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废除秘密审判和陪审制度 B.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 C.强化军事审判,扩大军法机关的审判范围 D.采用近代西方国家的公开审判、律师辩护等诉讼原则

题目
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废除秘密审判和陪审制度
B.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
C.强化军事审判,扩大军法机关的审判范围
D.采用近代西方国家的公开审判、律师辩护等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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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配偶不得自诉。 (  )


    答案:对
    解析:
    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在刑事审判中严格限制自诉权,规定对直系尊亲属发配偶都不得自诉。

  • 第2题:

    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根据国民党《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
    B.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
    C.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有权监督检察署的检察工作
    D.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置于法院之内


    答案:D
    解析: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置于法院之内。故D项表述正确。A项错在:在没有通过《法院组织法》之前,南京国民政府仿照北洋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但《法院组织法》通过之后,实行三级三审制。B项错在: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即仅仅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不进行事实审理。C项错在:南京国民政府监督检察院工作的机构是司法行政部,而不是法院。

  • 第3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标榜司法独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把司法独立作为其国家体制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官须超越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这些只是一种掩饰,总统的控制、警察、宪兵、特务组织和各级党部等不仅直接参与案件侦查,而其有权干预司法审判。
    第二,秘密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在《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原则,但同时又规定:“若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虞者,经法院之议决,得不公开。”这即为秘密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秘密审判成为国民党统治者镇压革命志士的工具。
    第三,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律并予设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的审判原则。这一原则较之封建时代的法定证据原则来说,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由于国民党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偏见,决定了他们的世界观和法律意识,从而使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自由心证必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第四,限制自诉。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规定,既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原则,即由代表国家的监察机关掌握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又同时确认被害人可以行使自诉权。但是,对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作出了许多严格的限制。主要有:被害人享有的自诉权,是以被害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的;凡经监察官终结侦查的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出自诉;凡是法定的告诉或请求,若超过告诉期限的,不得再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第五,秘密侦查制度。
    第六,特殊审判机关实行特殊的审判制度。《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复判高等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管辖犯有“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罪”的非军人案件。
    第七,国民党各级党部和特务组织参与司法活动。在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国民党的各级党部拥有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力。
    第八,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严格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设置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第4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特点。


    正确答案: (1)实行“不干涉原则”,又称“不干涉审理主义”或“当事人进行主义”也可称为“绝对的处分原则”。
    (2)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
    ①调解事件。一是强制调解事件;二是任意调解案件。
    ②调解日期。调解应于起诉前进行。
    ③调解组织。由调解法官和调解人组成。
    ④调解方式。不用开庭形式,得不公开。
    ⑤调解结果。不能成立调解,转入诉讼程序;调解成立。
    (3)规定琐细,文字晦涩。

  • 第5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及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1)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
    ①司法院
    司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下设各级法院。
    司法院享有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公务员之惩戒、解释宪法及法律和命令之权。
    ②普通法院
    第一,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庭。
    第二,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划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
    第三,地方法院设于县、市,大市设分院,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高等法院设于省会、特别区、首都和院辖市,大省可设分院。管辖“关于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处理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或不服一审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第五,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管辖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一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二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第六,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制,将各级检察机构设于法院内。检察机构的职责是:实施侦察、提起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职务的执行。
    ③特种刑事法庭
    依据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中央和高等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院;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于重庆、兰州两地;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④其他特殊审判机关
    (2)审判制度
    ①“一告九不理”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②“自由心证”
    ③“不干涉主义”

  • 第6题:

