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市河东区天同公司与该市河西区兴旺公司在该市河北区签订了50台电脑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旺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交货,天同公司于同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天同公司在该市河南区的仓库。合同签订后,兴旺公司按期向天同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天同公司仅在同年3月向兴旺公司支付了3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天同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一直未付款。为此,2012年5月兴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同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了举证期限。天同公司以电脑质量有问题为由,准

题目

滨江市河东区天同公司与该市河西区兴旺公司在该市河北区签订了50台电脑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旺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交货,天同公司于同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天同公司在该市河南区的仓库。 合同签订后,兴旺公司按期向天同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天同公司仅在同年3月向兴旺公司支付了3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天同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一直未付款。为此,2012年5月兴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同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了举证期限。天同公司以电脑质量有问题为由,准备提起反诉。 下列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兴旺公司与天同公司的上诉案件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 B、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
  • C、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书面审理
  • D、人民法院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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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地的泰星公司与乙地的金鑫公司在丙地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丁地。履行期限届满后,金鑫公司在丁地交付了部分货物,而后在戊地交付了其余货物。由于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泰星公司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泰星公司除可向乙地人民法院起诉外,还可以向( )提起诉讼。

    A.甲地人民法院

    B.丙地人民法院

    C.丁地人民法院

    D.戊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考查的知识点是因合同履行所致纠纷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住所地为乙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丁地。因此,正确答案为C。

  • 第2题:

    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AC

  • 第3题:

    2007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甲公司向乙公司订 购了 50台笔记本电脑。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 5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8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 了 29台电脑款,其余2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9 年9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 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 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 项是错误的?( )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 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若该反诉合法,则人民法院不得就此反诉指定 举证期限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 不予受理


    答案:B,C,D
    解析:
    。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34 条的规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一审 过程中依法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C项错误。

  • 第4题:

    甲公司同乙公司签订了电脑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于5月10日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款,但乙公司由于配件短缺未能按时完工,直到5月11日才发出货物,但在运输货物中由于路途泥石流导致货物毁损,致使甲公司无法向客户按时交货而被解除合同,甲公司下列主张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有( )。

    A.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甲公司不可以解除合同
    C.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由于损失为不可抗力,因此甲公司不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
    解析: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乙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 第5题:

    甲公司授权其采购员到乙公司购买一批电脑,并交给该采购员一份已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该采购员用此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了购买电脑的合同。乙公司按时交货后未收到货款,则乙公司应( ) 。

    A.要求该采购员支付电脑货款
    B.要求甲公司支付电脑货款
    C.中止合同并要求甲公司退货
    D.换货后要求采购员支付电脑货款

    答案:B
    解析:

  • 第6题:

    天麟公司与海鑫公司订立合同,买卖一批机床。合同约定,天麟公司应于2018年5月15日交付101型机床5台,海鑫公司应于同年6月7日支付货款302万元。但是到了4月底,天麟公司发现海鑫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有许多的货款都已经无法支付,到6月以后肯定也无法支付货款给自己,遂提出中止合同,但海鑫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天麟公司于5月15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B.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海鑫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天麟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海鑫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D.天麟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天麟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E.天麟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海鑫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A,B,E
    解析: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成立的相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第7题:

    滨江市河东区天同公司与该市河西区兴旺公司在该市河北区签订了50台电脑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旺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交货,天同公司于同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天同公司在该市河南区的仓库。 合同签订后,兴旺公司按期向天同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天同公司仅在同年3月向兴旺公司支付了3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天同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一直未付款。为此,2012年5月兴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同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了举证期限。天同公司以电脑质量有问题为由,准备提起反诉。 对兴旺公司提起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

    • A、河西区人民法院
    • B、河东区人民法院
    • C、河南区人民法院
    • D、河北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C

  • 第8题:

    滨江市河东区天同公司与该市河西区兴旺公司在该市河北区签订了50台电脑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旺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交货,天同公司于同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天同公司在该市河南区的仓库。 合同签订后,兴旺公司按期向天同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天同公司仅在同年3月向兴旺公司支付了3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天同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一直未付款。为此,2012年5月兴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同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了举证期限。天同公司以电脑质量有问题为由,准备提起反诉。 天同公司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依其申请予以延长后,天同公司仍然逾期提供证据。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对于该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天同公司说明理由
    • B、天同公司拒不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
    • C、天同公司说明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
    • D、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纳该证据

    正确答案:A,B,C

  • 第9题:

    T公司与F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关系,T公司的业务活动一直由甲同F公司联系。后来T公司告知F公司,该公司的业务活动由乙取代甲同F公司联系,但是T公司因其他原因并未实际授权乙同F公司联系,而此时乙以T公司名义同F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由乙本人负责。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0题:

