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2004年5月31日签订木材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04年7月1日交货,乙于2004年7月4日付款。6月中旬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提出中止合同,乙不同意,然而甲7月1日并没有交货。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然后要求乙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乙不提供的, 甲可以解除合同B.如果乙提供一定的担保,甲仍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直至乙恢复履约能力C.甲有权解除合同D.甲无权中止履行合同,乙有权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题目

甲乙于2004年5月31日签订木材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04年7月1日交货,乙于2004年7月4日付款。6月中旬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提出中止合同,乙不同意,然而甲7月1日并没有交货。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然后要求乙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乙不提供的, 甲可以解除合同

B.如果乙提供一定的担保,甲仍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直至乙恢复履约能力

C.甲有权解除合同

D.甲无权中止履行合同,乙有权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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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交货,乙于10月付款。在交货前夕,甲派人前往乙处调查,取得的材料证实乙已经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遂暂时不向乙交货。甲的行为属于( )。

    A.违约行为

    B.解除合同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所述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既不是违约行为,也不是解除合同的行为。因此,ABC是错误的,只有D是正确答案。

  • 第2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遂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关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B. 甲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
    C.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
    D.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行解除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并选择正确项。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所以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因此,选择C选项。A项: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A项中,甲公司暂定不向乙公司供货,不构成违约。B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B选项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先提供担保再交货,所以B项先付款再交货说法错误。D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如果未恢复履行能力并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可以自行解除。D项说法中,“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的说法错误。

  • 第3题:

    【其它】甲公司与运输个体户乙于6月1日签订一运输木材合同,委托乙将木材从东莞运至珠海,到珠海后甲即付运费。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运费。 问:乙可否对该批木材行使留置权?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应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15万元÷(1+3%)≈14.56万元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14.56万元×3%=4368.93元 甲运输公司6月份应纳增值税是4368.93元。

  • 第4题:

    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交货,乙于10月付款。在交货前夕,甲派人前往乙处调查,取得的材料证实乙已经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遂暂时不向乙交货。甲的行为属于(  )。

    A.违约行为
    B.解除合同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所述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既不是违约行为,也不是解除合同的行为。因此,A、B、C是错误的,只有D是正确答案。

  • 第5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 4 月 1 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于 4 月 10 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答案:B,D
    解析: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未作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