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乔某二人于2009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随后开始热恋,并于6月闪电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2011年12月,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判决以后,乔某不服遂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刘某、乔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儿子归刘某抚养,刘某、乔某的共有财产平均分割。乔某认为二审判决不公正,欲申请再审。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乔某可以就判决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B.乔某不得就儿子的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但可以另行起诉C.乔某不得申请再审D.乔某可以就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申请再审

题目

刘某、乔某二人于2009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随后开始热恋,并于6月闪电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2011年12月,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判决以后,乔某不服遂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刘某、乔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儿子归刘某抚养,刘某、乔某的共有财产平均分割。乔某认为二审判决不公正,欲申请再审。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乔某可以就判决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B.乔某不得就儿子的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但可以另行起诉

C.乔某不得申请再审

D.乔某可以就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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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刘某于2012年7月刑满释放,回到自己的住所H省A市某区进行经商。2014年,刘某在上海认识波兰游人玛莎。二人恋爱一段后商议在中国结婚。假设刘某和玛莎结婚后因性格不合而双方同意离婚,可以通过()方式在我国离婚。

    A.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B.法院诉讼

    C.公证方式

    D.外事部门登记


    参考答案:AB

  • 第2题:

    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
    对于王、刘二人拿走黄某1200元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由于1200元是黄某主动给的,因此王、刘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由于黄某的盗窃行为在先,因此,王、刘二人将其赃款截获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C、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D、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答案:D
    解析:
    王、刘二人明知黄某的1200元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受,其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因此,D项是正确的。王、刘二人并未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不成立抢劫罪,因此,C项是错误的。与此同时,认为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A、B两项也是错误的。

  • 第3题:

    李某是某村村长,1996年秋,将已初中毕业在家务农的女青年乔某安排到本村小学做代课教师。李某多次到学校找乔某,在威逼利诱之下,乔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其后,李某又多次纠缠乔某,二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达两年之久。乔某慑于李某的淫威,又怕丢面子,给家人抹黑,一直将此事隐瞒。1999年春,乔某辞职,回家务农。乔某回家后,李某又不断去乔某家,乔某忍无可忍将此事告诉家人。1999年6月5日,李某又来乔某家,欲与乔某发生性关系,乔某坚决不肯,李某欲强奸乔某,二人厮打起来。住在西间的乔父听见有声音,来到现场,见李某欲强暴其女,便手持木棍,来到李某背后将李某打昏在地,用绳子将李某捆住后,到派出所报案。乔某想到这几年受到的侮辱,越发痛恨李某,顺手拿起床边的剪刀向李某的阴部、腹部连扎数下,致李某重伤。
    试分析:(1)乔某父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乔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乔某父亲见李某欲强奸其女儿,为使女儿免受侵害,而将李某打昏,并将其捆住。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乔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在李某被打昏并被捆住以后,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也即失去侵害能力,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乔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其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 第4题:

    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 对于王、刘二人拿走黄某1200元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由于1200元是黄某主动给的,因此王、刘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由于黄某的盗窃行为在先,因此,王、刘二人将其赃款截获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C.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D.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答案:D
    解析:
    王、刘二人明知黄某的1200元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受,其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因此,D项是正确的。王、刘二人并未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不成立抢劫罪,因此,C项是错误的。与此同时,认为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A、B两项也是错误的。

  • 第5题:

    A公司新任会计刘某接替了老会计乔某,两人在财务科长李某的监交下办妥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年底审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乔某所做的账目中有作假行为,刘某接替后并未发现这一严重问题。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是()。

    A:李某、刘某和乔某
    B:单位负责人、刘某
    C:单位负责人、刘某和李某
    D:单位负责人、乔某和李某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责任界定。根据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监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移交人是乔某,由财务科长李某监交,乔某与李某均应承担责任。另外,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单位会计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D单位负责人、乔某和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