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10万元,赵某欠甲10万元,甲欠合伙企业货款28万元,合伙企业欠乙30万元,现合伙企业、甲、乙都各自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以上当事人主张债权时提出的下列主张应当支持的有:A.甲主张向合伙企业清偿18万元,另外10万元抵销合伙人赵某欠甲的l0万元B.甲提出清偿欠合伙企业的28万元,但要求代位行使赵某在合伙企业的权利C.合伙企业要求甲无条件清偿28万元D.甲提出赵某无力清偿时,要求强制执行赵某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题目

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10万元,赵某欠甲10万元,甲欠合伙企业货款28万元,合伙企业欠乙30万元,现合伙企业、甲、乙都各自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以上当事人主张债权时提出的下列主张应当支持的有:

A.甲主张向合伙企业清偿18万元,另外10万元抵销合伙人赵某欠甲的l0万元

B.甲提出清偿欠合伙企业的28万元,但要求代位行使赵某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C.合伙企业要求甲无条件清偿28万元

D.甲提出赵某无力清偿时,要求强制执行赵某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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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10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法律允许合伙协议对此进行自由约定,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合法。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第2题:

    吴某是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其个人原因欠赵某30万元,而赵某欠甲企业30万元。两项债务均已到期且无力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赵某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以其对吴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吴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代位行使吴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D.自行接管吴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B
    解析:
    普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抵销”、不得“代位”、不得“自行接管”,可以“收益”、可以“强执”。

  • 第3题:

    (2017年) 2011年 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 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 15万元。 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 50万元,该借款于 2015年到期。 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 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 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孙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C.赵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D.钱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D
    解析:
    ( 1) 50万元银行借款,是赵、孙二人转变性质之前发生的企业债务;( 2)赵某目前为有限合伙人,但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 C错误;( 3)孙某目前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亦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 B错误;( 4)钱某始终是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选项 AD正确。

  • 第4题:

    (2011年)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C
    解析: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第5题:

    2011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15年到期。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孙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C.赵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D.钱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D
    解析:
    (1)50万元银行借款,是赵、孙二人转变性质之前发生的企业债务;(2)赵某目前为有限合伙人,但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C错误;(3)孙某目前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亦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错误;(4)钱某始终是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选项A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