    试述南京临时政府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南京临时政府按照资本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在诉讼审判方面设计了许多制度,也推进了一系列改革。尽管因为时间短,加上斗争形势复杂.许多措施还没有来得及实施,许多方案也刚刚歼始尝试,但是,它们都代表着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当时背景下的探索,为后来审判制度的现代化打下良好基础。
    第一,禁止刑讯。刑讯逼供导致冤案丛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一大特色。临时政府首先从消除刑讯开始,改革审判制度。1912年3月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内务部咨司法部严令所属官厅一律停止刑讯文》、《司法部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要求今后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宜偏重口供;要将从前各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还求各地要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伎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反映了孙中山对保障民权的重视。
    第二,禁止体罚。《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指出:“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应该迅速予以革除。规定以后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以罚金、拘留等。民事案件,有赔偿损害、恢复原状,刑事案件,可处罚金、拘留、禁锢、大辟等,皆不许再违法使用体罚。
    第三,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针对民国之初党派活动频繁,政治斗争黑幕重重,仇恨、暗杀不断的现状,孙中山在《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强调,“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在他的要求下,内务部在答复关于保护人民财产令时,强调法令效率不能溯及既往。
    第四,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充分表明临时政府推行司法公正的精神与决心。根据这一规定,南京临时政府对于除妨碍安全等特殊案件外的一般案件,规定都采公开审判。同时临时政府还提出要引进西方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士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
    第五,反对株连。孙中山还提出“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准备日后制定法典时,“详细规定”。

  • 第7题:

    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不干涉主义”原则。


    正确答案:(1)不干涉主义原则定义。
    (2)理论分析。
    (3)在当时中国的消极影响。
    (4)消极影响的原因。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及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 (1)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
    ①司法院
    司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下设各级法院。
    司法院享有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公务员之惩戒、解释宪法及法律和命令之权。
    ②普通法院
    第一,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庭。
    第二,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划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
    第三,地方法院设于县、市,大市设分院,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高等法院设于省会、特别区、首都和院辖市,大省可设分院。管辖“关于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处理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或不服一审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第五,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管辖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一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二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第六,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制,将各级检察机构设于法院内。检察机构的职责是:实施侦察、提起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职务的执行。
    ③特种刑事法庭
    依据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中央和高等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院;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于重庆、兰州两地;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④其他特殊审判机关
    (2)审判制度
    ①“一告九不理”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②“自由心证”
    ③“不干涉主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一告九不理”的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 所谓的“一告九不理”即指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标榜司法独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把司法独立作为其国家体制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官须超越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这些只是一种掩饰,总统的控制、警察、宪兵、特务组织和各级党部等不仅直接参与案件侦查,而其有权干预司法审判。
    第二,秘密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在《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原则,但同时又规定:“若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虞者,经法院之议决,得不公开。”这即为秘密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秘密审判成为国民党统治者镇压革命志士的工具。
    第三,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律并予设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的审判原则。这一原则较之封建时代的法定证据原则来说,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由于国民党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偏见,决定了他们的世界观和法律意识,从而使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自由心证必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第四,限制自诉。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规定,既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原则,即由代表国家的监察机关掌握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又同时确认被害人可以行使自诉权。但是,对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作出了许多严格的限制。主要有:被害人享有的自诉权,是以被害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的;凡经监察官终结侦查的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出自诉;凡是法定的告诉或请求,若超过告诉期限的,不得再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第五,秘密侦查制度。
    第六,特殊审判机关实行特殊的审判制度。《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复判高等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管辖犯有“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罪”的非军人案件。
    第七,国民党各级党部和特务组织参与司法活动。在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国民党的各级党部拥有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力。
    第八,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严格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设置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特点。

    正确答案: (1)实行“不干涉原则”,又称“不干涉审理主义”或“当事人进行主义”也可称为“绝对的处分原则”。
    (2)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
    ①调解事件。一是强制调解事件;二是任意调解案件。
    ②调解日期。调解应于起诉前进行。
    ③调解组织。由调解法官和调解人组成。
    ④调解方式。不用开庭形式,得不公开。
    ⑤调解结果。不能成立调解,转入诉讼程序;调解成立。
    (3)规定琐细,文字晦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审判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B.清末政府公布的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是《大清现行刑律》
    C.《临时约法》是由南京临时政府三读通过的宪法性文件
    D.南京国民政府是中国近代史上唯一确立民商合一民事立法体例的政权


    答案:C,D
    解析:
    解析:C项表述正确:《临时约法》是由南京I临时政府三读通过的宪法性文件。D项表述正确:南京国民政府是中国近代史上唯一确立民商合一民事立法体例的政权,而清末和北洋政府各军阀政权则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A项表述错误: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审判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而清末和北洋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B项表述错误:清末政府公布的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 第14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一告九不理”的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所谓的“一告九不理”即指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 第15题: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审判制度,在普通诉讼程序上实行()。

