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委会在村东有一片林地,2004年5月,村民周某找到村委会干部要求承包该片林地。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将此块地发包给周某,并经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租期至2030年5月。之后,周某开始对该林地进行管理,按约定交付承包费。2006年1月,该村村委会改选,夏某担任村委会主任,夏某于3月通知周某收回所承包的林地,将该林地发包给外村人马某,这一决定经过村委会其他干部的同意,但既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报乡政府批准。周某得知后,与村委会多次交涉未果,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你认为此案该如何

题目

某村村委会在村东有一片林地,2004年5月,村民周某找到村委会干部要求承包该片林地。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将此块地发包给周某,并经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租期至2030年5月。之后,周某开始对该林地进行管理,按约定交付承包费。2006年1月,该村村委会改选,夏某担任村委会主任,夏某于3月通知周某收回所承包的林地,将该林地发包给外村人马某,这一决定经过村委会其他干部的同意,但既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报乡政府批准。周某得知后,与村委会多次交涉未果,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你认为此案该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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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村村委会在村民会议上提交了修建学校的经费筹集方案

    B.乙村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到期后,村委会又将山林承包给该村村民赵某

    C.两村有一座石灰矿,丙村村委会组织该村村民成立丙村经济合作社,以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申请石灰矿的采矿许可证

    D.丁村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有500人,其中300人参与了村委会主任选举,候选人王某、张某和黄某分别获得选票120票、100票和80票,因而王某当选


     D【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D选项中王某所得的选票不足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四分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选择D选项

  • 第2题:

    请根据以下内容回答1~5题:李老伯与村委会订立了50亩林地的承包经营合同,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李老伯虽投入近10万元,但经营状况不好。李老伯与本村张老伯协商将承包的林地与其承包的耕地互换。村委会出面阻止,并称如果互换将收回两人的承包土地。无奈,李老伯将林地转包给了本村王某,双方签订了转包合同,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村委会以李老伯擅自转包为由,书面通知李老伯解除原承包合同,并与本村陈某签订了该50亩林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李老伯坚决不同意将林地交给陈某经营。此时,县政府修建道路要占用该50亩林地中的30亩。村委会将征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陈某,李老伯认为村委会再次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定承包期应当为( )。A.20年B.10年C.30~50年D.30~70年


    正确答案:D
    根据《物权法》第126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所以D项正确。

  • 第3题:

    共用题干
    小桃村村民张三于2010年2月1日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村32亩耕地,承包合同未约定承包期限,自2010年3月起,张三开始在该土地上种植农作物。2013年3月,外村种粮能手方四与小桃村村委会协商,大面积承包该村的耕地种粮,村委会将包括已承包给张三在内的18户村民的耕地共计52亩发包给方四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50年,并与方四签订了承包合同。请根据所列各题给定的条件回答问题。

    村委会终止与张三的承包关系,必须经何法定程序?()
    A、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B、村委会讨论决定
    C、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D、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题选C项。


    【考点】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的终止。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本题选A、C、D项。


    【考点】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的程序。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本题选A、C两项。

  • 第4题:

    丁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一鱼塘,后丁某搬到镇上居住,遂拟将鱼塘转包给本村经营另一鱼塘的赵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鱼塘转包应经过村委会同意
    B.丁某拖欠村委会5万元,村委会有权收回鱼塘抵顶欠款
    C.如转包费高于丁某向村委会交纳的承包金,则超出部分由村委会享有
    D.如因鱼塘承包经营发生纠纷,丁某既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故A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故B、C两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

  • 第5题:

    共用题干

    某村委会主任吴某在竞选时承诺1年内修桥,但1年多了,仍未见效。村民们认为吴某不守信用,拟撤换村委会主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村民们可请求乡镇政府撤换村委会主任
    B、该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对吴某的罢免要求
    C、通过对吴某的罢免,应当由该村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D、若吴某因交通事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村委会主任职务自行终止

