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2004年5月31日签订木材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04年7月1日交货,乙于2004年7月4日付款。6月中旬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提出中止合同,乙不同意,然而甲7月1日并没有交货。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然后要求乙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乙不提供的, 甲可以解除合同
B.如果乙提供一定的担保,甲仍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直至乙恢复履约能力
C.甲有权解除合同
D.甲无权中止履行合同,乙有权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第1题:
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交货,乙于10月付款。在交货前夕,甲派人前往乙处调查,取得的材料证实乙已经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遂暂时不向乙交货。甲的行为属于( )。
A.违约行为
B.解除合同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2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所以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因此,选择C选项。A项: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A项中,甲公司暂定不向乙公司供货,不构成违约。B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B选项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先提供担保再交货,所以B项先付款再交货说法错误。D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如果未恢复履行能力并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可以自行解除。D项说法中,“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的说法错误。
第3题:
【其它】甲公司与运输个体户乙于6月1日签订一运输木材合同,委托乙将木材从东莞运至珠海,到珠海后甲即付运费。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运费。 问:乙可否对该批木材行使留置权?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