    • A、四级三审制
    • B、三级三审制
    • C、二级二审制
    • D、三级二审制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 第17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大致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
    这一点通过我们前述的立法体制可以充分加以证明,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党的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政治会议不仅对各种法律的立法原则拥有实际的决定权,同时也对法律拥右审查权,国民政府中的立法院只是一个具体起草、部分审议法律的办事机关而已,并不真正拥有独立的立法权。此外,立法院的委员们也基本上由国民党员来担任,从而更加确保了国民党对立法活动的掌控,各种利益集团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机制来表达自己的意志。
    (二)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
    尽管南京国民政府所规定的立法程序较为科学,按照立法程序纲领的规定,任何一部法律要想获得通过,从议案提起,到法律案形成,直至最后审议通过,必须经过反复讨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但由于整个立法过程被执政党所完全控制,因而立法所设计的各种环节均未能发挥实际作用,导致法律制定的速度快,修改的频率高。
    (三)数量大、内部协调性较差
    南京国民政府存在期间所制定的法律数以万计。如果仅从表面看,各种门类的法律一应俱全,达到了中国近代以来的最完备的阶段。但由于立法过程中讨论不够充分,加之因人设法等问题,法律内在的协调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好,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其质量。

  • 第18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

  • 第19题:

    简述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院的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 民国南京国民政府为保证实体法实施,法院渐形成一套‚一告九不理——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分的完整的审判制度。现分述如下:
    一是管辖不合规定不受理。
    二是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即案件须由某种特定人才能起诉,否则拒不受理。
    三是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四是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每种程序都有法定提起程式,诸如诉状格式,内容等。
    五是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六是一事不再理,即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之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再起诉和受理。
    七是不告不理,即对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得进行审理。
    八是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九是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即上诉第三审的理由,不是因为判决不适用法律的规则,或者适用不当,第三审法院拒不受理。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述南京临时政府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南京临时政府按照资本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在诉讼审判方面设计了许多制度,也推进了一系列改革。尽管因为时间短,加上斗争形势复杂.许多措施还没有来得及实施,许多方案也刚刚歼始尝试,但是,它们都代表着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当时背景下的探索,为后来审判制度的现代化打下良好基础。
    第一,禁止刑讯。刑讯逼供导致冤案丛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一大特色。临时政府首先从消除刑讯开始,改革审判制度。1912年3月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内务部咨司法部严令所属官厅一律停止刑讯文》、《司法部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要求今后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宜偏重口供;要将从前各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还求各地要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伎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反映了孙中山对保障民权的重视。
    第二,禁止体罚。《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指出:“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应该迅速予以革除。规定以后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以罚金、拘留等。民事案件,有赔偿损害、恢复原状,刑事案件,可处罚金、拘留、禁锢、大辟等,皆不许再违法使用体罚。
    第三,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针对民国之初党派活动频繁,政治斗争黑幕重重,仇恨、暗杀不断的现状,孙中山在《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强调,“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在他的要求下,内务部在答复关于保护人民财产令时,强调法令效率不能溯及既往。
    第四,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充分表明临时政府推行司法公正的精神与决心。根据这一规定,南京临时政府对于除妨碍安全等特殊案件外的一般案件,规定都采公开审判。同时临时政府还提出要引进西方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士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
    第五,反对株连。孙中山还提出“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准备日后制定法典时,“详细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得监察。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院的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 民国南京国民政府为保证实体法实施,法院渐形成一套‚一告九不理——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分的完整的审判制度。现分述如下:
    一是管辖不合规定不受理。
    二是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即案件须由某种特定人才能起诉,否则拒不受理。
    三是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四是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每种程序都有法定提起程式,诸如诉状格式,内容等。
    五是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六是一事不再理,即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之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再起诉和受理。
    七是不告不理,即对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得进行审理。
    八是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九是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即上诉第三审的理由,不是因为判决不适用法律的规则,或者适用不当,第三审法院拒不受理。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