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A.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B.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C.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

题目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A.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B.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C.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D.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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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因赠与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


    正确答案:B
    考点:了解收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及各类情形下当事人应履行的程序。见教材第十一章第二节,P432。

  • 第2题:

    如果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的权益又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时,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


    正确答案:√

  • 第3题:

    甲投资者现没有拥有Ⅰ上市公司的任何权益,拟收购甲公司33%的股份,下列收购方式,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 )。

    Ⅰ.要约收购,甲向甲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33%的股份

    Ⅱ.甲先与甲公司的股东乙签订协议,收购乙30%的股份,然后向甲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3%的股份

    Ⅲ.甲与甲公司的股东丙签订协议,收购丙33%的股份,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

    Ⅳ.甲公司向甲定向增发33%的股份,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并取得豁免

    Ⅴ.甲公司的股东将33%的股份赠与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并取得豁免

    A、Ⅳ,Ⅴ
    B、Ⅰ,Ⅲ,Ⅳ
    C、Ⅰ,Ⅱ,Ⅲ,Ⅴ
    D、Ⅰ,Ⅲ,Ⅳ,Ⅴ

    答案:B
    解析:
    B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同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 第4题:

    根据规定,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 )。

    A.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B.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C.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D.公告


    正确答案:ABC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的事项为:(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2)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3)免于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 第5题: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 )


    正确答案:√

  • 第6题:

    收购人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的事项包括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正确错误


    答案:对
    解析:
    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的事项有:①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②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