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新方案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 )

题目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新方案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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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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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符合关于完整经营实体的规定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不得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 )


    正确答案:B
    考点: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和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标准。见教材第十二章第一节,P477。

  • 第2题:

    并购重组申请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且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 )


    正确答案:×

  • 第3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说法,错误的是()。

    A.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D.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答案:B
    解析:
    A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27条规定,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项,第32条规定,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D两项,第34条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项,第33条规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 第4题:

    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A: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
    B:审核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为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
    C:依法对并购重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D:依法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答案:B,C,D
    解析: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①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②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③审核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初审报告。④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 第5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A: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B: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C: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
    D: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答案:A,B,C,D
    解析:
    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一条。

  • 第6题: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的停牌事宜,

    A: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召开前
    B:表决结果披露后
    C: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期间
    D: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

    答案:D
    解析: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 第7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某上市公司拟发行公司债,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于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发行申请决定的机构是()。

    A:企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
    B: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C:中国证监会
    D:主板主场发行审核委员会

    答案:C
    解析: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①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②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连行初审;③发审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④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 第8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下列()事项的,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A: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B: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C: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 第9题:

    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在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第4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审核的()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A.申请人名单 B.会议时间
    C.相关当事人承诺函 D,参会委员名单、


    答案:A,B,C,D
    解析:
    答案为ABCD。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的第4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并于公示的下一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工作底稿、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

  • 第10题: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应当于会议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聘请的财务顾问进行书面反馈。

    A:1
    B:2
    C:3
    D:4

    答案:C
    解析: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应当于会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聘请的财务顾问进行书面反馈。

  • 第11题: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A、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B、审核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 C、鼓励股票升值
    • D、打压股市泡沫

    正确答案:A,B

  • 第12题:

    单选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9年6月真题]
    A

    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

    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D

    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27条规定,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项,第32条规定,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D两项,第34条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项,第33条规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 第13题: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正确答案:B
    考点: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回避制度。见教材第十二章第二节,P508。

  • 第14题:

    下面关于并购重组审核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出现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相关并购重组申请事项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B.在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了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并购重组委员会召歼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对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C.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参会委员不受其是否审核过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的限制

    D.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不可再重新提出申请


    正确答案:ABC

  • 第15题: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 定的,申请人不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 ( )


    答案:B
    解析: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 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新方案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 重组申请;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 第16题:

    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参会委员不受其是否审核过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的限制。()


    答案:对
    解析:
    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参会委员不受其是否审核过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的限制。本题说法正确。

  • 第17题: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并购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


    答案:对
    解析: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并购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 第18题:

    中国证监会在发审委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答案:对
    解析:
    中国证监会在发审委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本题说法正确。

  • 第19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

    A:1
    B:2
    C:3
    D:5

    答案:C
    解析: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 第20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A: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B: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C: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
    D: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答案:A,B,C,D
    解析:
    并购重组委员会的职责有:①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②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③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④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 第21题:

    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的第4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答案:对
    解析:
    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的第4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并于公示的下一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工作底稿、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

  • 第22题:

    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决定在发审委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答案:错
    解析:
    2007年7月,中国证监会决定在发审委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本题说法错误。

  • 第23题:

    单选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下列关于重组委委员安排的说法,正确的是(  )。Ⅰ.并购重组申请人在审核委员会表决结果公示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诉意见,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会议。根据会议意见,决定是否驳回申诉或者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Ⅱ.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后,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Ⅲ.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A

    Ⅰ、Ⅱ、Ⅲ

    B

    Ⅱ、Ⅲ

    C

    Ⅱ、Ⅳ

    D

    Ⅱ、Ⅲ、Ⅳ

    E

    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 B
    解析:
    Ⅰ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8年修订)第31条规定,并购重组申请人可在表决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诉意见。中国证监会应当要求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组织参会委员对申诉意见做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有必要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会议。根据会议意见,决定是否驳回申诉或者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并购重组委会议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Ⅲ项,第33条规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