    答案:B,D
    解析: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据此,选项A“每季度公布一次”表述错误,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根据该条,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故B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据此,民主评议,除了针对村委会成员外,还针对“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故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据此,对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局并无组织权限,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故选A、C、D。


    根据《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邓某等337名代表,超过了全国代表2971名的1/10,所以他们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故B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C项正确。《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56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破坏选举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故B和D正确。


    《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该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该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无撤换村委会成员的权限,故A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据此,B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罢免案,只要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而非经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同意而通过,故C项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据此,D项表述正确。


    根据我国《宪法》第117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确实有地方财政自主权,但是其财政收入,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才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故A项错。另外,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必须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所以B项错。C项中自治区高级法院不属于自治机关,所以院长也不一定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项中“我国实行民族自治”的提法是不对的,我国应该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选择A、B、C、D项。


    请注意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


    A项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都享有终审权,这是特区高度自治内容的一部分。B项中,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司法体制上,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是香港特区所没有的。在刑事检控职能方面,香港特区受英美法系的影响,由行政部门的律政司承担这一工作,而在澳门,这一工作由专门的检察院承担,而且,检察院亦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所以,C、D两项也正确。


    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第2款,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据此,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非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12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特别注意批准机关必须是国务院,故选项C错误。

  • 第6题:

    甲县乙镇丙村村委会负责人李某将村里最大的一块约4000亩的农田以十分低廉的价格承包给吴某(曾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刑)经营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经营。协议签订后,村民对此极为不满。某日,部分村民代表5人到村委会质询该块土地开发问题,并要求村委会解除该合同,质询期间与李某发生言语冲突,李某理屈词穷,遂报警称村民无理取闹,聚众扰乱村委会办公秩序。
    为妥善处理案件,有关部门成立了工作组,工作组的下列措施合适的是:(多选)

    A.满足村民前面提出的诉求
    B.调查村务、村干部廉政等问题
    C.动员该村威望较高的村民出面分头做村民工作
    D.派出医疗队进村为村民提供免费医疗服务

    答案:B,C,D
    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土地合同是否撤销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故A项错误。村委会负责人李某将村集体土地以低廉的价格承包给有涉黑前科的吴某,可能存在权钱交易,工作组应当对其廉政问题调查,故B项正确。由于村民大量聚集影响社会正常治安秩序,为劝导广大村民,工作组可以动员德高望重的村民帮助劝解村民,避免造成更加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故C项正确。多名村民受伤,应当及时医治,故D项正确。因此选择BCD选项。

  • 第7题:

    某乡政府通知所辖村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向每户村民收取500元用于修建村文化活动中心,村民认为修建文化活动中心的决定没有通过他们讨论同意,不愿交款。村委会告知村民,如不按期交款,就不发放防洪工程补助款。村民对此强烈不满,欲罢免村委会成员。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乡政府要求村委会向村民收费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村民欲罢免村委会成员,需经过何种程序?(3)谈谈如何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答案:
    解析:
    (1)不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本题中,村里是否修建村文化活动中心,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政府无权干涉,乡政府强行要求村委会收费的做法是不合法。(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

  • 第8题:

    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张某提供果树苗2000株和运输用车,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1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数上交了当年的承包费1千元,但村委会只提供了500株树苗,而且未提供运输用车,张某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将树苗全部种下,只好自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其他车辆,比原计划多支付2千元。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村委会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法院。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2000株树苗和运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村委会赔偿张某因其违约而多支付的2千元,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车。

  • 第9题:

    1998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9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鲁某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1990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某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即将韩某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鲁某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鲁某列为第三人。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在鲁某等诉村委会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之诉,村委会为被告。

  • 第10题:

