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侯某受单位委派持单位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某县收购棉花。侯某完成任务后,某县税务局发现其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令其补交。侯某认为该税款不应由其个人缴纳,而应由单位缴纳。县税务局认为侯某的理由不成立,作出了令侯某补缴税款并罚款的行政决定。侯某不服,可以向(  )申请行政复议。A 县税务局B 县人民政府C 上一级税务机关D 上一级人民政府

题目
单选题
侯某受单位委派持单位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某县收购棉花。侯某完成任务后,某县税务局发现其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令其补交。侯某认为该税款不应由其个人缴纳,而应由单位缴纳。县税务局认为侯某的理由不成立,作出了令侯某补缴税款并罚款的行政决定。侯某不服,可以向(  )申请行政复议。
A

县税务局

B

县人民政府

C

上一级税务机关

D

上一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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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材料回答5~8题:

    2011年4月17日,某县地税务局工作人员张某等三人,在对陈某的烟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陈某有伪造完税凭证的行为,对陈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张某向陈某表示,如果陈某赠送一条好烟,可以免除处罚。两人因此发生口角,进而动手,造成陈某轻伤。陈某花费医疗费用2000元。后陈某接到县税务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中,对县地税务局的罚款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县地税务局在作出该罚款决定前应当向陈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B.县地税务局应当同时作出责令陈某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C.陈某有权要求县地税务局就罚款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D.陈某对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E.陈某对罚款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ACD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所以选项B错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是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不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E错误。

  • 第2题:

    (2016年)2016年底,梁某按照县税务局要求缴纳一笔税款,2018年初,梁某发现多缴税款39万元,5月15日,梁某向县税务局提交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书面申请。县税务局于5月25日作出不予退还税款的决定。梁某在复议机关市税务局作出维持县税务局不予退还的复议决定后,依法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复议与诉讼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本案被告仅为县税务局
    B.市税务局是诉讼中的第三人
    C.梁某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就县税务局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D.法院审理此案应当就县税务局作出的不予退还税款决定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并可适用司法解释
    E.法院应当在审查县税务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市税务局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答案:D,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故县税务局和市税务局是共同被告。所以选项A、B错误。行政机关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属于征税行为,行政相对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选项C错误。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审查事实问题也审查法律问题,并且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以选项D正确。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所以选项E正确。

  • 第3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为由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查看材料

    A.茶厂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B.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
    C.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
    D.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本题中,A项茶厂和D项杨某都是与变更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D为应选项。

  • 第4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杨某与茶厂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允许吗?( )查看材料

    A.不允许。因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B.允许。因为被告要对自己的处理决定进行辩护,理应有此权利
    C.允许。因为如果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行政机关可以收集证据才公平
    D.允许。因为行政机关如果得到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答案:A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证据。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被告取证权的限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可见,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就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其具体行政行为在被诉前即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方为合法。因此排除B项,A项为应选项。《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可见,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的情形有严格限制,不能与“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相矛盾。而本题C项“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依法必须是“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被告才可以获准补充证据。C项与法定情形不符,故不应选。关于D项,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只限于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形时,其范围不能任意扩大。

  • 第5题:

    侯某和赵某于6月1日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6月10日侯某与银行签订购房按揭贷款合同,6月20日侯某和赵某去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6月21日侯某和赵某去房屋所在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6月25日赵某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侯某,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 )。

    A.6月1日
    B.6月20日
    C.6月21日
    D.6月25日

    答案:C
    解析:
    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 第6题:

    案情:
    高某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棉花,振兴服装厂给高某提供了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高某在当地收购棉花后没有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道情况后即作出决定,要求高某缴纳税款6000余元。高某认为自己是接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这6000余元的税款应当由振兴服装厂缴纳。县税务局没有采纳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高某纳税,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高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高某提起复议申请,应该由哪个机关作为复议机关?
    3.对该案件复议机关能否进行调解?为什么?
    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的处理结果,但对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没有改变,高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高某对其不作为行为不服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6.在诉讼期间,超过了县税务局规定的缴纳期限后,县税务局从高某的存款中强制扣缴税款,县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哪些情形下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答案:
    解析:
    1.不能。因为该行政行为是要求高某履行纳税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后,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复议前置。高某要想得到救济就要先经复议以后才能提起诉讼。
    2.以市税务局为复议机关。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属于垂直领导机关,这样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即市税务局。
    3.不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缴纳税款的数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进行调解。
    4.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这里属于复议改变的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原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高某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复议机关是被告。故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6,做法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县国税局有强制执行权,本案并不存在停止执行的情形,故县国税局的做法正确。

