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翔宇公司与日本木松公司签订了出口大蒜的合同,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营口分公司签发。翔宇公司将单据交给托收行中国银行营口分行,委托其向买方收取货款,营口分行又委托代收行日本某商业银行代收款项。日本某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但木松公司经理到银行承兑后即将提单拿走,提取货物后也未付款。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银行在托收中仅是一种代理收款的作用,因此代收行在本案中无过错B.银行托收是依据银行信用,因此托收行与代收行对收货人的提货不付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C.翔宇公司

题目

中国翔宇公司与日本木松公司签订了出口大蒜的合同,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营口分公司签发。翔宇公司将单据交给托收行中国银行营口分行,委托其向买方收取货款,营口分行又委托代收行日本某商业银行代收款项。日本某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但木松公司经理到银行承兑后即将提单拿走,提取货物后也未付款。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银行在托收中仅是一种代理收款的作用,因此代收行在本案中无过错

B.银行托收是依据银行信用,因此托收行与代收行对收货人的提货不付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翔宇公司可以直接对日本某商业银行起诉,要求其承担违反托收指示的赔偿责任

D.翔宇公司只能通过营口分行向日本某商业银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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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深圳天宝出口贸易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海龙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方 式采取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天宝公司接受海龙公司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宝公司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必要的商业发票委托中 国银行通过代收行汇丰银行向海龙公司收取货款,但是货到香港后,海龙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 不符,拒绝付款赎单,导致货物滞留码头,汇丰银行应当如何处理?
    A.汇丰银行有义务去码头提货,并妥善安置
    B.汇丰银行有义务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并且 在天宝公司知悉并采取有效措施前妥善安置货物
    C.汇丰银行并没有提货义务,也无须通知托收行和收款人
    D.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 收款人天宝公司去处理


    答案:D
    解析:
    在托收付款这种方式下,付款人是否付款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只能依委托人的 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托收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国际 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本题中的方式是跟单托收中 的付款交单(D/ 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 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本题中在海龙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并没 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银行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也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但是代收 行负有通知义务,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去处理。所以, 选项A、B、C错误,选项D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 第2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 1000吨鸡翅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旧金山其中规定货物可以有4%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7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美国乙公司验收后发现总重短少6%,目货物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鸡翅全部变 质。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当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当美国乙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中国甲公司承担责任
    D.代收行应当无延迟地向托收行通知托收结果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托收
    讲解: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0条b规定:“对托收单据所涉及的货物, 银行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存储和保险,即使有明确的指示要求这样做。” 故A项错误,不合题意。第11条a规定:“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以及办理委托人的指 示,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代收行即使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其损失也由中国甲公 司承担,C项正确,符合题意。第24条规定:“托收指示应当就如果发生拒绝支付或拒绝承 兑时的拒绝证明作出明确的指示。如果没有此类明确指示,托收的有关银行没有义务就拒绝 支付或者拒绝承兑的单据作出拒绝证明。”故B项错误。第26条关于通知的规定中,明确 了提示行应当努力确定被拒绝付款支付或拒绝承兑的原因,并毫不迟延地将有关结果通知向 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 第3题: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2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利物浦,规定货物可以有5%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卖方实际装船1990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英国贝克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9%,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英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当英国贝克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当英国贝克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C 【考点】提单及保函 【解析】预借提单是指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合,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区别在于:预借提单是在装船前签发的.而倒签提单是在装船后签发的。本题中的提单是装船前签发的,因此是预借提单而不是倒签提单。所以B项错误。保险公司对海上运输中被保险货物发生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迟延引起的损失或者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项错误。本案中的保函有欺诈性,不具有效力,A项是错误的。至于C项,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迟延交货负责,故正确。

  • 第4题:

    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答案:C,D
    解析: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9条:“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本题中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无义务主动提货,故A项错误。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7条:“托收指示书对于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是否需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应给予特别指示。如无此项特别指示,与托收有关的各银行在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并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故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无义务主动制作拒绝证书,B项错误。托收按照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其中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D/P),指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前提,委托行必须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承兑交单(D/A)指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时再支付货款。由于本题已经指明付款交单的方式,因此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D项正确。本题答案中的C项是值得商榷的。托收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有四方当事人,委托人(卖方)、托收行、代收行和买方。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一般学理认为:(1)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3)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因此,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代收行须向托收行承担责任,托收行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虽然司法考试公布答案中给出了C项,但笔者认为本题的正确答案只有D项。

  • 第5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鸡翅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旧金山,其中规定货物可以有4%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7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美国乙公司验收后发现总重短少6%,且货物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鸡翅全部变质。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当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当美国乙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中国甲公司承担责任
    D.代收行应当无延迟地向托收行通知托收结果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托收
    讲解: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0条b规定:“对托收单据所涉及的货物,银行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存储和保险,即使有明确的指示要求这样做。”故A项错误,不合题意。第11条a规定:“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以及办理委托人的指示,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代收行即使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其损失也由中国甲公司承担,C项正确,符合题意。第24条规定:“托收指示应当就如果发生拒绝支付或拒绝承兑时的拒绝证明作出明确的指示。如果没有此类明确指示,托收的有关银行没有义务就拒绝支付或者拒绝承兑的单据作出拒绝证明。”故B项错误。第26条关于通知的规定中,明确了提示行应当努力确定被拒绝付款及/或拒绝承兑的原因,并毫不迟延地将有关结果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