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治公司与富达公司签订一份机床购销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因富达公司不履行交货的义务,弘治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富达公司履行合同,关于本案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履行合同义务,因为这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B.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机床购销合同C.诉讼标的物是机床,因为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围绕该机床而确立的D.本案中存在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因为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是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机床购销合同关系

题目

弘治公司与富达公司签订一份机床购销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因富达公司不履行交货的义务,弘治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富达公司履行合同,关于本案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履行合同义务,因为这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

B.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机床购销合同

C.诉讼标的物是机床,因为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围绕该机床而确立的

D.本案中存在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因为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是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机床购销合同关系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
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的分类;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法律关系,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特定的判决。A正确。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B项错误。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所指向的对象,C项正确。本案为给付之诉,D错误。
更多“弘治公司与富达公司签订一份机床购销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因富达公司不履行交货的义务,弘 ”相关问题
  • 第1题:

    位于甲区的商贸公司与位于乙区的玻璃钢制品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丙区交货。合同签订后,因玻璃钢制品公司未能及时供货,商贸公司向乙区法院起诉。如果乙区法院以下列什么理由不予受理,则其做法是错误的?()

    A:商贸公司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
    B:商贸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C:本案由合同履行地丙区法院受理更为合适
    D:商贸公司与玻璃钢制品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答案:A,B,C
    解析:
    【考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详解: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前应对起诉进行审查,审查起诉主要从两方面进行:(1)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亦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4个条件。(2)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形式条件,即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另外《民诉法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也对起诉与受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本题中选项A、B、C项均不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D项中法院不应当受理。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

  • 第2题:

    浙江富达桅灯有限公司(加工贸易A类管理企业)2008年从境外购进一批价值 30方美元的不锈钢材料(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用于加工出口桅灯。该企业为此向海关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富达公司没有电镀设备,经海关批准将半成品运至安徽海印电镀公司加工后,运回富达公司继续加工成桅灯成品。加工完毕后桅灯全部出口,剩余部分不锈钢原料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锈钢废碎料(属数量合理的工艺性损耗)一起作内销处理,内销价格分别为55000元和8800元人民币。
    关于富达公司将半成品交海印公司加工,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海印公司应作为“加工企业”事先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B.交海印公司加工前,富达公司应向海关提交海印公司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及海印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C.交海印公司加工前,富达公司应向海关提交半成品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D.富达公司与海印公司实际收发货后,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向所在地海关申报


    答案:B
    解析: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经营企业签章的 “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企业签章的“承揽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因此B项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甲公司所在地签订了一份建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乙公司所在地交货。但是合同中对建材价格约定不明确,双方又未达成补充协议,则该购销合同应当()。

    A.视为没有成立
    B.按照合同签订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C.按照乙公司所在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D.按照货物所在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33 / 2019版教材P132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本题中,双方约定在乙公司所在地交货,该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与丁公司,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原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消灭而效力自然中止
    B:乙公司因甲公司分立,履行发生困难的,可中止履行
    C:若非另有约定,就合同权利,丙、丁公司享有连带债权
    D:除非另有约定,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第5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遂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关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B. 甲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
    C.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
    D.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行解除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并选择正确项。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所以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因此,选择C选项。A项: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A项中,甲公司暂定不向乙公司供货,不构成违约。B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B选项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先提供担保再交货,所以B项先付款再交货说法错误。D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如果未恢复履行能力并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可以自行解除。D项说法中,“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