  • 第7题:

    2019年2月1日,某县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甲村居民张某经营加工业务,但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缴纳任何税款。税务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张某拒不承认;税务人员遂到举报所称地点进行检查,发现了大量库存产品,向张某再次询问,张某称是朋友寄放的;检查期间,围观群众举报张某的经营账簿存放家中,税务人员随即到张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并强行打开保险柜,取得了张某的经营账簿。后该县税务局稽查局向张某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补缴税款2万元,并加收滞纳金;3月30日,对张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张某处罚2万元,并告知了张某所享受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月10日,对张某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张某不服该县税务局稽查局的行为,根据税收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张某对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如果张某对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
    C.如果张某对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该县税务局提出
    D.如果张某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如果张某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D: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适用复议前置;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的,不适用复议前置。(2)选项BCE: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第8题:

    A市甲县税务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个体工商户吴某存在少报账目,逃避缴纳税款问题,遂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向A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A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将罚款改为5000元,吴某认为A市税务局不负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县人民法院
    B.A市中级人民法院
    C.A市税务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D.甲县人民法院或者A市税务局所在地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因为经过了复议程序,甲县人民法院或A市税务局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第9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 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 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
    • 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税务局经检查发现,张某经营沙场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也未缴纳过任何税款。据此,税务局对张某作出追缴不申报缴纳税款的决定:(1)张某应当在15日内缴纳欠税款;(2)拟处不申报税款2万元罚款;(3)陈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陈某接到决定后,在期限内未缴纳税款及罚款,也未进行任何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经催告,张某拒绝履行决定,税务局遂决定对张某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并送达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书。在该税务局将张某沙场一些设备拍卖以缴抵税款和罚款前,王某向税务局提出被扣押设备属于王某所有,是其暂时寄存在该沙场的,并出具设备发票予以证明。税务局向张某送达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 A、履行义务的期限
    • B、履行义务的方式
    • C、税务局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正确答案:C,D

  • 第11题:

    李某购买中巴车从事个体客运,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一直未缴纳税款。某县国税局要求李某限期缴纳税款1500元并决定罚款1000元。后因李某逾期未缴纳税款和罚款,该国税局将李某的中巴车扣押,李某不服。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 A、对缴纳税款和罚款的决定,李某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 B、李某对上述三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向某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申请
    • C、对扣押行为不服,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D、该国税局扣押李某中巴车的措施,可以交由县交通局采取

    正确答案:A,D

  • 第12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代征税款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B

    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C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D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9年4月6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侯某逮捕,同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侯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侯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侯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10年5月10日侯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000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问:(1)侯某的赔偿请求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2)侯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3)侯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4)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正确答案:
    (1)侯某的赔偿请求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2008年7月2日,从这一天算起两年内候某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2)侯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
    首先,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县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县人民检察院,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侯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l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侯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3)侯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侯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
    (4)关于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和第30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②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③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2)项、第15条第(1)、(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案中,应采用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并为侯某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

  • 第14题:

    李某的个体餐馆2018年2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税务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2018年10月14日县税务局稽查核定该餐馆欠缴税款5万元,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认为罚款过重,于2018年10月27日仅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以李某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李某。
      问题:1.县税务局的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李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李某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
      3.李某应于多长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县税务局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纳税人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罚款金额是其欠缴税款的2倍,是符合规定的。
      2.李某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县税务局,行政复议机关是市税务局。
      3.李某应于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时应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罚款不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市税务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第15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查看材料

    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
    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

    答案:C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前置程序的,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本题属于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杨某对纳税决定不服,只能先提起复议,经复议后才能起诉。故C项为应选项。B项错在“可以”的表述上。当复议依法被规定为前置程序时,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而不是可以选择的问题。

  • 第16题:

    侯某受单位委派持单位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某县收购棉花。侯某完成任务后,某县国税局发现其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令其补交。侯某认为该税款不应由其个人缴纳,而应由单位缴纳。县国税局认为侯某的理由不成立,作出了令侯某补缴税款并罚款的行政决定。侯某不服,可以向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是(  )。

    A.县国税局
    B.县人民政府
    C.上一级税务机关
    D.上一级人民政府

    答案:C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17题:

    李某购买中巴车从事个体客运,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一直未缴纳税款。某县国税局要求李某限期缴纳税款1500元并决定罚款1000元。后因李某逾期未缴纳税款和罚款,该国税局将李某的中巴车扣押,李某不服。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对缴纳税款和罚款决定,李某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李某对上述三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向某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申请
    C:对扣押行为不服,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D:该国税局扣押李某中巴车的措施,可以交由县交通局采取

    答案:A,D
    解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纳税争议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不是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起诉,A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D项中,国税局要么自己执行,要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应当交由县交通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以D项错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B项说法正确,不选。

  • 第18题:


    高某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棉花,振兴服装厂给高某提供了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高某在当地收购棉花后没有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道情况后即作出决定,要求高某缴纳税款6000余元。高某认为自己是接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这6000余元的税款应当由振兴服装厂缴纳。县国税局没有采纳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高某纳税,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高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高某提起复议申请,应该由哪个机关作为复议机关?


