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 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题目

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 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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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2012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 )查看材料

    A.甲公司
    B.乙企业
    C.丙公司
    D.玫园公司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该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而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
    本题中,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王某的用人单位是丙公司而不是玫园公司,故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

  •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92~96题。

    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
    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答案:C,D
    解析:
    【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A项说法错误,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再行转让符合现行法律规定。B项说法错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由受让方办理手续,何况乙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其有义务出资并办理手续。C项说法正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地后,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说法错误。
    【考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详解】选项中的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判断归属的时候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合同的实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的相关安排,因而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单纯的有关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A正确,B项、C项错误。《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故D项错误。
    【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详解】《合作协议》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不因双方主体的签字人员的任免而影响其效力。故A项说法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了解土地为划拨性质,同时也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形不导致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不能成立;C项说法不能成立,事后发生的事项不能影响之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只要乙公司在将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玫园公司时,履行了合法的评估手续,则属于合法情形,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D项说法不成立,作为合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玫园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不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
    【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故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
    【考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辞退的第一、二情形)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在劳务派遣中,不能以该条理由退回,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AB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C项、D项说法正确。王某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

  • 第3题:

    共用题干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92~96题。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房地产开发合同
    B、房地产转让合同
    C、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D、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

    答案:A
    解析:
    【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A项说法错误,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再行转让符合现行法律规定。B项说法错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由受让方办理手续,何况乙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其有义务出资并办理手续。C项说法正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地后,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说法错误。
    【考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详解】选项中的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判断归属的时候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合同的实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的相关安排,因而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单纯的有关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A正确,B项、C项错误。《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故D项错误。
    【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详解】《合作协议》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不因双方主体的签字人员的任免而影响其效力。故A项说法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了解土地为划拨性质,同时也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形不导致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不能成立;C项说法不能成立,事后发生的事项不能影响之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只要乙公司在将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玫园公司时,履行了合法的评估手续,则属于合法情形,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D项说法不成立,作为合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玫园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不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
    【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故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
    【考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辞退的第一、二情形)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在劳务派遣中,不能以该条理由退回,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AB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C项、D项说法正确。王某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

  • 第4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
    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
    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A项:《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题中王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故玫园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将王某退回丙公司,故A项错误。
    B项: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题中不存在用人单位丙公司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B项错误。
    C、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C、D两项正确。

  •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92~96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
    A、甲公司
    B、乙企业
    C、丙公司
    D、玫园公司

    答案:C
    解析:
    【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A项说法错误,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再行转让符合现行法律规定。B项说法错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由受让方办理手续,何况乙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其有义务出资并办理手续。C项说法正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地后,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说法错误。
    【考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详解】选项中的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判断归属的时候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合同的实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的相关安排,因而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单纯的有关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A正确,B项、C项错误。《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故D项错误。
    【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详解】《合作协议》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不因双方主体的签字人员的任免而影响其效力。故A项说法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了解土地为划拨性质,同时也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形不导致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不能成立;C项说法不能成立,事后发生的事项不能影响之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只要乙公司在将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玫园公司时,履行了合法的评估手续,则属于合法情形,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D项说法不成立,作为合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玫园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不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
    【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故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
    【考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辞退的第一、二情形)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在劳务派遣中,不能以该条理由退回,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AB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C项、D项说法正确。王某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