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借给李某5万元,因双方关系好未写借条,后借款到期,李某以自己未向张某借款为由而拒不归还,张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还款。李某因事务繁忙,便委托常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全权代理”的字样。此种情况下,常律师在诉讼中实施了以下行为:①提出管辖权异议;②提起反诉;③承认李某欠张某3万元;④申请法庭许可证人赵某出庭作证;⑤与张某进行和解;⑥申请中止诉讼;⑦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以上这些行为,哪些属于委托书中“全权代理”的范围?( )A.②③⑤B.①④⑦C.①④⑥D.④⑤⑦

题目

张某借给李某5万元,因双方关系好未写借条,后借款到期,李某以自己未向张某借款为由而拒不归还,张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还款。李某因事务繁忙,便委托常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全权代理”的字样。此种情况下,常律师在诉讼中实施了以下行为:①提出管辖权异议;②提起反诉;③承认李某欠张某3万元;④申请法庭许可证人赵某出庭作证;⑤与张某进行和解;⑥申请中止诉讼;⑦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以上这些行为,哪些属于委托书中“全权代理”的范围?( )

A.②③⑤

B.①④⑦

C.①④⑥

D.④⑤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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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借给李某5万元,因双方关系好未写借 条,后借款到期,李某以自己未向张某借款为由而拒不归还,张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还款。李 某因事务繁忙,便委托常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在授 权委托书中注明“全权代理”的字样。此种情况下,常 律师在诉讼中实施了以下行为:①提出管辖权异议; ②提起反诉;③承认李某欠张某3万元;④申请法庭许 可证人赵某出庭作证;⑤与张某进行和解;⑥申请中止 诉讼;⑦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以上这些行为,哪 些属于委托书中“全权代理”的范围?( )
    a.②③⑤
    b.①④⑥
    c.①②③④⑦
    d.①②③④⑤⑥⑦


    答案:B
    解析:
    。《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 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 起反诉或者上诉。

  • 第2题:

    (2012年)陈某向李某借款 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
    ( 1)选项 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选项 B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 )选项 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第3题:

    陈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保证书,李某接受且未提出异议,但保证书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张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张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C.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D.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 第4题:

    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责任。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表述错误;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B表述错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表述错误。

  • 第5题:

    (2012年)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