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如何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题目
问答题
如何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相似考题
更多“问答题如何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案:
    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须一方获得利益。虽一方使他方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己没有获利,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2)须他方受到损害。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但是他方没有受到损害,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

  • 第2题: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答案:
    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取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一方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根据。

  • 第3题: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1)无因管理是为他人管理事物;
    2)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
    3)无因管理有为他人管理事物的意思。

  • 第4题: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一)概念: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 第5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正确答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均属于事实行为,他们分别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其构成要件和效力如下: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①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a.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现有财产的增多和现有财产应减少而没有减少。
    b.另一方受到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应增加的财产而未增加和不应减少的财产而减少。
    c.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得利是他方受损的原因,而他方受损是由一方得利所引起。
    d.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获利一方的受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和无合同上的原因。无论是自始无法律上根据,或者是以后丧失了法律上的根据,都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e.以下四种行为即使符合构成要件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因不法目的而为给付;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的给付。
    ②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在性质上属于事件。其效力就是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享有要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义务。但是,返还利益的范围,依得利人得利的心理状态即是否知情而有所不同:
    a.得利人于得利时为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自己的得利无法律根据的,返还的利益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
    b.得利人于得利时是恶意即知道其得利无法律根据的,则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
    c.得利人于得利时为善意其后为恶意的,以其知道所得利益无法律根据时的尚存利益和该利益所生孳息为返还对象。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①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a.管理人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b.须管理人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c.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只要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不论管理人是否知道本人为何人,均可构成无因管理。
    ②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作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作为债务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构成如下:
    a.管理人至少负有三项义务:妥善管理的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
    b.本人支付费用的义务。包括三项:向管理人偿付为管理而直接支出的费用;承担管理中所设定的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的损失。
    必须注意,就本人而言,除在管理人确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出异议以外,不得任意以有违本人意志或有损本人利益为借口,拒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同时,本人有义务及时受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问答题
    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和构成要件分别有哪些?

    正确答案: 内部效力的主要内容:
    (1)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
    (3)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构成要件: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和构成要件: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简述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须一方收到利益,即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
    (2)须它方收到损失。这里的所谓的收到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一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它方的损失是因一方的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它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须无合法的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要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无因管理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需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一)概念: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票据的无因性和要式性?

    正确答案: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流通过程中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向票据债务人陈述或证明该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即使该票据有原因上的缺陷,只要持票人自己是依法取得的,就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必须对持票人支付票款。
    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必要的项目必须齐全,对票据的处理,包括出票、提示、承兑、背书、保证、追索等行为都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正确答案: (1)管理人之义务。包括:第一,主给付义务。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是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第二,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包括:一是通知义务,管理人在管理事务开始后,应尽可能及时通知本人,听取本人的意见,是否要继续管理,除非情况急迫外,在本人有指示时,应听候本人指示管理;二是报告义务,在管理事务终止时,应向本人报告管理的情况和管理的结果;三是结算义务,因管理事务收取的物品、金钱及其孳息等应交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或利益应移转给本人,如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本人钱财的,应支付利息。
    (2)管理人之权利。包括:第一,费用的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得请求本人偿还。管理人请求本人偿还的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损失。第二,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得请求本人代为清偿。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得请求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本人损害的,通常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即管理人符合管理事务的一般要求,只是管理方式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有重大过失的,负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的,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无法律依据,即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须为他人管理事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案:
    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 第14题:

    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和构成要件分别有哪些?


    正确答案: 内部效力的主要内容:
    (1)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
    (3)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构成要件: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和构成要件: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 第15题:

    简述无因管理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需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

  • 第16题:

    如何理解法律责任构成的特殊要件?


    正确答案: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们不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
    ⑴特殊主体;
    ⑵特殊结果;
    ⑶无过错责任;
    ⑷转承责任.

  • 第17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职务发明的各项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为了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凡是不能被证明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即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判断职务发明的标准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于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对于“本职工作”的理解,应当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工作责任的范围,而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主要指工作人员根据单位领导的具体要求承担的任务。但是属一般性号召、领导一般性的同意或赞成范畴的不能作为“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如果是辞职与开除的情况,应当作同一处理。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的“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1)须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一方受到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有因果上的关系。
    (4)此类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法律责任构成的特殊要件?

    正确答案: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们不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
    ⑴特殊主体;
    ⑵特殊结果;
    ⑶无过错责任;
    ⑷转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1)无因管理是为他人管理事物;
    2)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
    3)无因管理有为他人管理事物的意思。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提存的要件和效力?

    正确答案: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提存作为债权债务消灭的情形之一,其行使要件和效力表现如下:
    (1)提存的行使要件
    ①必须有基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提存的情形有: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必须债务已到履行期。
    ③提存的标的物,应为债的内容所确定的标的物,而且应该是能保管的有体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先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然后提存所得的价款。
    ④必须由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人提出提存,包括债务人和第三人。
    ⑤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首先由债务人在履行地向法定的提存机关提出提存申请,然后提存机关对债务人的提存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予以接受。
    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提存的效力
    ①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其从属债务也归于消灭。
    ②债务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和收取孳息的权利消除。
    ③标的物的所有权及收益权归债权人,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④提存费用包括标的物的保管及拍卖、变卖等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⑤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正确答案: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须一方收到利益,即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
    (2)须它方收到损失。这里的所谓的收到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一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它方的损失是因一方的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它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须无合法的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要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欧盟竞争法中反竞争行为的共同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欧盟竞争法规定了三类的反竞争行为:企业之间共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企业单方实施的反竞争行为;企业有计划的“聚合”行为。对上述三种反竞争行为来说,其共同的构成要件是:
    (1)反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个体商人、私营公司、由个人所有并控制的多家公司、国营公司、从事经济活动的政府机构、“聚合型”的合资公司、代理商与其被代理商、分包商等。
    (2)企业实施了具有扭曲竞争性质的行为。企业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竞争的扭曲,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A、正常的竞争条件是否发生显著的变化;
    B、企业的商业独立性与经营自主权是否受到损害,即企业的贸易自由是否受到企业之间的各种协议的限制,从而在企业之间消除竞争;
    C、共同市场的统一完整是否受到破坏。
    (3)在共同市场中具有影响力。对于企业之间共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或企业单独实施的反竞争行为来说,都要求这种企业行为必须造成影响成员国贸易的后果,并且这种后果的程度是显著的;对于“聚合”行为来说,要求聚合行为所引起的企业规模的变化和市场销售额的变化在共同市场内部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如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暂停中止合同的履行乃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效果.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