    问答题
    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张某提供果树苗2000株和运输用车,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1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数上交了当年的承包费1千元,但村委会只提供了500株树苗,而且未提供运输用车,张某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将树苗全部种下,只好自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其他车辆,比原计划多支付2千元。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村委会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法院。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2000株树苗和运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村委会赔偿张某因其违约而多支付的2千元,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某村村民华某于1999年经村支书口头同意在村头一块荒地上植树造林。2001年华某向县政府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县政府仅凭华某的陈述和造林的有关证据,在无村委会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未经公告就予以登记,并由县林业局颁发林木林权证书。2002年该村委会改选,新当选的村长通知华某村里要在其造林的林地上建一养殖场。华某同意,但要求经济补偿。村委会认为,华某是私自在集体土地上植树,无权要求补偿。华某认为,其植树行为经过前任村支书同意并持有林木林权证。村委会认为,前任村支书同意是个人意见,不代表村委会的意见,况且只是口头同意,也未在本村看见办理林权登记的公告,林权证应属无效。华某于是到县政府申请处理。县政府该如何处理此案?

    正确答案: 县政府应撤销华某的林权登记,县林业局收回华某的林权证并赔偿华某林木损失。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某村村委会在村东有一片林地,2004年5月,村民周某找到村委会干部要求承包该片林地。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将此块地发包给周某,并经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租期至2030年5月。之后,周某开始对该林地进行管理,按约定交付承包费。2006年1月,该村村委会改选,夏某担任村委会主任,夏某于3月通知周某收回所承包的林地,将该林地发包给外村人马某,这一决定经过村委会其他干部的同意,但既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报乡政府批准。周某得知后,与村委会多次交涉未果,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你认为此案该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1)法院应做出判决撤销村委会擅自解除与周某之间承包合同的行为,林地由周某继续按原合同承包。
    (2)法律依据: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2012年4月,位于玉林市长宁县双丘村的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荒山开办一采矿场,随后承包给了村民沈某、孔某经营。因二人不交纳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请长宁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调查后认为,该采矿场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发包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于非法所得,故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沈某、孔某二人停止开采,并没收采出的矿石产品,没收村委会及沈某、孔某二人的违法所得。沈某、孔某二人对县矿产局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2)、在行政复议中,村委会的法律身份可以为( )。

    A.第三人

    B.共同申请人

    C.原告

    D.被申请人

    E.无利害关系人


    答案:A

    考点:行政复议的当事人。

    解析:在行政复议中,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第14题:

    共用题干
    小桃村村民张三于2010年2月1日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村32亩耕地,承包合同未约定承包期限,自2010年3月起,张三开始在该土地上种植农作物。2013年3月,外村种粮能手方四与小桃村村委会协商,大面积承包该村的耕地种粮,村委会将包括已承包给张三在内的18户村民的耕地共计52亩发包给方四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50年,并与方四签订了承包合同。请根据所列各题给定的条件回答问题。

    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方四承包经营,必须经何法定程序?()
    A、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B、村委会讨论决定
    C、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D、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答案:A,C
    解析:
    【考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题选C项。


    【考点】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的终止。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本题选A、C、D项。


    【考点】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的程序。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本题选A、C两项。

  • 第15题:

    杨某与户籍在甲村的村民王某登记结婚后,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入户协议”。此后,杨某将户籍迁入甲村,但与王某长期在外务工。甲村村委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杨某和王某要求参加选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7年)

    A.王某因未在甲村居住,故不得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B.杨某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故不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
    C.杨某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之后方可参加选举
    D.选举前应当对杨某进行登记,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答案:D
    解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王某虽长期在外务工,但户籍在甲村,只要王某本人表示参加选举,就应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故A项错误。“入户协议”因侵害杨某的合法权益,无效。杨某的户籍在甲村,故也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B项错误。杨某的户籍在甲村,其参加选举不需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C项错误。根据上述法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D项正确。

  • 第16题:

    为改善甲村的交通,乡政府决定对甲村村民每人征收300元,在向县政府报备后,委托甲村村委会收取。村会计张某上门向李某收取了该费用,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应是( )

    A.县政府
    B.甲村村委会
    C.乡政府
    D.县政府、乡政府是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乡政府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一般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所以诉讼主体是乡政府,故C项正确。因此,选择C选项。A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政府没有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以不是诉讼主体,故A项错误。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所以甲村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诉讼主体。故B项错误。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县政府没有作出该行政行为,不是诉讼主体,故县政府、乡政府是共同被告说法错误。故D项错误。

