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下列问题应给予否定蹋答的是:A.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办公楼享有抵押权,乙公司债权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实现抵押权,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B.甲公司租赁了丙公司的设备,租期未满,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归还设备,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C.甲公司的董事王某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D.甲公司为继续营业向银行借款,并用厂房作为抵押,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题目

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下列问题应给予否定蹋答的是:

A.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办公楼享有抵押权,乙公司债权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实现抵押权,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B.甲公司租赁了丙公司的设备,租期未满,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归还设备,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C.甲公司的董事王某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D.甲公司为继续营业向银行借款,并用厂房作为抵押,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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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下列问题应给予否定蹋答的是:A.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办公楼享有抵 ”相关问题
  • 第1题:

    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下列问题应给 予否定回答的是:( )
    A.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办公楼享有抵押权,乙公司 债权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实现抵押权, 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B.甲公司租赁了丙公司的设备,租期未满,丙公 司要求甲公司归还设备,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 否合法
    C.甲公司的董事王某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甲公 司股份,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D.甲公司为继续营业向银行借款,并用厂房作为 抵押,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C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在重 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 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 复行使担保权。” A选项中乙公司的抵押权应暂停行 使,所以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行使抵押权的要求。 第2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D选项 中甲公司的行为合法。第76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 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 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B选项中租期未满,意 味着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返还 设备,所以甲公司的行为合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 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 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 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 同意的除外。”所以C选项中董事王某的行为不合法。

  • 第2题:

    2019年5月1日,甲公司出现破产原因,甲公司债权人A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随后甲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甲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甲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  )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答案:B
    解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第3题:

    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问题应予否定回答的是( )。

    A.甲公司租赁了丙公司的设备,租期未满,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归还设备,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B.甲公司的董事王某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C.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办公楼享有抵押权,乙公司债权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实现抵押权,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D.甲公司为继续营业向银行借款,并用厂房作为抵押,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程序。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选项A中租期未满,意味着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返还设备,所以甲公司的行为合法。所以选项A是肯定的回答不选。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所以选项B应予否定的回答是正确答案。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C选项中乙公司的抵押权应暂停行使,所以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行使抵押权的要求。选项D中甲公司的行为合法。所以选项C、D都是肯定的回答不选。

  • 第4题:

    2017年3月2日,甲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进人破产重整程序。乙公司因向甲公司提供商品,对甲公司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在债权申报期间并未申报债权。2018年1月,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4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乙公司的债权,甲公司无须承担偿还义务

    B.对乙公司的债权,参考甲公司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

    C.乙公司的债权由甲公司全额清偿

    D.针对乙公司的债权,重整方案对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B,D
    解析:
    《破产法》第 92 条第 2 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由此可知,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只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甲公司仍然要承担偿还义务,在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依据甲公司的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故 A、C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破产法》第 92 条第 1 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由此可知,甲公司的重整方案对债权人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故 D 选项正确。

  • 第5题:

    2019年5月1日,甲公司出现破产事由,甲公司债权人A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随后甲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甲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甲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 )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答案:B
    解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