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余某委托好友何某向著名书法家徐某求作品二幅,何某与徐某谈妥于2005年8月20日去徐某处取字,价款共4000元。当月18日,单位通知何某去外地开会一周,何某便委托其学生钱某办理受托一事,并告知余某,余某同意并告诉钱某21日到徐某处去取字。何某出差前交给钱某4000元,届时钱母因病住院急需用钱,且钱某擅长临摹。20日钱某将取回的徐某的二幅字临摹了二幅,于次日将摹品交给了余某。一年后,余某发现此二幅字为临摹作品,便与何某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以下说法有误的是:( )
A.何某将受托一事转托给钱某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B.何某将受托一事转托给钱某后,何某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了
C.本案中,何某应对余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D.何某应对其就转委托的第三人的选任承担责任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3、刘某雇佣徐某驾驶面包车帮其搬运新买的电视机,刘某坐于副驾驶座为徐某指路。途中,徐某见电视机价值不菲便想占为己有。路过商店时,徐某假意要抽烟提神让刘某下车去商店帮其买烟。在刘某进入商店时,徐某迅速驾车逃离。徐某的行为构成: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抢夺罪
D.盗窃罪
第4题:
第5题:
何某(1994年1月22日出生)因2008年8月7日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去少年宫上课的学生丁500元学费,于2008年10月19日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2009年1月21日下午,何某在网吧上网,肚子饿了想买些东西吃,却发现自己囊中羞涩,此时看见李某正放学回家,就心起歹念,走上前去抓住李某的领口把李某拽至隐蔽处,要李某给保护费,李某非常害怕,就将身上仅有的10元零用钱全部上交,何某看到李某也没有什么可压榨的,就放李某回去了。到了第二天,何某向朋友徐某(1991年11月30日出生)说起该事时,徐某就告诉他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整天一副自以为了不起的样子,徐某十分看不惯,想要和他一起把李某抓起来,吓唬吓唬其父亲,何某同意了。于是,当天下午,徐某与何某就一起把李某拽至徐某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何某想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在夜里两点左右徐某睡着后,偷偷将李某放了,送他回家,并打算随后去警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何某被当场抓获。后经何某的带领,警察将徐某抓获。经查明,徐某于2005年12月30日因抢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于2007年6月30日获假释出狱。徐某出狱后,结交了一女友甲(1994年8月13日出生),并曾与甲发生过一次性关系,2007年10月两人分手。
问题:
1.何某要李某给保护费的行为时否构成犯罪?
2.何某把李某拽至徐某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徐某把李某拽至徐某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何某与徐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5.对何某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
6.何某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7.对徐某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
8.徐某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请具体说明。
【参考答案】
1.何某要李某给保护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何某实施该行为时未满16周岁,数额不大,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2.何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何某在其生日当天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把其子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虽然生日当天何某未满16周岁,对非法拘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又因非法拘禁行为一直延续到生日第二天凌晨2点,何某此时已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构成非法拘禁罪。
3.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徐某与何某合谋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把其子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而不是绑架行为。
4.徐某与何某为共同犯罪,共同犯非法拘禁罪。
5.对何某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因为何某还在抢劫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先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刑期,对前罪的刑期与后罪的刑期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确定数罪并罚后的刑期。
6.(1)何某犯非法拘禁罪时未满18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何某在被警察抓获之前确实已经准备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在何某的帮助下将徐某抓获,何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何某在与徐某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对徐某也应当数罪并罚。徐某将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徐某出狱后未满16周岁,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偶尔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因此不认为是犯罪。再又因徐某犯本罪时尚在抢劫罪假释考验期内,应当先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刑期,对前罪的刑期与后罪的刑期再以“先减后并”的原则确定数罪并罚后的刑期。
8.徐某犯非法拘禁罪时尚未满18周岁,对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