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工程款14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在乙公司催款后不久,甲公司将其仅有的一栋办公楼以低于估价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得价款700万元,丙公司在商谈买楼时也知道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乙公司得知甲卖楼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700万元后已确无偿还能力。为此,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甲的卖楼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甲公司撤销其低价售楼行为B.甲、丙公司间的买卖办公楼行为与乙公司并无关系,乙公司无权干涉C.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

题目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工程款14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在乙公司催款后不久,甲公司将其仅有的一栋办公楼以低于估价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得价款700万元,丙公司在商谈买楼时也知道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乙公司得知甲卖楼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700万元后已确无偿还能力。为此,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甲的卖楼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甲公司撤销其低价售楼行为

B.甲、丙公司间的买卖办公楼行为与乙公司并无关系,乙公司无权干涉

C.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D.不论丙公司是否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属明显不合理,债权人乙公司都应当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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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20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在乙公司催款后不久,甲公司将其仅有的固定资产该公司的办公大楼以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得价款1100万元。丙公司在协商该买卖合同过程中也知道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乙公司得知甲卖楼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1100万元后已确无偿还能力。为此,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就该办公大楼的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项?()
    A:乙公司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B:甲、丙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乙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撤销合同
    C: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D:不论丙公司是否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属明显不合理,乙公司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答案:A,C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出售其办公大楼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且买受人丙知道了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因此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问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74~75条的规定,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故D项错误。撤销权的效果在于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因而C项正确。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没有法律根据;选项C陈述不准确,实际上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它的设置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选项D的错误在于孙某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权利而不得直接向田某主张。

  • 第2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闾即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对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
    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
    C.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
    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最终由丙公司负担


    答案:D
    解析:
    考点:代位权
    讲解:《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但是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人是债务人,不是次债务人。所以D错,符合题意。

  • 第3题:

    甲建筑公司承揽的某施工项目,拖欠乙建筑公司分包工程款50万元,乙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甲、乙住所地和项目所在地均为不同城市,不适宜本案的起诉地点为()。

    A.甲住所地
    B.乙住所地
    C.项目所在地
    D.合同履行地

    答案:B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306页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第4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对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
    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
    C: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
    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丙公司负担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只有D项应选。

  • 第5题:

    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
    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对施工队承担连带责任
    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律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索要工程款,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所以,A项错误。法律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不等于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对施工队承担连带责任,B项没有法律依据,错误。在突破合同相对性时,法院可以而不是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故C项错误,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