  • 第17题:

    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村村委会在村民会议上提交了修建学校的经费筹集方案
    B.乙村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到期后,村委会又将山林承包给该村村民赵某
    C.丙村有一座石灰矿,丙村村委会组织该村村民成立丙村经济合作社,以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申请石灰矿的采矿许可证
    D.丁村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有500人,其中300人参与了村委会主任选举,候选人王某、张某和黄某分别获得选票120票、100票和80票,因而王某当选

    答案: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D选项中王某所得的选票不足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四分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选择D选项。

  • 第18题:

    甲县乙镇丙村村委会负责人李某将村里最大的一块约4000亩的农田以十分低廉的价格承包给吴某(曾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刑)经营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经营。协议签订后,村民对此极为不满。某日,部分村民代表5人到村委会质询该块土地开发问题,并要求村委会解除该合同,质询期间与李某发生言语冲突,李某理屈词穷,遂报警称村民无理取闹,聚众扰乱村委会办公秩序。
    乙派出所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出警,到达现场后恰当的处置措施有:(多选)

    A.维护现场秩序
    B.对双方进行法制宣传
    C.对双方进行治安调解
    D.引导村民代表依法解决问题

    答案:A,B,D
    解析:
    为避免事态扩大,民警赶到现场后,应当维护现场秩序,对双方进行法制宣传,以免双方作出过激行为,故AB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民代表与李某质询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并非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违法行为,不适用治安调解,故C项错误。村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民警应引导村民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D项正确。因此选择ABD选项。

  • 第19题:

    农民王某承包其所在村的荒地400亩,根据其与村委会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其每年交付4万公斤大豆。订约后第二年王某将承包土地的一半转包给同村村民李某,并征得了村委会的同意。则在土地承包期内,村委会每年()

    • A、在王某不能交付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李某交付4万公斤大豆
    • B、在李某不能交付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王某交付4万公斤大豆
    • C、可以要求李某、王某分别交付2万公斤大豆  
    • D、可以要求王某交付4万公斤大豆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1998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9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鲁某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1990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某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即将韩某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鲁某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鲁某列为第三人。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韩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在刘某诉韩某侵犯财产权纠纷中,韩某为被告

  • 第21题:

    1998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9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鲁某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1990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某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即将韩某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鲁某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鲁某列为第三人。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讲,法院对本案纠纷应如何立案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为刘某,被告为韩某。村委会和鲁某为案外人,不应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 第22题:

    问答题
    某村村民华某于1999年经村支书口头同意在村头一块荒地上植树造林。2001年华某向县政府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县政府仅凭华某的陈述和造林的有关证据,在无村委会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未经公告就予以登记,并由县林业局颁发林木林权证书。2002年该村委会改选,新当选的村长通知华某村里要在其造林的林地上建一养殖场。华某同意,但要求经济补偿。村委会认为,华某是私自在集体土地上植树,无权要求补偿。华某认为,其植树行为经过前任村支书同意并持有林木林权证。村委会认为,前任村支书同意是个人意见,不代表村委会的意见,况且只是口头同意,也未在本村看见办理林权登记的公告,林权证应属无效。华某于是到县政府申请处理。县政府处理此案,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法律依据:林木林地确权发证程序由申请、审查、权属调查、公示、审批、登记造册与颁发证书等步骤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林权登记行为无效,应予撤销。县政府及林业局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造成财产损害,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农民王某承包其所在村的荒地400亩,根据其与村委会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其每年交付4万公斤大豆。订约后第二年王某将承包土地的一半转包给同村村民李某,并征得了村委会的同意。则在土地承包期内,村委会每年()
    A

    在王某不能交付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李某交付4万公斤大豆

    B

    在李某不能交付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王某交付4万公斤大豆

    C

    可以要求李某、王某分别交付2万公斤大豆  

    D

    可以要求王某交付4万公斤大豆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