    3.对该案件复议机关能否进行调解?为什么?


    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的,高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高某对其不作为行为不服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6.在诉讼期间,超过了县国税局规定的缴纳期限后,县国税局从高某的存款中强制扣缴税款,县国税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哪些情形下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不能。因为该行政行为是要求高某履行纳税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后,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复议前置。高某要想得到救济就要先经复议以后才能提起诉讼。


    2.以市国税局为复议机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国税机关属于垂直领导机关,这样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即市国税局。


    3.不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缴纳税款的数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进行调解。


    4.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5.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高某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服,故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6.做法正确。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县国税局有强制执行权,本案并不存在停止执行的情形,故县国税局的做法正确。


  • 第19题:

    (2016年)2013年度,梁某按照县税务局要求缴纳一笔税款。2016年年初,梁某发现多缴税款39万元。5月15日,梁某向县税务局提交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书面申请。县税务局于5月25日作出不予退还税款的决定。梁某在复议机关市税务局作出维持县税务局不予退还税款决定的复议决定后,依法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复议与诉讼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本案被告仅为县税务局
    B.市税务局是诉讼中的第三人
    C.梁某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就县税务局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D.市税务局作出复议决定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复议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E.法院审理此案应当就县税务局作出的不予退还税款决定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并可适用司法解释

    答案:D,E
    解析:
    (1)选项A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县税务局)和复议机关(市税务局)为“共同被告”。(2)选项C:税款的退还属于“征税行为”,适用复议前置的法律规定,梁某应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本选项错误。(3)选项D: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4)选项E: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是否合法、客观和充分)及审查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内容(教材未涉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第20题:

    2008年9月,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侯某因酒后驾车,将一行人撞致重伤。2009年1月,经法院审理,侯某被免予刑事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相关部门应给予侯某纪律处分
    • B、侯某已经被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不必再受到纪律处分
    • C、免予处罚说明侯某的行为不违犯刑法
    • D、侯某的行为违犯刑法

    正确答案:A,D

  • 第21题:

    某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曾某和民警刘某前往某村村委会传唤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侯某时,遭到侯某的反抗,曾某的手背被侯某用匕首刺伤,侯某逃走。当天下午,有群众举报称,在本村的旧石场见到侯某在吸毒。接报后,曾某带领民警刘某等人前去抓捕。民警赶到时,侯某挥舞匕首不让民警靠近。在朝天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刘某开了一枪击中侯某手部,侯某靠在墙上,匕首掉落其脚旁,刘某上前控制侯某时,侯某弯腰欲拾起匕首,曾某即对侯某双腿各开一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使用武器合法
    • B、曾某使用武器不合法
    • C、曾某、刘某应当及时抢救侯某
    • D、曾某和刘某使用武器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正确答案:A,C,D

  • 第22题:

    税务局经检查发现,张某经营沙场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也未缴纳过任何税款。据此,税务局对张某作出追缴不申报缴纳税款的决定:(1)张某应当在15日内缴纳欠税款;(2)拟处不申报税款2万元罚款;(3)陈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陈某接到决定后,在期限内未缴纳税款及罚款,也未进行任何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经催告,张某拒绝履行决定,税务局遂决定对张某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并送达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书。在该税务局将张某沙场一些设备拍卖以缴抵税款和罚款前,王某向税务局提出被扣押设备属于王某所有,是其暂时寄存在该沙场的,并出具设备发票予以证明。对于王某提出的主张,税务局应当决定()。

    • A、执行回转
    • B、中止执行
    • C、终结执行
    • D、与王某达成执行协议

    正确答案:B

  • 第23题:

    单选题
    某县税务局乡税务所2008年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个体经营户王某自2008年5月10日一直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王某应缴未缴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8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王某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2000元罚款。对于上述处理决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税务机关对王某作出责令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B

    王某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应当以县税务局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C

    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王某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该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D

    王某对税务所的处罚行为不服,在缴纳罚款之后才能提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