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与乙就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签订了字据,后甲未将该车交付给乙,卖给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该车已质押给乙B.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乙可依质权向丙进行追偿C.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车D.甲与乙之间的质权合同生效

题目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与乙就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签订了字据,后甲未将该车交付给乙,卖给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该车已质押给乙

B.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乙可依质权向丙进行追偿

C.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车

D.甲与乙之间的质权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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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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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8月12日,甲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交付定金2万元。8月15日上午,甲将汽车交付给乙,8月15日下午甲将汽车过户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A,C
    解析:
    关于合同效力,甲将汽车分别卖给乙、丙二人,两份合同都是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故两份合同都有效,A项正确,B项错误。关于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进一步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登记并不能转移动产所有权,故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 第2题:

    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 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 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 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 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有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有效
    C.乙可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丙可依法对抗乙的质权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甲与乙之间 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 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 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故本 题正确选项为ABD。

  • 第3题: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与乙就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签订了字据,后甲未将该车按约交付给乙,而将该车卖与了丙。后为此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该车已质押给了乙
    B.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乙可依质权向丙进行追偿
    C.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车
    D.丙能否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取决于乙是否同意

    答案:C
    解析:
    2、质押的分类 (1)动产质押
    第一,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第三,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无效)
    第四,动产质押的设立(合同 + 交付→设立) ① 质押合同签订生效时,质权未设立,债权人还未取得质权; ② 只有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后,质权自交付时设立,债权人才能成为质权人

  • 第4题:

    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首付10万,剩余借款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价款付清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了首笔10万元之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未登记过户。在乙支付了25万元后,乙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将该车交付给丙。甲得知后,向乙索要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曱有权向乙要回该车
    C.丙构成善意取得
    D.乙可以付清剩余款项,获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讲解: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甲保留所有权,故乙将汽车转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A项错误。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题中,乙擅自将汽车转卖给丙,甲作为保留所有权人,似乎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支付价款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75%,故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不知情,本题中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第三人丙明知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善意,故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
    本题中,因为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照常履行。如果乙付清余款,则所有权保留的解除条件成就,乙自动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乙可以要求甲将汽车过户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过户给丙。

  • 第5题:

    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首付10万,剩余借款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价款付清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了首笔10万元之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未登记过户。在乙支付了 25万元后,乙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将该车交付给丙。甲得知后,向乙索要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有权向乙要回该车
    C.丙构成善意取得 D.乙可以付清剩余款项,获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讲解: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甲保留所有权,故乙将汽车转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A项错误。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题中,乙擅自将汽车转卖给丙,甲作为保留所有权人,似乎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支付价款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75%,故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不知情,本题中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第三人丙明知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善意,故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
    本题中,因为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照常履行。如果乙付清余款,则所有权保留的解除条件成就,乙自动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乙可以要求甲将汽车过户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过户给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