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得知财务部主任由他人担任后实施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B.甲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D.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

题目

关于甲得知财务部主任由他人担任后实施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

B.甲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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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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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
    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
    关于甲得知财务部主任由他人担任后实施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

    B.甲的行为只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

    D.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放火罪,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A,B,C
    解析:
    甲以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乙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与放火罪数罪并罚。D正确,不选。故本题答案选ABC。

  • 第2题:

    甲从某办公室盗窃得手后(共窃得价值5000余元的财物),担心现场留有自己的指纹,即放火将该办公室烧毁,造成财产损失12万元关于甲的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甲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放火罪
      C.对甲应数罪并罚

      D.对甲应择一重罪


    答案:D
    解析:
    D。甲属于另起犯意,所以应当数罪并罚。

  • 第3题:

    甲为报复仇人乙潜入乙家放火,刚把火点燃就感到害怕,遂开始大声呼救,并积极灭火,由于火势较小,火很快被扑灭,造成损失较小,关于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放火罪

    B.甲是放火罪的未遂

    C.甲是放火罪的既遂

    D.甲不构成犯罪


    甲构成放火罪;甲是放火罪的既遂

  • 第4题:

    甲系某发电厂工人,一日晚当其值夜班时,发现一机组出现故障,有引发火灾的危险。但因对厂领导不满,为进行报复甲不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最终导致火灾,造成近100万元的损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D.甲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放火罪的具体适用。甲作为值班人员在发现机器出现故障有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下,未履行自己应尽也可能尽之职责,最终导致了火灾,其不作为与火灾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为报复厂领导而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放火之故意十分明显。因此,应以放火罪定罪处罚。

  •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91-94题。

    关于甲得知财务部主任由他人担任后实施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
    B:甲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牵连犯【详解】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案中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由此可见甲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公款的主观目的,故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至于甲之后所谓“去把公司钱款补上”的说法并不能影响行为当时的主观故意。故D项错误。本案分为两个阶段,即贪污阶段和行贿阶段。在行贿之前,甲客观上已实际控制了20万元财物,虽然甲在主观上对于其中的15万元在实施贪污之前并非是出于为已占有的目的,但是贪污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非法占有”并不等同于“非法占为己有”,“为他人占有公共财物”仍然可能构成贪污罪。因此,至甲从公司取得20万元之时,其行为已具备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贪污数额为20万元。另外,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甲为竞争财务部主任职位,通过采用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行贿15万元的方法,意图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为15万元。对于甲所犯贪污罪与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故C正确,A、B项错误。答案为ABD。
    【考点】受贿罪;犯罪停止形态【详解】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就已经具备了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又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有关部门的,只是对赃款赃物的处置,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罪。可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是否及时,关系到对收受财物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而关于及时性的判定,应当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综合考虑其他各种情况。本案中,尽管乙收受了甲15万元的钱款,但并未给甲或丙任何许诺,并在八天后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日常生活中的标准,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及时上交”,不构成受贿罪。D项正确,A、B、C项错误,所以答案是ABC。
    【考点】共同犯罪;介绍贿赂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介绍贿赂”系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牵线搭桥”,创造条件让双方互相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作中间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起媒介作用,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交易。至于行贿人与受贿人所追求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本案中丙并未在甲与乙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的实现,只是按照甲的委托将钱款交付给乙,因而丙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故B项错误。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就是指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丙接受甲的委托答应将15万元转交给乙,至此丙明知其所实施的行为系行贿行为,也明知甲与其存在行贿的意思联络,二人已经形成行贿的主观故意,而客观上丙将15万元转交给乙,丙答应甲“美言几句”,其行为已经成为共同行贿行为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丙与甲已经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C项正确,D项错误。本案中,丙与乙并无事先通谋,主观上没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客观上丙接受的是请托人甲的委托,为甲谋取利益,因此二人也没有共同受贿的客观行为。因而丙与乙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故A项错误。
    【考点】放火罪;敲诈勒索罪;罪数【详解】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构成放火罪。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应当主要把握以下特征: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通常包括以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等。本案中甲是在行贿目的未达到的情形下要求乙返还已经给予的15万元,并给付10万元的精神赔偿,声称如若不然则要告到检察院。需要注意的是,诚然乙在此时已经将收受赃款上交,即使甲将乙受贿一事告到检察院也并不会对乙构成伤害,但甲自始至终并不相信乙已将赃款上交,因此在甲看来“告到检察院”足以对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因此对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故A、B项错误。另外,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后者为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后者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本案中,甲在数日后携带汽油桶闯入乙办公室纵火,从案情来看,甲之所以放火烧毁乙的办公室,主要是因为其不相信乙已将钱款上交,希望通过继续给乙的精神造成压力,让乙返还钱款,并支付给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本案中,甲的放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但是二者之间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因此构成牵连犯,而不是吸收犯或想象竞合犯。故C、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