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题目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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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长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将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的有(  )。

    A.黄河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黄河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的股权已经被依法冻结

    答案:C
    解析:
    C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的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被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废止。《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修订后的新规删除了原“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和“已被依法冻结”的规定

  • 第2题:

    证券公司甲预设立一家私募基金子公司乙。乙公司根据税收、监管等需求设立基金管理机构丙,下列甲、乙、丙的做法错误的是( )。

    A.甲采用股份代持方式与丁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乙
    B.乙不得融资
    C.乙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D.丙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答案:A
    解析: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另类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另类子公司。另类子公司不得融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另类子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且不得下设任何机构。

  • 第3题:

    4.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当公司不能成立时,甲乙丙丁四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因甲的过错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没有过错的其他三人有权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乙因过错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有权向发起人主张侵权责任

  • 第4题:

    甲公司是由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经营,甲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丁分公司。丁分公司因重大经营失误出现巨额债务无力清偿,对该债务负有法定清偿义务的主体是()。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乙、丙共同

    答案:A
    解析:
    2020 / 2019版教材P9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丁公司是分公司,从法人制度上讲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总公司即甲公司承担。

  • 第5题:

    证券公司甲,预设立一家私募基金子公司乙,乙公司根据税收、监管等需求设立基金管理机构丙,下列甲、乙、丙的做法错误的是( )。

    A.甲采用股份代持方式与丁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乙
    B.乙持有丙40%的股权,且拥有管理控制权
    C.乙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D.丙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答案:A
    解析:
    证券公司未能做到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或内控有力,不得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