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二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算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专科文凭,1995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杨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资格,可以为人代理诉讼和辩护了。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同年8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

题目

案情:王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二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算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专科文凭,1995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杨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资格,可以为人代理诉讼和辩护了。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 同年8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于1998年3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为什么说杨某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杨某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由此可见,杨某虽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但并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所以其代理行为是违反《律师法》的。
更多“案情:王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二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算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专科文凭,1995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杨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资格,可以为人代理诉讼和辩护了。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 同年8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是:( )

    A.张某将杨某的手机借给吴某使用,同时将该手机出售给王某并告知其直接向吴某要手机
    B.李某将自己从杨某处承租的房屋转租给张某,后李某与张某约定,由张某再支付房款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
    C.杨某从王某处租借一个花瓶,后杨某将该花瓶转租给不知情的张某,数日后,杨某与张某约定由张某支付该花瓶的市价直接取得该花瓶
    D.某甲将警官乙所持有的公务用枪以自己名义出售给某丙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的认定。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可以通过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本题中,A选项属于指示交付,C选项属于简易交付,故AC都可构成善意取得,正确。B选项属于不动产的简易交付的交易模型,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须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方可实现,故B项错误。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时,不构成善意取得。本题中的标的物是公务用枪,其属于禁止流通物,该转让合同应属无效,故D选项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 第2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杨某与茶厂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允许吗?( )查看材料

    A.不允许。因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B.允许。因为被告要对自己的处理决定进行辩护,理应有此权利
    C.允许。因为如果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行政机关可以收集证据才公平
    D.允许。因为行政机关如果得到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答案:A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证据。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被告取证权的限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可见,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就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其具体行政行为在被诉前即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方为合法。因此排除B项,A项为应选项。《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可见,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的情形有严格限制,不能与“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相矛盾。而本题C项“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依法必须是“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被告才可以获准补充证据。C项与法定情形不符,故不应选。关于D项,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只限于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形时,其范围不能任意扩大。

  • 第3题:

    张某下落不明满2年,经张某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宣告张某失踪,并指定张某的妻子杨某为财产代管人,张某的债权人要求杨某清偿债务,杨某拒绝清偿,债权人提起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应列张某为被告,杨某是张某的法定代理人
    B:应列张某为被告,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C:应列张某和杨某为共同被告
    D:应列杨某为被告

    答案:D
    解析:
    《民通意见》第3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列为被告,所以D选项正确。

  • 第4题:

    杨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三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同学的笔记本电脑,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只是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收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本科文凭,2010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2011年9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内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于2012年10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职业证书。司法行政部门应否批准杨某的律师执业申请?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司法行政部门不应批准杨某的律师执业申请。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对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申请人,不予办法律师执业证书。杨某曾犯盗窃罪,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

  • 第5题: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律师杨军受个体户李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公布后,杨军认为裁判结果不公平,明显偏袒对方,不利于其委托人李某。在上诉期间,他没有征求李某的意见,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律师杨军的上诉有效吗?


    正确答案: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委托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杨军律师没有委托人李某委托代为上诉的授权委托,就代为上诉,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当事人李某也要求上诉并重新签订要求代为上诉的《授权委托书》,等于追认了杨军律师的行为,则上诉有效,否则上诉行为无效。

  • 第6题:

    杨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三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同学的笔记本电脑,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只是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收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本科文凭,2010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2011年9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内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于2012年10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职业证书。杨某在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后即以律师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合法。以律师身份代理参加诉讼的前提是取得律师执业证。

  • 第7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 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 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
    • 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

    正确答案:C

  • 第8题:

    武某遇车祸住院,在生命垂危时,请某律师事务所陆姓律师当其见证人并代书了遗嘱,武某同时指定陆律师为遗嘱的执行人。武某去世后,陆律师又接受武某妻子的委托代理遗产继承一案,并收取了代理费15万元。在上述情况中,陆律师采取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

    • A、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后,由本所其他律师代理武某妻子的诉讼
    • B、向武某妻子说明情况,建议她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
    • C、在未向武某妻子说明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代理其诉讼
    • D、向武某妻子说明情况,并返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正确答案:B,D

  • 第9题:

    单选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周岁;被害人陈某,男,19周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A

    杨某的母亲

    B

    陈某的母亲

    C

    崔某

    D

    刘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王某是某师范院校中文系的讲师,平时喜欢钻研法律,并且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四次参加却连年落榜。一次一个熟人介绍他为一起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做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后来官司打赢了,王某也获得了不薄的收入。从此“王律师”声名鹊起,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直至被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揭穿。对王某的行为,应根据什么规定处理?

