2009年1月21日下午,何某在网吧上网,肚子饿了想买些东西吃,却发现自己囊中羞涩,此时看见李某正放学回家,就心起歹念,走上前去抓住李某的领口把李某拽至隐蔽处,要李某给保护费,李某非常害怕,就将身上仅有的10元零用钱全部上交,何某看到李某也没有什么可压榨的,就放李某回去了。到了第二天,何某向朋友徐某(1991年11月30日出生)说起该事时,徐某就告诉他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整天一副自以为了不起的样子,徐某十分看不惯,想要和他一起把李某抓起来,吓唬吓唬其父亲,何某同意了。于是,当天下午,徐某与何某就一起把李某拽至徐某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何某想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在夜里两点左右徐某睡着后,偷偷将李某放了,送他回家,并打算随后去警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何某被当场抓获。后经何某的带领,警察将徐某抓获。经查明,徐某于2005年12月30日因抢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于2007年6月30日获假释出狱。徐某出狱后,结交了一女友甲(1994年8月13日出生),并曾与甲发生过一次性关系,2007年10月两人分手。


    问题:


    1.何某要李某给保护费的行为时否构成犯罪?


    2.何某把李某拽至徐某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徐某把李某拽至徐某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何某与徐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5.对何某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


    6.何某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7.对徐某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


    8.徐某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请具体说明。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何某要李某给保护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何某实施该行为时未满16周岁,数额不大,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2.何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何某在其生日当天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把其子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虽然生日当天何某未满16周岁,对非法拘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又因非法拘禁行为一直延续到生日第二天凌晨2点,何某此时已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构成非法拘禁罪。


    3.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徐某与何某合谋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把其子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而不是绑架行为。


    4.徐某与何某为共同犯罪,共同犯非法拘禁罪。


    5.对何某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因为何某还在抢劫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先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刑期,对前罪的刑期与后罪的刑期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确定数罪并罚后的刑期。


    6.(1)何某犯非法拘禁罪时未满18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何某在被警察抓获之前确实已经准备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在何某的帮助下将徐某抓获,何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何某在与徐某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对徐某也应当数罪并罚。徐某将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徐某出狱后未满16周岁,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偶尔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因此不认为是犯罪。再又因徐某犯本罪时尚在抢劫罪假释考验期内,应当先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刑期,对前罪的刑期与后罪的刑期再以“先减后并”的原则确定数罪并罚后的刑期。


    8.徐某犯非法拘禁罪时尚未满18周岁,对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