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法例哪些是对权利保护范围的解释方式()。A、周边限定原则。B、中心限定原则。C、环状限定原则。D、折中原则。

题目
以下法例哪些是对权利保护范围的解释方式()。

A、周边限定原则。

B、中心限定原则。

C、环状限定原则。

D、折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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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一种中药组合物,包括山药、枸杞、西洋参、栀子。”该权利要求解释为该组合物还可以含有除山药、枸杞、西洋参、栀子以外的其他组分
    B.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附图标记,附图标记可以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C.“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这样的引用关系是不允许的,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D.权利要求中如果使用了“如图……所示”的用语,就会导致保护范围的不清楚

    答案:A,C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节中规定,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款中规定,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故选项B不正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引用两项以上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选项C属于非择一引用,这样的引用关系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节进一步规定,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故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C。

  • 第2题:

    5、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可分为三种我国《继承法》第28条关于胎儿继承份额保留的规定,属于以下哪一种()立法例。

    A.总括保护主义,即法律概括地规定胎儿以将来出生为条件具有权利能力。#B.个别保护主义,即法律规定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就胎儿权益保护的若干领域,如抚养请求权、受赠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胎儿以将来出生为条件,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C.绝对主义,即法律严格贯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则,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法律对胎儿设有特别保护。#D.其他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1)胎儿出生时间的确认 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在我国出生后有呼吸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可见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未出生胎儿法律地位的确认 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两种立法主义: ①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为罗马法上所确立的一项原则《瑞士民法典》作了同样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条就胎儿的权利能力也采总括保护主义。 ②个别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德、日等国民法采此主义。 ③我国民法采个别保护主义。《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就是说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婴即享有继承权能够继承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如果是死体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这种规定由于没有承认胎儿在作为活体出生后就其出生前遭受的损害得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对于胎儿的利益保护很不充分我国未来立法应采总括保护主义以求周到地保护胎儿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1)胎儿出生时间的确认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在我国,出生后有呼吸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可见,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2)未出生胎儿法律地位的确认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两种立法主义:①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为罗马法上所确立的一项原则,《瑞士民法典》作了同样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条就胎儿的权利能力也采总括保护主义。②个别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德、日等国民法采此主义。③我国民法采个别保护主义。《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就是说,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婴,即享有继承权,能够继承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如果是死体,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这种规定,由于没有承认胎儿在作为活体出生后,就其出生前遭受的损害得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对于胎儿的利益保护很不充分,我国未来立法应采总括保护主义,以求周到地保护胎儿的利益。

  • 第3题:

    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可分为三种我国《继承法》第28条关于胎儿继承份额保留的规定,属于以下哪一种()立法例。

    A.总括保护主义,即法律概括地规定胎儿以将来出生为条件具有权利能力。#B.个别保护主义,即法律规定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就胎儿权益保护的若干领域,如抚养请求权、受赠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胎儿以将来出生为条件,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C.绝对主义,即法律严格贯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则,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法律对胎儿设有特别保护。#D.其他
    绝对主义,即法律严格贯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则,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法律对胎儿设有特别保护。

  • 第4题:

    以下关于说明书与权利要求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权利要求书在提出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时,可以把说明书没有公开的内容纳入保护范围

    B.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可根据说明书中的发明目的作扩大

    C.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D.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可用于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 第5题:

    以下有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B.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附图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附图

    C.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D.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都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