    正确答案: 《律师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王某正是属于这种情况。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案情:王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二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算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专科文凭,1995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杨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资格,可以为人代理诉讼和辩护了。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 同年8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于1998年3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为什么说杨某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

    正确答案: 杨某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由此可见,杨某虽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但并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所以其代理行为是违反《律师法》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案例:杨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三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同学的笔记本电脑,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本科文凭,2010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2011年9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内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于2012年10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问:(1)杨某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即以律师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2)司法行政部门应否批准杨某的律师执业申请?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武某遇车祸住院,在生命垂危时,请某律师事务所陆姓律师当其见证人并代书了遗嘱,武某同时指定陆律师为遗嘱的执行人。武某去世后,陆律师又接受武某妻子的委托代理遗产继承一案,并收取r代理费15万元一在上述情况中,陆律师采取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 )

    A.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后,由本所其他律师代理武某妻子的诉讼
    B.向武某妻子说明情况,建议她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
    C.在未向武某妻子说明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代理其诉讼
    D.向武某妻子说明情况,并返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答案:B,D
    解析: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由于陆律师是遗嘱的执行人,因此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规定不应接受武某妻子的委托。故AC两项错误。

  • 第14题:

    律师翁某受托成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辩护人,翁某在侦查期间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向办案机关了解杨某涉嫌的罪名
    B.会见在押的杨某时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C.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明杨某自首的证据材料
    D.翁某只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就可以到看守所会见杨某


    答案:A,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 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招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BD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故C选项正确。

  • 第15题:

    杨某因盗窃某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机,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1998年11月6日杨某刑满释放,杨某一直伺机报复李某。2000年12月12日,杨某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江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江某的枪用。民警江某即将自己的手枪借给杨某,并给了5发子弹。杨某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杀害李某。在寻找李某的途中,杨某遇同学甲和乙。甲问杨某“急匆匆地去干啥?”杨某答道:“李某不是东西,害我坐3年牢,我找他算账去。”并 掏出手枪晃了一下。甲、乙即上前劝阻杨某,劝他不要干蠢事。杨某不听劝阻,执意前行。乙冲上去想夺下杨某的手枪,在拉扯争夺中,杨某不慎扣动扳机,将旁边的甲击中。 杨某见状,即与乙一起送甲到医院抢救,甲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江某借枪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3)对杨某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中,杨某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以报复、杀害李某为目的而向江某借枪的行为;二是在甲、乙劝阻的过程中,不慎扣动扳机,将甲打死的行为,应明确杨某对甲的死亡主观上持有何种心理态度。
    (1)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2)江某身为公安人员,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擅自将枪支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3)杨某的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形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其故意杀人罪发生在盗窃罪刑满释放的5年之内,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在对杨某以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并罚时,应当考虑上述两个法定的量刑因素。

  • 第16题:

    王某是某师范院校中文系的讲师,平时喜欢钻研法律,并且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四次参加却连年落榜。一次一个熟人介绍他为一起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做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后来官司打赢了,王某也获得了不薄的收入。从此“王律师”声名鹊起,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直至被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揭穿。王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什么规定?


    正确答案:《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本题中王某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更没资格领取律师执业证书,而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所以王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关于执业律师必须是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这一规定。

  • 第17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 第18题:

    杨某在S市某电器经营市场因涉嫌携带凶器抢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侦查阶段,杨某聘请当地著名律师谢某为其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律师谢某诉讼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杨某主张受到刑讯逼供,律师谢某可以为杨某代理申诉、控告
    • B、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杨某涉嫌的罪名
    • C、可以向杨某核实有关证据
    • D、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正确答案:A,B

  • 第19题:

    王某考取律师资格后并未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他利用与某法院的关系,长期在该法院代理案件,收取委托人的费用。对王某应如何处理?()

    • A、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
    • B、由该地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
    • C、没收违法所得
    • D、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正确答案:B,C,D

  • 第20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周岁;被害人陈某,男,19周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 A、杨某的母亲
    • B、陈某的母亲
    • C、崔某
    • D、刘某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多选题
    王某考取律师资格后并未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他利用与某法院的关系,长期在该法院代理案件,收取委托人的费用。对王某应如何处理?()
    A

    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

    B

    由该地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

    C

    没收违法所得

    D

    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律师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本题中,王某的情形是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第22题:

    问答题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律师杨军受个体户李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公布后,杨军认为裁判结果不公平,明显偏袒对方,不利于其委托人李某。在上诉期间,他没有征求李某的意见,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律师杨军的上诉有效吗?

    正确答案: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委托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杨军律师没有委托人李某委托代为上诉的授权委托,就代为上诉,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当事人李某也要求上诉并重新签订要求代为上诉的《授权委托书》,等于追认了杨军律师的行为,则上诉有效,否则上诉行为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王某是某师范院校中文系的讲师,平时喜欢钻研法律,并且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四次参加却连年落榜。一次一个熟人介绍他为一起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做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后来官司打赢了,王某也获得了不薄的收入。从此“王律师”声名鹊起,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直至被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揭穿。王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什么规定?

    正确答案: 《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本题中王某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更没资格领取律师执业证书,而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所以王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关于执业律师必须是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这一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案情:王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二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算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专科文凭,1995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杨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资格,可以为人代理诉讼和辩护了。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 同年8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于1998年3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审核机关应否批准杨某的申请?为什么?

    正确答案: 审核机关不应批准杨某的申请。
    我国《律师法》规定: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的可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由此可得知杨某虽然具备了《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但同样具备了律师法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所以不应该批准杨某的申请。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