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签订买卖设备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于4月26日发出500万元的设备,甲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5月2日、金额为5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公司。5月11日,乙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5月11日。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3年6月21日,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丁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3年6月26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为善意的、支付

题目

甲、乙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签订买卖设备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于4月26日发出500万元的设备,甲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5月2日、金额为5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公司。5月11日,乙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5月11日。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3年6月21日,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丁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3年6月26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2003年8月13日,持票人戊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A银行以甲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3年8月2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甲公司以乙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丁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持票人戊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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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的,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 第2题:

    2016年4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载明丙公司为付款人,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兑时,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债务只有15万元为由拒绝承兑。戊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戊公司有权向( )追索。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B,D
    解析:
    持票人可以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题中,丙公司为付款人,其并未对票据进行承兑,不是票据债务人,戊公司仅有权向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进行追索。

  • 第3题:

    2018年9月4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是A银行。后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B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是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丙公司为支付材料价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按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已经承兑的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公司未记载背书日期,则视为(  )。

    A.背书无效
    B.背书效力待定
    C.出票日背书
    D.到期日前背书

    答案:D
    解析: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 第4题:

    2018年9月4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是A银行。后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B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是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丙公司为支付材料价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按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已经承兑的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基本当事人是(  )。

    A.出票人甲公司
    B.收款人乙公司
    C.背书人丙公司
    D.保证人B公司

    答案:A,B
    解析:
    (1)选项AB:属于商业汇票基本当事人;(2)选项CD:属于商业汇票非基本当事人。

  • 第5题: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丙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丁银行代为收款,在背书栏记载了“委托收款”字样并签章。丁银行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汇票上的票据权利人是()。

    A.乙银行
    B.丙公司
    C.丁银行
    D.戊公司

    答案:B
    解析:
    在委托收款背书中:(1)背书人(丙公司)仍是票据权利人;(2)被背书人(丁银行)只是委托收款中的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戊公司属于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亦不享有票据权利。

  • 第6题:

    2017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乙公司。5月1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5月20日,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5日,丁公司在票据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方发生效力”的字样,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6月12日,戊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时,P银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关于该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为出票人
    • B、乙公司为收款人
    • C、戊公司为最后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 D、P银行为付款人

    正确答案:A,B,C,D

  • 第7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不能以该理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第8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材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水泥,货款总额1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预先支付定金5万元。甲公司为支付货款而开具一张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承兑人为甲公司的开户银行A银行,A银行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该汇票付款日期为2012年5月1日。乙公司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工程队,以支付工程队为期建造房屋的工程款,但在背书时记载了“如果该汇票得不到付款,不得向本公司追索”的字样。工程队在2012年5月8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当日甲公司在其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为5万元,不足以支付票据款为由拒绝付款。乙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文句是否导致汇票的无效?如果后手的被背书人向其进行追索的,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文句不会导致汇票的无效,如果后手的被背书人向其进行追索的,乙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第9题:

    问答题
    甲、乙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签订买卖设备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于4月26日发出500万元的设备,甲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5月2日、金额为5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公司。5月11日,乙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5月11日。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3年6月21日,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丁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3年6月26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2003年8月13日,持票人戊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A银行以甲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3年8月2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甲公司以乙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丁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戊公司于2003年8月21日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 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置一批家具,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请丁公司在该汇票上为“保证”记载并签章,随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请求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

    如果丁公司采取附条件保证方式的,保证无效

    B

    如果丁公司在其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C

    戊公司只有在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才能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

    D

    在丁公司对戊公司付款后,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1)选项A: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2)选项C://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戊公司可以直接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3)选项D://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甲、乙、丙)行使追索权。

  • 第12题:

    问答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材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水泥,货款总额1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预先支付定金5万元。甲公司为支付货款而开具一张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承兑人为甲公司的开户银行A银行,A银行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该汇票付款日期为2012年5月1日。乙公司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工程队,以支付工程队为期建造房屋的工程款,但在背书时记载了“如果该汇票得不到付款,不得向本公司追索”的字样。工程队在2012年5月8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当日甲公司在其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为5万元,不足以支付票据款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背书记载的文句是否导致汇票的无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丙公司背书记载的文句不会导致汇票的无效。该背书行为属于附有条件的背书。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2016年4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载明丙公司为付款人,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兑时,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债务只有15万元为由拒绝承兑。戊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该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被保证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
    解析: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债务只有15万元为由拒绝承兑,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甲公司。

