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商标局收到了甲公司递交的注册商标申请,6月5日收到乙公司相同名称的注册商标申请,乙公司的申请是邮寄的,邮戳日为6月1日。根据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该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授予( )。A.甲公司B.乙公司C.首先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D.由甲、乙公司自行协商确定的申请人

题目

2009年6月1日,商标局收到了甲公司递交的注册商标申请,6月5日收到乙公司相同名称的注册商标申请,乙公司的申请是邮寄的,邮戳日为6月1日。根据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该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授予(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首先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

D.由甲、乙公司自行协商确定的申请人


相似考题
更多“2009年6月1日,商标局收到了甲公司递交的注册商标申请,6月5日收到乙公司相同名称的注册商标申请,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注册商标申请,应依法予以核准注册的是( )。

    A.甲公司以“天安门”为丝绸产品的注册商标的申请

    B.乙公司注册商标申请图案与某国国旗相似,但该国政府并不知道

    C.丙公司申请的注册商标图案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D.丁公司申请以“白雪”作为其雪糕的注册商标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商标权的客体。A选项属于我国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B选项同外国国旗相似;C选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这三项均不得成为注册商标。

  • 第2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均为玩具生产商。2008年7月8日,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为其生产的一款毛绒玩具注册M商标。2008年7月14日,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为其生产的另一款毛绒玩具注册N商标,并称自己享有优先权。2008年12月,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公告了乙公司的N商标。
    乙公司取得N注册商标后,与丙公司协商,许可丙公司使用该商标。
    2011年6月,乙公司计划将N注册商标转让给丁公司。
    问题:
    (1)在申请M商标注册之前,甲公司可否生产销售使用该商标的毛绒玩具?说明理由。
    (2)乙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对N商标申请拥有优先权?
    (3)乙公司是否从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取得N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说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应当保证丙公司使用N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说明理由。
    (5)乙公司转让N注册商标时,是否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答案:
    解析:
    (1)可以生产销售。商标注册采取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玩具不属于强制注册的范围。
    (2) N商标在2008年7月14日之前的6个月内在国外第一次提出过申请,可以依照该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N商标在2008年7月14日之前的6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博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不是。理由: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注册商标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4)不应当保证。乙公司应当监督丙公司使用N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丙公司应当保证使用N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5)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 第3题:

    甲公司将本公司注册商标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乙公司开始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是( )。

    A.甲、乙双方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之日
    B.商标局收到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之日
    C.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之日
    D.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后,予以公告之日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注册商标的转让。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 第4题:

    甲公司将本公司注册商标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乙公司开始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是( )。

    A.甲、乙双方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之日
    B.商标局收到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之日
    C.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之日
    D.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后,予以公告之日

    答案:D
    解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转让应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

  • 第5题:

    甲公司的注册商标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停止使用,乙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作出决定的最长期限是( )。

    A.6个月
    B.9个月
    C.12个月
    D.15个月

    答案:C
    解析: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