    单选题
    2010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11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l2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

    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

    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

    反诉应当作为另案审理

    D

    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滨江市河东区天同公司与该市河西区兴旺公司在该市河北区签订了50台电脑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旺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交货,天同公司于同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天同公司在该市河南区的仓库。 合同签订后,兴旺公司按期向天同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天同公司仅在同年3月向兴旺公司支付了3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天同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一直未付款。为此,2012年5月兴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同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了举证期限。天同公司以电脑质量有问题为由,准备提起反诉。 天同公司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依其申请予以延长后,天同公司仍然逾期提供证据。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对于该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有()。
    A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天同公司说明理由

    B

    天同公司拒不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

    C

    天同公司说明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

    D

    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纳该证据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天同公司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依其申请予以延长后,天同公司仍然逾期提供证据。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对于该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有(  )。[2013年真题]
    A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天同公司说明理由

    B

    天同公司拒不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

    C

    天同公司说明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

    D

    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纳该证据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第13题:

    天麟公司与海鑫公司订立合同,买卖一批机床。合同约定,天麟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交付101型机床5台,海鑫公司应于同年6月7日支付货款302万元。但是到了4月底,天麟公司发现海鑫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有许多的货款都已经无法支付,到6月以后肯定也无法支付货款给自己,遂提出中止合同,但海鑫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天麟公司于5月15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B.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海鑫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天麟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海鑫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D.天麟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的,天麟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E.天麟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海鑫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E

  • 第14题:

    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C
    解析:
    反诉的提起主体必须是本诉被告;其必须在受理本诉且对反诉也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反诉须与本诉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这三个条件,甲公司的反诉都符合,故A项正确。反诉在整个举证期限过程中都可提出,B项错误。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故C项正确。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项错误。

  • 第1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了问题,甲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发货,却迟迟收不到乙公司的货款。于是,甲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督促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支付令送达次日起第12天,乙公司向受理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关于乙公司提出的异议,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书面提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即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
    B:以口头形式提出甲公司所谓的买卖合同是伪造的,乙公司根本没有同甲公司签订过合同,即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
    C:书面提出乙公司不付款的原因是甲公司违约在先,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D:书面提出目前没有钱支付货款,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答案:C
    解析:
    本案中,选项B以口头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支付令生效。选项D中,虽然乙公司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但是异议的内容仅是陈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所以异议不成立,支付令生效。支付令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而选项A和选项C的情形,根据旧法规定,法院无须对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也就是说,异议经审查成立的,才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A项说法不确切。

  • 第16题:

    努仁公司因为业务需要,急需一批电脑,公司董事长张某便将这件事告诉了他的朋友孙某。孙某找到海王电脑公司,在努仁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努仁公司的名义与海王电脑公司订立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80万元,并约定于7月20日交货。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0海王电脑公司向张某发出确认书要求努仁公司对该合同加以确认。董事长张某在确认书上表明同意孙某与海王电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但希望交货日期改为6月12日,并由海王电脑公司亲自送货上门。海王电脑公司收到确认书后,表示同意董事长张某的请求。6月11日,努仁公司收到了海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6月10日,海王电脑公司将该批电脑交付铁路部门运输,由于泥石流使71台电脑毁损,6月12日,努仁公司仅仅收到29台电脑。之后,努仁公司以海王电脑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海王电脑公司以努仁公司不支付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
    问:(1)孙某与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努仁公司更改交货日期后,孙某与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何认定努仁公司更改交货日期的法律性质?为什么?
    (4)努仁公司于6月11日收到海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为什么?
    (5)71台电脑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孙某与电脑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孙某是无权代理人,所以,该合同只有经过努仁公司的追认才能有效。
    (2)孙某与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归于无效。因为努仁公司已经对合同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3)努仁公司更改交货日期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为交货日期的更改是合同内容的重大事项的变化,属于要约。
    (4)努仁公司于6月11日收到海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产生新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5)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电脑的损失由海王电脑公司承担。因为合同约定海王电脑公司亲自送货上门,在没有送货之前,电脑的损失应由海王电脑公司承担。

  • 第17题:

    大地公司因为业务需要,急需一批电脑,公司董事长张某便将这件事告诉了他的朋友孙某,孙某找到海洋电脑公司,在大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大地公司的名义与海洋电脑公司订立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80万元,并约定于7月20日交货。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海洋电脑公司向张某发出确认书要求大地公司对该合同加以确认。董事长张某在确认书上表明同意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但希望交货日期改为6月12日,并由海洋电脑公司亲自送货上门。海洋电脑公司收到确认书后,表示同意董事长张某的请求。6月11日,大地公司收到了海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6月10日,海洋电脑公司将该批电脑交付铁路部门运输,由于泥石流使71台电脑毁损,6月12日,大地公司仅仅收到29台电脑。之后,大地公司以海洋电脑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海洋电脑公司以大地公司不支付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问:
    (1)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大地公司更改交货日期后,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何认定大地公司更改交货日期的法律性质?为什么?
    (4)大地公司于6月11日收到海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为什么?
    (5)71台电脑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孙某是无权代理人,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所以,该合同只有经过大地公司的追认才能有效。
    (2)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归于无效。因为大地公司已经对合同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而交货日期属于履行期限。既然大地公司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这意味着大地公司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因此,该电脑买卖合同因大地公司的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
    (3)大地公司更改交货日期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交货日期的更改是合同内容的重大事项的变化,因此该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4)大地公司于6月11日收到海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产生新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大地公司收到同意书,意味着海洋电脑公司的承诺已经生效,合同成立。
    (5)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电脑的损失由海洋电脑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本案中,约定送货上门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就风险转移问题另有约定,即风险自送货上门后现实交给买受人占有才能转移,因此合同约定海洋电脑公司亲自送货上门,在没有送货之前,电脑的损失应由海洋电脑公司承担。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25条(合同成立的确定)、第30条(实质性变更)、第49条(无权代理)、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公司董事长张某将想买电脑的事告诉了他的朋友孙某,该告诉是否可以认定为张某授权孙某为其代理人?注意:“告诉”并不等于授权,因为授权行为必须有确定的授权意思,没有授权意思就不能认定为授权行为,因此,孙某属于无权代理人。

  • 第18题:

    滨江市河东区天同公司与该市河西区兴旺公司在该市河北区签订了50台电脑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旺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交货,天同公司于同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天同公司在该市河南区的仓库。 合同签订后,兴旺公司按期向天同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天同公司仅在同年3月向兴旺公司支付了3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天同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一直未付款。为此,2012年5月兴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同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了举证期限。天同公司以电脑质量有问题为由,准备提起反诉。 如果天同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兴旺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则下列关于提起反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天同公司的反诉与本诉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 B、该反诉应当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 C、该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 D、该反诉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A,B,C

  • 第19题:

    滨江市河东区天同公司与该市河西区兴旺公司在该市河北区签订了50台电脑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旺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交货,天同公司于同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天同公司在该市河南区的仓库。 合同签订后,兴旺公司按期向天同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天同公司仅在同年3月向兴旺公司支付了3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天同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一直未付款。为此,2012年5月兴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同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了举证期限。天同公司以电脑质量有问题为由,准备提起反诉。 第一审判决后,兴旺公司与天同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关于第二审程序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按第一审中的地位确定,兴旺公司是上诉人,天同公司是被上诉人
    • B、先提起上诉的为上诉人,后提起上诉的为被上诉人
    • C、天同公司与兴旺公司均是上诉人
    • D、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2009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50台笔记本电脑。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10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2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11年9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下列说法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 C、若该反诉合法,则人民法院不得就此反诉指定举证期限
    •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多选题
    第一审判决后,兴旺公司与天同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关于第二审程序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3年真题]
    A

    按第一审中的地位确定,兴旺公司是上诉人,天同公司是被上诉人

    B

    先提起上诉的为上诉人,后提起上诉的为被上诉人

    C

    天同公司与兴旺公司均是上诉人

    D

    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当事人一方提出上诉,对方当事人即为被上诉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依下列原则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①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②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③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均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 第22题:

    多选题
    如果天同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兴旺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则下列关于提起反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3年真题]
    A

    天同公司的反诉与本诉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B

    该反诉应当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C

    该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D

    该反诉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提起反诉首先必须具备起诉条件,还要具备特殊要件,主要有:①主体要件,反诉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反请求;②在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③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⑤反诉应当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若属于其他法院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则不得提起反诉。《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第23题:

    多选题
    滨江市河东区天同公司与该市河西区兴旺公司在该市河北区签订了50台电脑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旺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交货,天同公司于同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天同公司在该市河南区的仓库。 合同签订后,兴旺公司按期向天同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天同公司仅在同年3月向兴旺公司支付了3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天同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一直未付款。为此,2012年5月兴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同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了举证期限。天同公司以电脑质量有问题为由,准备提起反诉。 下列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兴旺公司与天同公司的上诉案件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A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B

    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

    C

    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书面审理

    D

    人民法院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