  • 第14题:

    2018年9月4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是A银行。后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B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是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丙公司为支付材料价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按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已经承兑的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汇票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被保证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A银行
    D.丙公司

    答案:C
    解析: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票据已经承兑,故被保证人为A银行。

  • 第15题:

    (2018年)2016年7月8日,甲公司为支付50万元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一张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月8日。乙公司将该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提示付款期内向甲公司提示付款遭到拒绝,遂向前手发起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下列甲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中,必须记载的是()。

    A.付款人甲公司签章
    B.票据金额50万元
    C.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柒月零捌日”
    D.收款人乙公司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 A :汇票出票时应当记载 “ 付款人名称 ” ,而非“付款人签章 ” 。但由于该商业汇票由甲公司“签发并承兑”,甲公司只有完成了出票人签章和承兑人签章后才能算 “ 签发并承兑 ” ,因此, “ 付款人甲公司签章 ” 也是必须记载的。

  • 第16题:

    2018年9月4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是A银行。后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B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是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丙公司为支付材料价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按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已经承兑的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戊公司有权向(  )追索。

    A.甲公司
    B.A银行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B,D
    解析: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第17题:

    甲、乙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签订买卖设备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于4月26日发出500万元的设备,甲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5月2日、金额为5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公司。5月11日,乙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5月11日。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3年6月21日,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丁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3年6月26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2003年8月13日,持票人戊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A银行以甲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3年8月2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甲公司以乙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丁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于2003年5月11日向A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期限为5月2日—6月2日。

  • 第18题:

    甲、乙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签订买卖设备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于4月26日发出500万元的设备,甲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5月2日、金额为5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公司。5月11日,乙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5月11日。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3年6月21日,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丁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3年6月26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2003年8月13日,持票人戊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A银行以甲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3年8月2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甲公司以乙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丁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戊公司于2003年8月13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戊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8月11日—8月21日。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 第19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 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丁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可以向甲公司(出票人)、A银行(承兑人)、丙公司(前手)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 (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 第20题:

    2017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乙公司。5月1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5月20日,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5日,丁公司在票据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方发生效力”的字样,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6月12日,戊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时,P银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下列票据当事人中,丙公司应对其承担保证付款责任的是()。

    • A、丁公司
    • B、甲公司
    • C、P银行
    • D、戊公司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问答题
    甲、乙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签订买卖设备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于4月26日发出500万元的设备,甲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5月2日、金额为5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公司。5月11日,乙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5月11日。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3年6月21日,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丁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3年6月26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2003年8月13日,持票人戊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A银行以甲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3年8月2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甲公司以乙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丁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戊公司于2003年8月13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戊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8月11日—8月21日。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以下体现了票据行为文义性的有(  )。
    A

    甲公司签发了1张银行承兑汇票,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将汇票上的付款日期填写为2010年3月1日,实际付款日期应为3月3日,甲公司不能用其他证据证明汇票的付款日期为3月3日

    B

    甲公司签发了1张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金额涂改为100万元,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王某向丁公司追索,要求丁公司按照汇票金额100万元承担责任

    C

    甲公司签发了1张以张某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张某将汇票质押给王某,但是张某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有权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D

    甲公司签发了1张支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提示付款,付款人以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BC三项,均体现了票据的文义性。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D项,体现了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

  • 第23题:

    多选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戊公司可对其行使追索权的有()。
    A

    丁公司

    B

    乙公司

    C

    甲公司

    D

    丙银行


    正确答案: C,B
    解析: (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丁公司)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戊公司),不负担保责任; (2)因丙银行拒绝承兑,丙银行不属于该汇票上的债务人,不得对其行使追索权(如果丙银行已经承兑、但拒绝付款,可以对其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