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先向乙传授盗窃的方法,为了测验乙是否掌握,让乙去盗窃一家公司的财务室。乙当晚从该公司财务室偷得现金5000元。关于甲的行为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C.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进行并罚D.在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中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题目

甲先向乙传授盗窃的方法,为了测验乙是否掌握,让乙去盗窃一家公司的财务室。乙当晚从该公司财务室偷得现金5000元。关于甲的行为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进行并罚

D.在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中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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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甲故意向某乙传授盗窃方法,某乙没有按某甲传授的方法去盗窃,甲的行为是:()

    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某甲构成的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与被传授人是否犯罪无关。

  • 第2题:

    甲、乙共谋盗窃丙的银行卡,乙偷窥到丙的密码,甲盗窃了丙的卡。甲去ATM取钱,乙帮忙望风掩护,显示余额有7万,甲取了出了2万,但骗乙说卡里只有1万,并分了5000元给乙。后甲又自己取了5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成立盗窃罪,金额是7万

    B.乙成立盗窃罪,金额2万

    C.乙成立盗窃罪,金额是1万

    D.甲对乙成立诈骗罪

    答案:A,B
    解析:
    信用卡为记名且可挂失,盗窃信用卡不等于盗窃到信用卡里面的钱,因此,一般的盗窃信用卡行为不认定为数额较大,不构成盗窃罪,只有在使用时才成立盗窃罪。特殊的盗窃(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信用卡,不要求数额较大,盗窃信用卡时就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甲、乙共同盗窃信用卡,使用时才成立盗窃罪。乙并没有参与甲后续“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故乙不对甲的后续行为承担责任。甲的盗窃金额为7万元,乙的盗窃金额为2万元。第一次用卡的时候,甲虽然欺骗乙说卡里仅有1万元,但是,乙确实为甲的取款起到了帮助作用(望风),甲、乙的内部分赃行为不影响共同犯罪数额的认定。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 第3题:

    甲晚上在一家仓库值班,他听到有人进来偷拿东西的声音,就起床查看,发现偷拿东西的是自己的侄子乙,就又回头躺在床上睡觉。乙没有发觉甲,当晚偷走2万多元的财物。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构成盗窃罪,甲不构成犯罪
    B.甲、乙都构成了犯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C.甲、乙都构成盗窃罪,他们是共同犯罪
    D.乙构成了盗窃罪,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答案:C
    解析:
    甲、乙都构成盗窃罪,他们是共同犯罪。@##

  • 第4题:

    关于盗窃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 选项不考虑数额)?

    A.甲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从汽车上将乙的皮箱扔到偏僻路段,打算中途下车再捡回该财物,但甲拾取时发现被人捡走了皮箱,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B.甲到乙家作客,将乙的戒指藏在乙家阳台上花盆的泥土里,以便事后找机会取走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去某公司财务室盗窃财物,将保险柜撬开后,发现其中只有100 元现金,没有其他财物,甲仍然取走100 元现金后逃走的,甲成立盗窃未遂
    D.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准备到后备箱提取行李,出租车司机甲驾车迅速离开获取乙行李的,由于甲开车逃离时财物仍然属于乙占有,甲成立盗窃罪

    答案:B,C,D
    解析:
    ①对于普通财物来说,只要行为人控制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一般来说,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故甲成立盗窃罪既遂。A 选项错误。②就小型财物而言,只要行为人将其置于其个人专属领域,就成立既遂。B 选项正确。③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极为低廉时,不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未遂。C 选项正确。④由于甲开车逃离时财物仍然属于乙占有,甲成立盗窃罪。D 选项正确。

  • 第5题:

    下列哪项情况构成共同犯罪?()

    A:甲教唆6岁的乙盗窃,盗窃来的财物二人平分
    B:甲教唆乙去杀害丙,乙却强奸了丙
    C:甲教乙一种诈骗的方法,说“屡骗屡中”,乙用该方法,果然骗得大量现金
    D:甲教唆乙去放火烧毁一幢房子,乙正欲点火时主人来了,乙迅速逃离

    答案: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要求犯罪人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否则就不成立共同犯罪。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就教唆对象而言,必须是教唆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正犯”,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2)就客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则无共同犯罪可言,该教唆犯就是单独教唆犯。(3)就主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A选项中的情形,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B选项中,甲是教唆犯,但乙并没有犯甲教唆之罪,故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B选项不应入选。根据《刑法》第295条的规定,C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而不是教唆犯,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D选项,虽然是犯罪未遂,但甲和乙仍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故本题的答案是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